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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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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快艇連輔件」,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快艇連輔件」,金額為$8,993,996.10(澳門幣捌佰玖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壹角)。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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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128,000.00(澳門幣陸佰壹拾貳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451,200.00
2012年 $ 3,676,8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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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科研基地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科研基地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577,760.00(澳門幣陸佰伍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973,328.00
2012年 $ 3,946,656.00
2013年 $ 657,776.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1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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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執行「改善氹仔污水排水系統研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980,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7年 $ 1,990,000.00
2008年 $ 1,592,000.00
2009年 $ 132,666.70
2011年 $ 265,333.30

二、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6、次項目8.090.173.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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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旅客消費調查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客消費調查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8,851,000.00(澳門幣伍仟捌佰捌拾伍萬壹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0,689,500.00
2012年 $ 19,617,000.00
2013年 $ 19,617,000.00
2014年 $ 8,927,5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七章「統計暨普查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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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教員及培訓導師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收取報酬,但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教員及培訓導師的報酬如下:

(一)教員:每小時澳門幣一千二百四十元;

(二)培訓導師:每月澳門幣六千二百元。

四、上款所規定的報酬將在對公職薪俸作整體修正時,按薪俸點一百點的增幅比例作出調整;如出現個位數,則增加至最接近的十位數,以澳門幣計算。

五、廢止第24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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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馬揸度博士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馬揸度博士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5,207,662.50(澳門幣壹仟伍佰貳拾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8,000,000.00
2012年 $ 7,207,662.5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1、次項目8.051.129.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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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偉信顧問集團有限公司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3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偉信顧問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3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450,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肆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3,905,000.00
2014年 $ 1,545,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4、次項目8.051.146.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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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寧葯業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4,768,227.00(澳門幣肆佰柒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927,155.30
2012年 $ 1,589,409.00
2013年 $ 1,589,409.00
2014年 $ 662,253.7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 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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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imitada提供「氹仔松樹尾社區中心——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imitada訂立提供「氹仔松樹尾社區中心——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343,691.00(澳門幣叁佰叁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006,214.60
2012年 $ 1,003,107.30
2013年 $ 334,369.1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8、次項目8.040.00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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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氹仔客運碼頭與機場之間的填土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氹仔客運碼頭與機場之間的填土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078,000.00(澳門幣肆佰零柒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538,500.00
2012年 $ 2,539,5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20、次項目8.090.254.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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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關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300,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海關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300,000.00
    總收入 1,3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3-00-00-00 私人  
5-02-0 04-03-00-00-02 家庭及個人 1,300,000.00
    總開支 1,300,000.00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海關關長 徐禮恆——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賴敏華——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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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0,960,000.00(澳門幣壹仟零玖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4,384,000.00
2012年 $ 6,576,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6、次項目6.020.045.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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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一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一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898,000.00(澳門幣玖佰捌拾玖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046,000.00
2012年 $ 6,852,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5、次項目6.020.044.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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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校舍大樓連學生宿舍興建工程設計顧問」的合同,已獲第38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500,000.00(澳門幣捌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5年 $ 1,275,000.00
2006年 $ 3,825,000.00
2007年 $ 2,550,000.00
2011年 $ 85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3.021.132.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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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科技大學之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45/200932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42,774,860.20(澳門幣壹億肆仟貳佰柒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貳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6年 $ 68,000,000.00
2007年 $ 61,001,706.70
2009年 $ 11,084,880.70
2011年 $ 2,688,272.80

二、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6、次項目7.020.209.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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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利源新基建聯合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新建青洲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9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47/20091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8,072,458.50(澳門幣陸仟捌佰零柒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7年 $ 20,421,737.00
2008年 $ 9,916,782.10
2009年 $ 16,683,122.00
2010年 $ 13,714,882.60
2011年 $ 7,335,934.80

二、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9、次項目2.020.115.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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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44/2007125/2008150/20093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85,186,797.00(澳門幣壹億捌仟伍佰壹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5年 $ 79,999,999.20
2006年 $ 57,377,539.00
2007年 $ 42,150,984.40
2010年 $ 2,919,579.50
2011年 $ 2,738,694.90

二、二零零五年、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3、次項目8.090.183.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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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校舍大樓連學生宿舍興建工程」的合同,已獲第8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7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66,956,112.00(澳門幣貳億陸仟陸佰玖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8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8年 $ 80,451,185.70
2009年 $ 144,327,357.00
2010年 $ 41,114,610.70
2011年 $ 1,062,958.60

二、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7、次項目3.021.14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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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工(澳門)有限公司提供「為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推行節能減排措施之規劃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工(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為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推行節能減排措施之規劃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820,000.00(澳門幣陸佰捌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298,400.00
2012年 $ 3,521,6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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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鄭觀應故居紀念館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鄭觀應故居紀念館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7,708,853.49(澳門幣叁仟柒佰柒拾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肆角玖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7,000,000.00
2012年 $ 10,708,853.49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1、次項目7.010.132.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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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 - B及C大樓」的合同,金額為$799,426,657.86(澳門幣柒億玖仟玖佰肆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捌角陸分),已獲第27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571,741,183.20(澳門幣伍億柒仟壹佰柒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叁元貳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6年 $ 159,885,331.57
2007年 $ 18,516,608.00
2008年 $ 149,699,178.80
2009年 $ 221,408,217.60
2011年 $ 22,231,847.23

二、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2、次項目6.020.040.07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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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合同,已獲第30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3,141,924.00(澳門幣陸仟叁佰壹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5,050,000.00
2010年 $ 26,377,642.80
2011年 $ 31,714,281.20

二、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3、次項目8.044.058.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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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設置城市基礎設施管線地下共同管道的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設置城市基礎設施管線地下共同管道的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000,000.00
2012年 $ 800,000.00
2014年 $ 20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3、次項目8.090.172.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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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興建九澳安老院、康復醫院及戒毒康復中心工程計劃」編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興建九澳安老院、康復醫院及戒毒康復中心工程計劃」編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500,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250,000.00
2012年 $ 2,600,000.00
2014年 $ 65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5.020.14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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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書院宿舍一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書院宿舍一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979,600.00(澳門幣伍佰玖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325,400.00
2012年 $ 3,654,2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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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428,000.00(澳門幣陸佰肆拾貳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571,200.00
2012年 $ 3,856,8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1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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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激光雷達實驗室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激光雷達實驗室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6,543,017.20(澳門幣壹仟陸佰伍拾肆萬叁仟零壹拾柒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1,000,000.00
2012年 $ 5,543,017.2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7.040.007.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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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血液透析科(日間醫院)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血液透析科(日間醫院)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2,548,0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743,166.70
2012年 $ 1,274,000.00
2013年 $ 530,833.3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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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451,100.00(澳門幣伍佰肆拾伍萬壹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008,300.00
2012年 $ 3,442,8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6、次項目6.020.045.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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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一區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一區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020,559.10(澳門幣肆佰零貳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壹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563,550.80
2012年 $ 2,457,008.3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5、次項目6.020.044.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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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興建臨時街市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興建臨時街市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5,541,000.00(澳門幣叁仟伍佰伍拾肆萬壹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3,000,000.00
2012年 $ 12,541,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6.00.00.00 各項建設」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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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殷理基集團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三盞燈圓形地社區活動中心——民政總署三盞燈服務中心室內裝修工程」的合同,已獲第5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8,300,000.00(澳門幣貳仟捌佰叁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26,373,612.90
2011年 $ 1,926,387.1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7、次項目7.020.268.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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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華建——中國路橋——澳門地產建設聯營體訂立執行「氹仔新碼頭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3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360,441,025.80(澳門幣叁億陸仟零肆拾肆萬壹仟零貳拾伍元捌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5年 $ 180,094,354.50
2006年 $ 179,858,979.30
2009年 $ 284,487.00
2011年 $ 203,205.00

二、二零零五年、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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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批准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合作協議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對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負擔的分段支付,金額為$501,919,169.30(澳門幣伍億零壹佰玖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26,227,202.00
2012年 $ 175,691,967.3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1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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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氹城蓮花路輕型車停車場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7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77,015,478.80(澳門幣柒仟柒佰零壹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捌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7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23,104,643.60
2010年 $ 37,494,562.80
2011年 $ 16,416,272.40

二、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3、次項目8.090.185.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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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編製「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之圖則」的合同,已獲第3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02/2008119/200932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500,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7年 $ 3,575,000.00
2008年 $ 2,275,000.00
2009年 $ 86,666.80
2010年 $ 260,000.40
2011年 $ 303,332.80

二、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5、次項目8.090.226.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45/2007126/2008151/200932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70,699,780.00(澳門幣柒仟零陸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5年 $ 36,444,519.40
2006年 $ 13,196,393.60
2007年 $ 16,677,282.20
2011年 $ 4,381,584.80

二、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2、次項目8.090.184.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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