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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修訂如下: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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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月十四日第3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振耀建築有限公司訂立「氹仔隧道保養與維修及其相鄰斜坡改善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1,597,230.00(澳門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整)減少為$1,552,615.80(澳門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伍元捌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月十四日第3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244,620.00 |
2006年 | $ 1,092,716.10 |
2007年 | $ 215,279.7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049.03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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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月四日第3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跨境工業區之A地段工業大廈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348,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月四日第3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714,300.00 |
2006年 | $ 644,100.00 |
2007年 | $ 989,600.0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2、次項目8.090.137.2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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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五月二十三日第17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京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恆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訂立「藝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7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83,999,980.00(澳門幣捌仟叁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五月二十三日第17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59,997,714.90 |
2006年 | $ 21,502,265.00 |
2007年 | $ 2,500,000.1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2、次項目8.090.177.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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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五月二十三日第17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祐漢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7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69,225,564.70(澳門幣陸仟玖佰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柒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五月二十三日第17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50,000,000.00 |
2006年 | $ 19,197,564.70 |
2007年 | $ 28,000.0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41、次項目8.090.178.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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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九月十五日第3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85,186,797.00(澳門幣壹億捌仟伍佰壹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九月十五日第30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79,999,999.20 |
2006年 | $ 57,377,539.00 |
2007年 | $ 47,809,258.8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4、次項目8.090.183.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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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九月十二日第2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70,699,780.00(澳門幣柒仟零陸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九月十二日第2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36,444,519.40 |
2006年 | $ 13,196,393.60 |
2007年 | $ 21,058,867.0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5、次項目8.090.184.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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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月十二日第3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AE TEC - MO(澳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編製「氹仔松樹尾停車場圖則」工作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039,123.30(澳門幣貳佰零叁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叁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月十二日第3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1,019,561.60 |
2006年 | $ 815,649.30 |
2007年 | $ 203,912.4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7、次項目8.090.187.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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