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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10,536.27(澳門幣捌拾壹萬零伍佰叁拾陸元貳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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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類 |
金額(澳門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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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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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增加/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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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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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以往各經濟年度之結餘 | 810,536.27 | ||
合計 |
810,536.27 | |||||
開支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10 | 00 | 備用金撥款 | 810,536.27 | |
合計 |
810,536.27 |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李展潤(主席),何志榮,官世海,陳綺華,艾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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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塔石廣場重整之質量控制”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塔石廣場重整之質量控制”執行合同,金額為$1,357,110.00(澳門幣壹佰叁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527,765.00 |
2006年 | $ 829,345.00 |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2、次項目8.090.110.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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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判給迅興建築有限公司執行“塔石廣場重整建造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迅興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塔石廣場重整建造承包工程”執行合同,金額為$156,565,544.80(澳門幣壹億伍仟陸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 60,000,000.00 |
2006 年 | $ 96,565,544.80 |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2、次項目8.090.110.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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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成龍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何賢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訂立“何賢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執行合同,金額為$92,130,35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壹拾叁萬零叁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 65,000,000.00 |
2006 年 | $ 27,130,350.00 |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6、次項目8.090.17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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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京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恆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執行“藝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京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恆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訂立“藝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執行合同,金額為$83,999,980.00(澳門幣捌仟 叁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60,000,000.00 |
2006年 | $ 23,999,980.00 |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8、次項目8.090.177.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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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祐漢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祐漢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執行合同,金額為$69,225,564.70(澳門幣陸仟玖佰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柒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 50,000,000.00 |
2006 年 | $ 19,225,564.70 |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7、次項目8.090.17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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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修改如下:
“上款所指委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日。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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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793,213.27(澳門幣肆佰柒拾玖萬叁仟貳佰壹拾 叁元貳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編號 | 項目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13-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 | 歷年賬目之結餘(最初預計結餘之增加) | $ 4,793,213.27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14 | 備用金撥款 | $ 4,793,213.27 |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行政管理委員會:蘇朝暉,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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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544,044.05(澳門幣叁佰伍拾肆萬肆仟零肆拾肆元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帳目編號 | 項目 | 二零零五年 預算金額 |
在核算結餘後 的增加款項 |
現有金額 |
收入 |
||||
7419 | 上年度營業結餘之轉入 | $ 4,000,000.00 | $ 3,544,044.05 | $ 7,544,044.05 |
儲備 |
||||
582 | 其他儲備 | $ 0.00 | $ 3,544,044.05 | $ 3,544,044.05 |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代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夏利樂(財政局代表),候補委員:何曼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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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政府船塢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81,131.20 (澳門幣玖拾捌萬壹仟壹佰叁拾壹元貳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登錄之金額 (澳門幣) |
調整後之金額 (澳門幣) |
註銷之金額 (澳門幣)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2,000,000.00 | 1,018,868.80 | (981,131.20) |
總計 |
2,000,000.00 | 1,018,868.80 | (981,131.20) |
經濟分類 | 名稱 | 登錄之金額 (澳門幣) |
調整後之金額 (澳門幣) |
從撥款中撥出 (澳門幣) |
經常性開支 |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1 |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2,000,000.00 | 1,018,868.80 | (981,131.20) |
總計 | 2,000,000.00 | 1,018,868.80 | (981,131.20) |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日於政府船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蔣祺,委員:黃錦輝,冼桓球,白海倫,王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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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由澳門安全有限公司提供澳門文化中心、澳門藝術博物館及澳門回歸賀禮陳列館保安服務獲得續期,而提供服務之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文化中心、澳門藝術博物館及澳門回歸賀禮陳列館提供保安服務」合同,金額為$12,463,080.00(澳門幣壹仟貳佰肆拾陸萬叁仟零捌拾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2,981,370.00 |
2006年 | $ 6,231,540.00 |
2007年 | $ 3,250,170.00 |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2-02-03——保安——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及二零零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六及二零零七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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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0,626,945.13(澳門幣壹仟零陸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壹角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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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目編號 | 項目 | 金額 (澳門幣) |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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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 | 歷年結餘 | 10,626,945.13 |
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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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 備用金撥款 | 10,626,945.13 |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於澳門——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羅庇士,劉惠明,溫美蓮,江麗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161,581.75(澳門幣肆佰壹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圓柒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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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節 | 條 | 款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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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0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4,161,581.75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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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1 | 00 | 負擔備用金之撥款 | $ 4,161,581.75 |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朱偉幹 ,薛振強,姍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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