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5

刊登日期:

2005.11.7

版數:

1031

  • 許可訂立“電話交換機”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捷安護衛系統有限公司供應「電話交換機」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捷安護衛系統有限公司訂立「電話交換機」的供應合同,金額為$4,922,931.00(澳門幣肆佰玖拾貳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2,000,000.00
    2006年 $ 2,922,931.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5、次項目2.010.044.0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5

    刊登日期:

    2005.11.7

    版數:

    1031-1032

    • 許可訂立“水泵車及設備”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水泵車及設備」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水泵車及設備」的供應合同,金額為$5,180,900.00(澳門幣伍佰壹拾捌萬零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2,039,900.00
    2006年 $ 2,790,900.00
    2007年 $ 350,1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之以下撥款支付:

    ——經濟編號07.09.00.00.04、次項目2.030.041.08,金額為$311,360.00(澳門幣叁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元整);

    ——經濟編號07.09.00.00.04、次項目2.030.041.09,金額為$1,462,2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貳佰元整);

    ——經濟編號07.10.00.00.07、次項目2.030.038.07,金額為$47,640.00(澳門幣肆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整);

    ——經濟編號07.10.00.00.07、次項目2.030.038.08,金額為$218,7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元整)。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5

    刊登日期:

    2005.11.7

    版數:

    1032-1033

    • 許可訂立“二台6座位客車及一台5.5噸貨車”的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日豐車行有限公司供應「二台6座位客車及一台5.5噸貨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訂立「二台6座位客車及一台5.5噸貨車」的供應合同,金額為$718,380.00(澳門幣柒拾壹萬捌仟叁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689,500.00
    2006年 $ 28,880.0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以下撥款支付:

    ——經濟編號07.09.00.00.03、次項目2.020.078.15、金額為$430,000.00(澳門幣肆拾叁萬元整);

    ——經濟編號07.09.00.00.04、次項目2.030.041.18、金額為$259,5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整)。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5

    刊登日期:

    2005.11.7

    版數:

    1033-1034

    • 許可訂立“路?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執行「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909,980.00(澳門幣壹佰玖拾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318,330.00
    2006年 $1,591,65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33、次項目8.090.183.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5

    刊登日期:

    2005.11.7

    版數:

    1034-1035

    • 設立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
    已更改 :
  • 第23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及第十一款。
  • 第34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
  • 第43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了逐步提高澳門市民的綜合生活素質,進一步改善商戶的營商環境,善用土地資源,提升本澳整體的旅遊城市形象,推動各城區的協調發展,政府將積極有序地推動本澳的舊區重整工作。

    為使制訂的政策及採取的措施能更好地符合本澳實際情況的需要,有必要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諮詢委員會,就舊區重整的各項問題提供意見及建議。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職能是就舊區重整的各項問題收集社會不同階層的意見,作出評估并提出建議供政府及相關的機構參考。

    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當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其他政府部門代表,人數不超過十名;

    (五)專業人士及其他社會人士,人數不超過四十名。

    四、上款(四)項及(五)項所指的代表和人士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五、第三款(三)項所指的代表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六、委員會可設立顧問職務,直接協助委員會主席,其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並訂定其報酬。

    七、根據實際的工作需要,委員會內得設立專責工作小組,就具體的問題進行研究及向委員會主席提交意見書。

    八、委員會在一般運作上所需的技術及行政人員,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或以包工合同方式聘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委員會得邀請被認為對履行其有關職責合適,但在委員會內并無代表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參加會議,又或向其進行諮詢。

    十、除主席外,委員會的成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十一、委員會運作所衍生的負擔,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預算承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委員會的存續期為三年,可以續期。*

    * (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的存續期由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三年。) - 請查閱:第34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