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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新中物業管理(澳門)有限公司續租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樓A、B、C座及CV3-7、8、20及21號車位作為該署建築及設備部之辦公地點及其車輛停泊,而租賃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中物業管理(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租賃南通商業大廈十八樓A、B、C座及CV3-7、8、20及21號車位」合同,金額為$2,413,582.40(澳門幣貳佰肆拾壹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圓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547,196.50 |
2007年 | $ 1,132,575.20 |
2008年 | $ 733,810.70 |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及二零零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相關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及二零零七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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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新中物業管理(澳門)有限公司續租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七樓A、B、C座及CV3-1、2、3及18號車位作為該署道路渠務部之辦公地點及其車輛停泊,而租賃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中物業管理(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租賃南通商業大廈十七樓A、B、C座及CV3-1、2、3及18號車位」合同,金額為$2,413,582.40(澳門幣貳佰肆拾壹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圓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442,366.40 |
2007年 | $ 1,216,068.20 |
2008年 | $ 755,147.80 |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及二零零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相關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及二零零七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定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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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敬老金的金額調整為每年$1,5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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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9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南灣湖廣場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9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減少為$34,700,304.70(澳門幣叁仟肆佰柒拾萬零叁佰零肆元柒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9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1年 | $ 9,000,000.00 |
2002年 | $ 20,828,476.90 |
2003年 | $ 3,136,812.60 |
2006年 | $ 1,735,015.2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5、次項目8.090.103.03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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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科技大學之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科技大學之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2,774,860.20(澳門幣壹億肆仟貳佰柒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78,000,000.00 |
2007年 | $ 64,774,860.2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46、次項目7.020.209.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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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及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未來設施之建築、結構工程,以及電力設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及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未來設施之建築、結構工程,以及電力設施計劃」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454,680.00(澳門幣貳仟壹佰肆拾伍萬肆仟陸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9,398,606.50 |
2007年 | $ 1,072,734.00 |
2008年 | $ 983,339.5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8.080.067.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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