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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修改如下:
培訓中心的機關為:
(一)主任,並由一名副主任輔助;
(二)..........................
一、主任及副主任由行政長官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按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二、..........................
一、教學委員會由培訓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經行政長官任命的三名常設成員組成,並由培訓中心主任擔任主席。
二、..........................
三、..........................
四、..........................
五、..........................
一、培訓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薪俸以附於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內所載薪俸為準。
二、如培訓中心主任以兼任制度擔任職務時,有關的報酬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三、行政長官亦以批示訂定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及非常設成員的報酬,以及培訓中心的教學人員及培訓導師的報酬。
四、在全職任用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選擇其原職務的報酬。
在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內附加第五-A條,其條文如下:
一、培訓中心副主任的權限為:
(一)輔助主任;
(二)行使由主任授予或轉授予的其他權限。
二、主任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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