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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7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88

  • 許可對提供“港珠澳大橋主體工程設計與施工諮詢”服務負擔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批准與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聯合體簽署提供「港珠澳大橋主體工程設計與施工諮詢」服務協議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對提供「港珠澳大橋主體工程設計與施工諮詢」服務負擔的分段支付,金額為$20,000,800.00(澳門幣貳仟萬零捌佰元整),並支付如下:

    2009年  $ 3,505,700.00
    2010年  $ 3,177,500.00
    2011年  $ 4,268,000.00
    2012年  $ 2,200,500.00
    2013年  $ 1,011,900.00
    2014年 $ 822,200.00
    2015年  $ 822,200.00
    2016年  $ 3,617,000.00
    2017年  $ 287,900.00
    2018年  $ 287,9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8.090.161.2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7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89

    • 許可對提供“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填海工程設計”服務負擔的分段支付。
    已更改 :
  • 第30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7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批准與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簽署提供「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填海工程設計」服務合作協議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對提供「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填海工程設計」服務負擔的分段支付,金額為$13,10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壹拾萬元整),並支付如下:

    2009年 $ 5,800,000.00
    2010年 $ 7,300,0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8.090.161.2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7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89-1690

    • 許可訂立“關閘廣場東側臨時行人天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關閘廣場東側臨時行人天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關閘廣場東側臨時行人天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422,026.00(澳門幣壹仟叁佰肆拾貳萬貳仟零貳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11,408,723.00
    2010年 $ 2,013,303.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27、次項目8.051.158.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7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90-1691

    • 許可訂立“路氹城蓮花路輕型車停車場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0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7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鐵(澳門)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蓮花路輕型車停車場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蓮花路輕型車停車場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7,015,478.80(澳門幣柒仟柒佰零壹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圓捌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23,700,000.00
    2010年 $ 53,315,478.8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5、次項目8.090.18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7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91

    • 許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一台車輛”。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一台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一台車輛」,金額為$1,735,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叁萬伍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7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91-1692

    • 許可訂立執行“路氹城蓮花路南面填土的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6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47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蓮花路南面填土的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氹城蓮花路南面填土的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4,859,284.00(澳門幣叁仟肆佰捌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8,000,000.00
    2010年 $ 26,859,284.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26、次項目8.090.29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92-1693

    • 許可訂立提供“上海住宅租賃及管理”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威格斯物業顧問(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上海住宅租賃及管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威格斯物業顧問(上海)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上海住宅租賃及管理」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704,101.00(澳門幣陸佰柒拾萬肆仟壹佰零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1,766,717.00
    2010年 $ 4,937,384.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九章「經濟局」內經濟分類「04.01.05.00.54」―項目「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中的以下經濟分類撥款支付:

    「02.03.04.00.01資產租賃——不動產」,金額為$1,601,824.00(澳門幣壹佰陸拾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整);

    「02.03.09.00.99未列明之負擔——其他」,金額為$164,893.00(澳門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叁元整)。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7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93

    • 許可訂立“新口岸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外牆及天面防水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李家慈建築商執行「新口岸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外牆及天面防水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李家慈建築商訂立「新口岸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外牆及天面防水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680,000.00(澳門幣伍佰陸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1,420,000.00
    2010年 $ 4,260,0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6、次項目1.013.220.03 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7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94

    • 發行並流通以“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進駐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進駐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8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94

    • 許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金額為$1,837,566.00(澳門幣壹佰捌拾叁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8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95

    • 許可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制服物品”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豐盛時裝貿易行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制服物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豐盛時裝貿易行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制服物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099,210.00(澳門幣壹佰零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8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95-1696

    • 許可訂立“政府資訊中心第二期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政府資訊中心第二期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政府資訊中心第二期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505,263.00(澳門幣壹仟貳佰伍拾萬伍仟貳佰陸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6,000,000.00
    2010年 $ 6,505,263.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章第一組「行政暨公職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8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9

    刊登日期:

    2009.12.7

    版數:

    1696

    • 許可修改第3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3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提供“建造一艘三十八米長消防船”服務的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華昌國際船舶有限公司提供之「建造一艘三十八米長消防船」服務的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36,776,780.00(澳門幣叁仟陸佰柒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8年 $ 11,033,034.00
    2009年 $ 20,227,229.00
    2010年 $ 3,677,678.00
    2011年  $ 1,838,839.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3、次項目8.052.038.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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