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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成龍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科學館前地廣場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科學館前地廣場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5,300,000.00(澳門幣伍仟伍佰叁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0,230,500.00 |
2009年 | $ 45,069,5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23、次項目8.090.25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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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593,975.00(澳門幣壹仟叁佰伍拾玖萬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453,132.50 |
2009年 | $ 5,437,590.00 |
2010年 | $ 5,437,590.00 |
2011年 | $ 2,265,662.5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3、次項目6.020.043.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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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關閘廣場玻璃雨篷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關閘廣場玻璃雨篷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415,420.00(澳門幣伍佰肆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353,855.00 |
2009年 | $ 4,061,565.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22、次項目8.090.24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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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於青洲興建油躉靠泊設施設計連施工」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於青洲興建油躉靠泊設施設計連施工」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212,800.00(澳門幣叁佰貳拾壹萬貳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652,500.00 |
2009年 | $ 1,560,3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5、次項目8.052.04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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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274,934.00(澳門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274,934.00) | |
總收入 |
(274,934.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1-00-00-00 | 耐用品 | ||
02-01-04-00-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
1-02-2 | 02-01-04-00-01 |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 (51,934.00) |
1-02-2 | 02-01-04-00-99 | 其他 | (53,000.00) |
1-02-2 | 02-01-05-00-00 |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30,000.00)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1-02-2 | 02-02-07-00-06 | 紀念品及獎品 | (20,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1-02-2 | 02-03-01-00-05 | 各類資產 | (20,000.00)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3-00-00-00 | 私人 | ||
1-02-2 | 04-03-00-00-02 | 家庭及個人 | (100,000.00) |
總開支 | (274,934.00) |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監獄基金——澳門監獄基金委員會——代主席:呂錦雲──委員:Manuel João Vasques Ferreira da Costa、黃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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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九年一月四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點字發明家路易斯•布萊葉誕辰二百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五元 | 200,000枚 |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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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牛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 25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25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25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250,000枚 |
澳門幣五元 | 25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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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永聲音響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文化中心綜合劇院音響系統改善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永聲音響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文化中心綜合劇院供應音響系統改善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495,069.00(澳門幣叁佰肆拾玖萬伍仟零陸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2,499,009.50 |
2009年 | $ 996,059.5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7.010.076.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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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Hitachi Elevator Engineering Company (Hong Kong) Limited執行「更換財政局大樓車輛專用升降機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itachi Elevator Engineering Company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更換財政局大樓車輛專用升降機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80,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420,000.00 |
2009年 | $ 1,260,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1.012.004.1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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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馬若龍*提供「2010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館建築設計、技術協調及招標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馬若龍*訂立提供「2010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館建築設計、技術協調及招標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980,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2008年 | $ 1,194,000.00 |
2009年 | $ 2,786,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九章「經濟局」內經濟分類「04.01.05.00.54」,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中經濟分類「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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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781,000.00(澳門幣貳佰柒拾捌萬壹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938,000.00 |
2009年 | $ 1,843,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44.042.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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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寶馬汽車(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寶馬汽車(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金額為$6,776,542.40(澳門幣陸佰柒拾柒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肆角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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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金額為$9,900,000.00(澳門幣玖佰玖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3,960,000.00 |
2009年 | $ 4,410,000.00 |
2010年 | $ 1,530,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以下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09.00.00.02、次項目2.020.125.46、金額為$2,940,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肆萬元整)。
經濟分類07.09.00.00.02、次項目2.020.125.02、金額為$1,020,000.00(澳門幣壹佰零貳萬元整)。
三、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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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新豪偉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豪偉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金額為$1,112,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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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審計署辦事處工作間改動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審計署辦事處工作間改動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25,252.60(澳門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200,000.00 |
2009年 | $ 925,252.6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審計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 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審計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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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於二零零九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零九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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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南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執行「臨時燃油碼頭燃油系統的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訂立「臨時燃油碼頭燃油系統的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32,390.00(澳門幣壹佰叁拾叁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750,000.00 |
2009年 | $ 582,39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3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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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瓦巴格水務(澳門)有限公司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瓦巴格水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5,714,954.00(澳門幣肆仟伍佰柒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680,000.00 |
2009年 | $ 8,000,000.00 |
2010年 | $ 8,600,000.00 |
2011年 | $ 9,200,000.00 |
2012年 | $ 9,600,000.00 |
2013年 | $ 9,634,954.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7、次項目8.044.043.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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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路氹城VU4.2、VU5.1和VU5.2大馬路的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路氹城VU4.2,VU5.1和VU5.2大馬路的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87,218.00(澳門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58,721.80 |
2009年 | $ 1,428,496.2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2、次項目8.051.139.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成人教育中心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成人教育中心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273,375.00(澳門幣壹仟叁佰貳拾柒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4,100,000.00 |
2009年 | $ 9,173,375.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1.013.073.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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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大學科研中心暨教務及行政大樓(A3+B1)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大學科研中心暨教務及行政大樓(A3+B1)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56,012,979.00(澳門幣貳億伍仟陸佰零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32,434,204.00 |
2009年 | $ 150,000,000.00 |
2010年 | $ 73,578,775.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3.021.14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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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鴻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嘉樂庇大橋——颱風後景觀照明維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嘉樂庇大橋——颱風後景觀照明維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000,072.00(澳門幣伍佰萬零柒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250,018.00 |
2009年 | $ 3,750,054.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32、次項目8.051.174.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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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鴻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友誼大橋——颱風後景觀照明維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友誼大橋——颱風後景觀照明維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022,528.00(澳門幣柒佰零貳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755,632.00 |
2009年 | $ 5,266,896.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32、次項目8.051.17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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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公共行政大樓十三及十四樓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公共行政大樓十三及十四樓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438,998.00(澳門幣柒佰肆拾叁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750,000.00 |
2009年 | $ 6,688,998.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法務公庫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法務公庫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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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鴻運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西灣大橋——颱風後景觀照明維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運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西灣大橋——颱風後景觀照明維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582,180.00(澳門幣陸佰伍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645,545.00 |
2009年 | $ 4,936,635.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32、次項目8.051.17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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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2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華建——中國路橋——澳門地產建設聯營體訂立「氹仔新碼頭建造的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499,800,000.00(澳門幣肆億玖仟玖佰捌拾萬元整)減至$360,441,025.80(澳門幣叁億陸仟零肆拾肆萬壹仟零貳拾伍元捌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4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180,094,354.50 |
2006年 | $ 179,858,979.30 |
2008年 | $ 40,641.00 |
2009年 | $ 243,846.00 |
2010年 | $ 203,205.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至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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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愕斜巷及若憲馬路整治計劃建造工程的監察」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愕斜巷及若憲馬路整治計劃建造工程的監察」服務,金額為$747,660.00(澳門幣柒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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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監獄供應「車輛」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監獄供應「車輛」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56,841.00(澳門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779,814.00 |
2009年 | $ 577,027.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2.020.071.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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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日豐車行有限公司向澳門監獄供應「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監獄供應「車輛」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25,800.00(澳門幣玖拾貳萬伍仟捌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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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文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巴波沙中葡小學擴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文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巴波沙中葡小學擴建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3,211,083.60(澳門幣叁仟叁佰貳拾壹萬壹仟零捌拾叁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0,000,000.00 |
2009年 | $ 23,211,083.6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3.021.006.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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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祥興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自動波重型摩托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祥興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自動波重型摩托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03,846.00(澳門幣玖拾萬零叁仟捌佰肆拾陸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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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30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一期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0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2,192,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壹拾玖萬貳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0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2,286,000.00 |
2008年 | $ 6,096,000.00 |
2009年 | $ 3,810,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2、次項目6.020.041.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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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Nexant, Inc.提供「電力經濟及技術諮詢顧問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Nexant, Inc.訂立提供「電力經濟及技術諮詢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772,000.00(澳門幣叁佰柒拾柒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886,000.00 |
2010年 | $ 1,886,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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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2,213,060,000.00(澳門幣貳拾貳億壹仟叁佰零陸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收入項目 |
金額 (澳門幣) |
經常收入 |
1,656,050,000 | |
04-00-00-00 | 財產之收益 | 15,000,000 |
04-03-00-00 | 利息——其他部門 | |
04-03-01-00 | 銀行存款 | 15,000,000 |
05-00-00-00 | 轉移 | 1,640,550,000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1-00 | 指定收入 | |
05-01-01-01 | 工商業發展基金——簽發准照之費用 | 150,000 |
05-01-02-00 | 共同分享 | |
05-01-02-01 | 工商業發展基金——博彩撥款 | 130,560,000 |
05-01-02-02 | 工商業發展基金——簽發貨物來源證及出口證 | 2,040,000 |
05-01-02-03 | 工商業發展基金——工業產權註冊費 | 7,800,000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1,500,000,000 |
07-00-00-00 |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 500,000 |
07-10-00-00 | 雜項——其他部門 | |
07-10-99-00 | 其他 | 500,000 |
資本收入 |
557,010,000 | |
11-00-00-00 | 財務資產 | 107,000,000 |
11-11-00-00 | 短期借款——其他部門 | 80,000,000 |
11-14-00-00 | 中期及長期借款——其他部門 | 27,000,000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450,000,000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450,000,000 |
14-00-00-00 | 非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 | 10,000 |
總收入 | 2,213,060,000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開支項目 |
金額 |
經常開支 |
1,545,030,000 |
||
01-00-00-00 | 人員 | 1,671,000 |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5-00 | 臨時人員工資 | ||
8-01-0 | 01-01-05-01 | 工資 | 840,000 |
01-01-07-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8-01-0 | 01-01-07-00-02 | 委員會成員 | 602,000 |
8-01-0 | 01-01-09-00 | 聖誕津貼 | 70,000 |
8-01-0 | 01-01-10-00 | 假期津貼 | 70,000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
8-01-0 | 01-02-05-00 | 出席費 | 20,000 |
8-01-0 | 01-02-06-00 | 房屋津貼 | 6,000 |
01-02-10-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8-01-0 | 01-02-10-00-99 | 其他 | 20,000 |
01-05-00-00 | 社會福利金 | ||
8-01-0 | 01-05-01-00 | 家庭津貼 | 3,000 |
01-06-00-00 | 負擔補償 | ||
01-06-03-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
8-01-0 | 01-06-03-03 |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40,000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10,395,000 | |
02-02-00-00 | 非耐用品 | ||
8-01-0 | 02-02-04-00 | 辦事處消耗 | 500,000 |
02-02-07-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8-01-0 | 02-02-07-00-06 | 紀念品及獎品 | 50,000 |
8-01-0 | 02-02-07-00-99 | 其他 | 5,000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8-01-0 | 02-03-01-00-05 | 各類資產 | 100,000 |
02-03-04-00 | 資產租賃 | ||
8-01-0 | 02-03-04-00-01 | 不動產 | 1,300,000 |
8-01-0 | 02-03-04-00-02 | 動產 | 100,000 |
02-03-05-00 | 交通及通訊 | ||
8-01-0 | 02-03-05-02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600,000 |
8-01-0 | 02-03-05-03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200,000 |
8-01-0 | 02-03-06-00 | 招待費 | 600,000 |
02-03-07-00 | 廣告及宣傳 | ||
8-01-0 | 02-03-07-00-01 | 廣告費用 | 100,000 |
8-01-0 | 02-03-07-00-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120,000 |
02-03-08-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8-01-0 | 02-03-08-00-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3,500,000 |
8-01-0 | 02-03-08-00-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50,000 |
8-01-0 | 02-03-08-00-99 | 其他 | 50,000 |
02-03-09-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8-01-0 | 02-03-09-00-01 | 研討會及會議 | 1,320,000 |
8-01-0 | 02-03-09-00-99 | 其他 | 1,800,000 |
04-00-00-00 | 經常轉移 | 116,100,000 | |
04-01-00-00 | 公營部門 | ||
04-01-05-00 | 其他 | ||
8-01-0 | 04-01-05-00-16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8,000,000 |
04-02-00-00 | 私立機構 | ||
8-01-0 | 04-02-00-00-02 | 社團及組織 | 100,000,000 |
04-03-00-00 | 私人 | ||
8-01-0 | 04-03-00-00-01 | 企業 | 8,000,000 |
8-01-0 | 04-03-00-00-02 | 家庭及個人 | 100,000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1,416,864,000 | |
05-02-00-00 | 保險 | ||
8-01-0 | 05-02-01-00 | 人員 | 230,000 |
05-03-00-00 | 返還 | ||
8-01-0 | 05-03-00-00-99 | 其他 | 50,000 |
05-04-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120,000 |
5-02-0 | 05-04-00-00-03 |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 1,000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416,463,000 |
資本開支 |
668,030,000 |
||
08-00-00-00 | 資本轉移 | 8,000,000 | |
8-01-0 | 08-03-00-00 | 個人 | 8,000,000 |
09-00-00-00 | 財務活動 | 660,030,000 | |
09-01-00-00 | 財務資產 | ||
09-01-05-00 | 中期及長期借款 | ||
8-01-0 | 09-01-05-00-01 |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 300,000,000 |
8-01-0 | 09-01-05-00-02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一般) | 30,000,000 |
8-01-0 | 09-01-05-00-03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專項) | 30,000,000 |
8-01-0 | 09-01-05-00-99 | 其他 | 300,000,000 |
09-02-00-00 | 財務負債 | ||
09-02-05-00 | 其他財務負債 | ||
8-01-0 | 09-02-05-00-99 | 其他 | 30,000 |
總開支 | 2,213,060,000 |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代主席:蘇添平——委員:楊寶儀,黃晴錦,陳詠兒,陳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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