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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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6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馬若龍建築師事務所」
應改為:「馬若龍」。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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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6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馬若龍建築師事務所」
應改為:「馬若龍」。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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