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進行資訊系統及資料庫的管理,以及資訊系統的分析、設計及開發;對評估資訊設備、資料儲存、資料處理及維護、資料保密與網絡安全等技術進行研究;規劃及訂定資訊系統的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前)具有資訊軟件開發範疇、計算機工程、軟件工程、資訊工程、電腦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至十月十六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二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綜合接待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3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3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3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t.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現行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14.3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4.4 現行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現行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4.5 資訊應用系統分析、設計、架設及計劃管理;
14.6 Oracle資料庫管理;
14.7 資訊項目設計、規劃及管理;
14.8 資訊安全及危機管理;
14.9 應用程式設計及開發:Java、C#、HTML、Angular、ReactJS、Vue.js、CSS、JavaScript、TypeScript、SQL、Linux Shell Script;
14.10 版本控制(Version Control)以及軟件包管理(Software Package Management)的專業知識;
14.11 軟件系統的各種測試方式(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壓力測試等)的專業知識;
14.12 運維開發(DevOps)、持續集成(Continuous Integration)(CI)和持續交付(Continuous Delivery)(CD)的專業知識;
14.13 單一登入(SSO)的專業知識;
14.14 虛擬化及容器(Container)的專業知識;
14.15 撰寫資訊範疇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書及資訊系統文檔。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局長 龐啓富
正選委員:處長 李志文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栩嘉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蕭嘉傑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曉平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招 商 投 資 促 進 局
公 告
第006/CON-IPIM/2024號公開招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招商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2025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及“2026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項目經理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招商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2025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及“2026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項目經理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日期: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招商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1101A-1115號政府(新口岸)辦公大樓地下,退休基金會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正(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1101A-1115號政府(新口岸)辦公大樓地下,退休基金會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點)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捌拾柒萬零肆佰元正($870,4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招商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余雨生
懲 教 管 理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4/I05/AP/TS)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進行機電工程研究,提供機電類設備之管理、保養、維修及改善建議,撰寫技術評估意見書,參與相關招標及跟進工程項目以確保工作質量及進度;執行符合高級技術員職務內容特徵的各項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前),具有機電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至十月十六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40%;
c)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5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6 現行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7 現行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8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9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5.10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5.11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5.12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15.13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5.14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5.15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5.16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15.17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
15.18 機電設備的設計、管理、工作原則及相關知識;以及編寫機電範疇的工程標書、承投規則、報告及公函。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且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維修及保養處處長 吳郁旺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家強
二等高級技術員 何育銘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偉雄
顧問高級技術員 阮志瑛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4/I06/AP/LTRD)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文案(中文)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草擬及撰寫中文文章、講稿、公務文書和新聞稿;校對、潤飾文稿和編輯文句,在忠於原文意思下,修飾文章句子使其更通順達意;修繕文稿的中文譯本;為本局所擬公文提供專業意見,處理以中文撰擬的文本、文件或與本局職能相關的研究報告和技術詞彙,尤其是對懲教管理局相關領域的技術詞彙進行研究。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八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前),具有中文、中國語言、中國文學、漢語言文學、中文傳意、中文新聞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至十月十六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10.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40%;
c)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第8/2005號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14.4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4.5 現行《監獄制度》:
14.5.1 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獄警隊伍之紀律制度;
14.5.2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 ─ 核准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
14.5.3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 ─ 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14.6 現行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14.7 第3/2022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及培訓課程制度》;
14.8 第2/2007號法律 ─《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14.9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10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11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4.12 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懲教管理局局長;
14.13 2021年至2024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保安範疇之懲教領域篇章);
14.14 中國語言、文學、文化範疇的專業知識及社會常識;
14.15 運用中文修改及撰寫文章、講稿、公務文書和新聞稿;
14.16 閱讀及理解中文文章,辨析及修正詞語和句子。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且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黃家媛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家寶(職務主管)
首席文案 施少坤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池勝(職務主管)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小伶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4/I07/AP/T)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技術員(資訊範疇)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有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3.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資訊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四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前),具有資訊範疇或相類學科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或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至十月十六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四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四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四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40%;
c)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8/2005號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15.3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5 現行第11/2009號法律 ─《打擊電腦犯罪法》;
15.6 現行五月二十四日第39/GM/96號批示 ─ 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15.7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5.8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5.9 電腦結構及硬件的專業知識;
15.10 網絡協定和標準、互聯網的專業知識;
15.11 網絡及相關設備的專業知識,包括:網絡系統及相關設備的規劃、設計及配置;
15.12 Windows及Linux作業系統的專業知識,包括:系統的規劃、設計及配置;
15.13 SQL資料庫的構建及優化專門技術;
15.14 網絡及硬件的各種管理的專業知識;
15.15 資訊中心的構建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15.16 虛擬化及容器化技術的專業知識;
15.17 資訊安全及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
15.18 撰寫資訊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資訊系統的技術文檔;
15.19 程式設計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Microsoft .NET、C#、Java、Python、Web API等開發知識;
15.20 前端React.JS/Vue.JS框架及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HTML5、CSS3、JavasScript ES6。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且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資訊及通訊處處長 范秀衛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峻晞(職務主管)
一等高級技術員 周挺發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朱建國
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嘉梨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公 告
“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
2025年至2026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
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投標的: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
5.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7. 臨時擔保:$311,600.00(叁拾壹萬壹仟陸佰澳門元),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限屆滿前已在財政局登記從事與招標項目相關業務的自然人或公司。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2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或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或機構印章,及經適當登記後免費獲取招標案卷副本。此外,也可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內下載招標案卷。投標人應主動於投標截止時限前,從相關網頁上獲取最新或修正的資料。
14. 評審項目及其在評分中所佔的百分比:
﹣價格佔50%
﹣參考的影片佔30%
﹣工作日程表或詳細拍攝計劃佔15%
﹣同類型服務經驗佔5%
15.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詢,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查閱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1/IC-AM/CP/2024號公開招標
政府歷史檔案大樓室內裝修工程
根據行政長官於2024年8月7日之批示,並按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現進行“政府歷史檔案大樓室內裝修工程”的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文化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攬工程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進行政府歷史檔案大樓室內裝修工程。
4. 施工地點:澳門氹仔北安信安馬路及興隆街交界之O4a及O4b地段政府歷史檔案大樓。
5. 施工期:最長施工期二百五十五(255)日曆天。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並可按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延長。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金額為叁佰陸拾萬澳門元(MOP 3,60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公開開標日之前已遞交註冊或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公司及其常設代表處被視為同一實體,不論以獨立身份或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成合作經營,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參與投標的任何自然人、法人的股東或合作經營體的成員與另一投標人或其股東或成員相同,又或向另一投標人出資或屬其公司機關成員,相關投標人的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合作經營,其成員數目不得超過三(3)名,每名成員的參與百分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領導成員的參與百分比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組成合作經營投標之實體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或加入其他合作經營參與投標。
倘若獲得判給,組成合作經營投標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於簽訂合同前,按照現行《商法典》的規定,以對外合作經營之法定形式組成。
12.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訂於2024年10月8日下午3時正進行,集合地點為澳門氹仔北安信安馬路及興隆街交界之O4a及O4b地段政府歷史檔案大樓。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4年10月8日中午12時或之前致電8598 6511、8598 6513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每一實體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4年11月18日下午5時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4年11月19日上午10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招標方案附件VIII的格式編製。
15.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6.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正式語文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7. 查閱招標案卷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案卷的電子檔光碟之價格:
查閱招標案卷之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電子檔光碟,需以現金方式繳付貳佰澳門元(MOP200.00)。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
A |
工程造價 |
70% |
B |
施工期 |
10% |
C |
施工經驗 |
20% |
19. 判給:
由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則判給予投標書造價較低的投標人。
20. 投標人須注意以下事項:
招標案卷及工程數量表電子檔只作參考之用,一切以存於本局的招標案卷為準。
投標書的工程數量表及單價表、施工方案的說明及解釋書必須以雙面打印;倘有意提交產品及/或樣本之一覽表及/或說明,必須以電子檔(如光碟)形式提交。
21. 附加的說明文件: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查閱,以了解是否有附加的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03224/02-MA.PNEU)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肺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Orl/2024)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廖潔茵醫生投考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白琪文醫生
正選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岑雲鵬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王維揚醫生
候補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莫天石醫生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主治醫生 王先忠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五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2/IC-PAF/MF/2024)
按照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何碧珊醫生投考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陸美娟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黃子秉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偉強醫生
候補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區德偉醫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郭偉誠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青洲衛生中心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水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水文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遵照上級指示組織開展海洋基礎測量項目,進行水道、波浪、潮汐、海流測量,繪製澳門行政區域海圖,擬定海圖的修改通告;執行航標定位、協助確定海底障礙物位置、地形測量等工作;監察及分析疏濬物傾倒區之水深情況,撰寫有關報告書或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收集及處理水文及潮汐資料,執行與水文有關的海洋科學研究工作;按上級指示執行與海域管理有關之日常及突發任務。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十五所載的28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且具備澳門航海學校發出的“水道測量基礎課程”證書*或同等證書或具備至少三年從事水文員相關之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至十六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本通告所要求的證書文件副本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 具有澳門航海學校發出的“水道測量基礎課程”證書——須透過完成由澳門航海學校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書文件;
**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以及卓越表現,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現行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4.5 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
14.6 第10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洋功能區劃》;
14.7 海事及水務局第1/98號告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面及各港口之航行及安全規則;
14.8 第57/96/M號法令——航標規章;
14.9 擔任水道測量工作所需的知識和技術,包括水道測量學與潮汐、數學、繪圖學、航海知識、地形測量學等;
14.10 與水道測量相關之應用技術;
14.11 電腦應用軟、硬件知識,尤其是Microsoft Office系列軟件及AutoCAD軟件的應用;
14.12 草擬報告書、建議書、公函或撰文等公文寫作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第14.1至14.8點的文件(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黃昆侖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謝彩虹
特級水文員 林淑婷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姚昕
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社敬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建 築、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01-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星期六)及十二日(星期日)舉行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建築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十一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八小時:
I. 分析及評估所提供之規劃條件圖所允許的最大許可樓宇高度及建築面積等數據;
II. 按規劃條件圖及設計任務書的特定要求,使用工具以手畫方式把設計方案清晰準確描繪在所提供的A3圖紙上;
III. 上述設計方案中須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及倘有的停車場佈置,另外,須包括技術資料表及獨立單位說明書等入則所需文件的填寫。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方案設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 — 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9.3 第4/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第73條e項及第101條條文;
9.4 第42/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88條條文;
9.5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9.6 第2/DSSOPT/87號行政指引 — 有關單一樓梯設置的要求;
9.7 第6/DSSOPT/88號行政指引 — 有關設置閣仔的要求;
9.8 第90/88/M號法令 — 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9.9 第42/89/M號法令 — 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9.10 第233/95/M號訓令 — 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9.11 第83/96/M號訓令—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9.12 第6/99/M號法律 — 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
9.13 第39/99/M號法令 — 核准《民法典》第三卷 物權;
9.14 經第39/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25/96/M號法律 — 核准「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
9.15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9.16 經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98/M號法令 — 核准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廢止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947號立法性法規;
9.17 經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第47/98/M號法令 — 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9.18 第10/2003號法律 — 修改訂定《行政條件制度》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9.19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9.20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 — 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9.21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9.22 第10/2011號法律 — 經第11/2015號法律及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9.23 第1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 並經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箱規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9.24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9.25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9.26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9.27 第5/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28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9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30 第14/2017號法律 —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9.31 第8/2021號法律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9.32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33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34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35 第44/2021號行政法規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
9.36 第46/2021號行政法規 — 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
9.37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38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39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40 第6/2022號行政法規 — 土地分類及用途;
9.41 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9.42 第17/2022號法律 — 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
9.43 第18/2022號法律 —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9.44 第4/2023號法律 — 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
9.45 第12/2023號行政法規 — 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施行細則
9.46 第2/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47 第7/2024號行政法規 — 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施行細則;
9.48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9.4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建築範疇);
9.5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51 固體垃圾堆放系統技術指引(2019.01版本);
9.52 獨立單位說明書填寫注意事項 (2020年6月版);
9.53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9.54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9.55 私人樓宇停車場加裝電動車充電設施申請指引;
9.56 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 - 2040)技術報告。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建築師 鄭冠偉
正選委員:建築師 區炳堅
建築師 梁頌衍
建築師 李龍傑
建築師 蔡田田
後補委員:建築師 陳鍵賜
建築師 李仲茵
建築師 黃中原
建築師 甘小雁
建築師 曾煥恭
建築師 李鴻生
建築師 張燕芳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2-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六)及十二月一日(星期日)舉行土木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土木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土木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七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方案設計,共四小時:
I. 結構及材料力學原理及結構分析;
II. 建築物的荷載組合及計算,包括結構平面佈局及結構構件預計截面;
III.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截面的配筋設計;
IV. 鋼結構構件基本設計;
V. 按鑽探報告的土質狀況及建築物將承受的重力,選擇並解釋基礎系統之類型、基坑開挖之手段及支護系統;
VI. 土木工程項目管理及工料測量。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方案設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專業知識筆試中,選擇題部份及問答題部份所取得的成績均必須等於或高於20分,且兩部份的總和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專業知識筆試。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土木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44/91/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
9.3 第34/93/M號法令 — 通過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事宜;
9.4 第48/94/M號法令 — 核准因違反規範職業性噪音之法律制度之處罰性制度;
9.5 第46/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9.6 第47/96/M號法令 — 核准《地工技術規章》;
9.7 第56/96/M號法令 — 核准《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9.8 第60/96/M號法令 — 核准《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若干廢止;
9.9 第63/96/M號法令 — 核准《水泥標準》——若干廢止;
9.10 第64/96/M號法令 — 核准《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若干廢止;
9.11 第32/97/M號法令 — 核准《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9.12 第42/97/M號法令 — 核准《混凝土標準》;
9.13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9.14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建築鋼結構規章》;
9.15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6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7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18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19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0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21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2 第3/2014號法律 — 建築業職安卡制度;
9.23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4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25 第9/2019號法律 — 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6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 — 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9.27 第19/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9.28 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9.29 建築物玻璃窗設計指引;
9.3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土木範疇);
9.3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正選委員:土木工程師 岑任平
土木工程師 黎期裕
土木工程師 羅祖智
土木工程師 陳廣賢
候補委員:土木工程師 黃國基
土木工程師 盧偉國
土木工程師 沈強
土木工程師 鄧遠明
土木工程師 戴凱明
土木工程師 魏東陽
土木工程師 周勇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3-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星期六)及五日(星期日)舉行電機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電機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電機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九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及方案設計,共六小時:
I. 分析及評估所提供建築物所需之用電量及就該建築物接駁公共電網而須符合的各項技術要求進行規劃;
II. 設計相應之供電及配電系統,並針對系統的各主要組成部分進行深化,以及配置其他日常運作和應急所需之各類系統;
III. 編製電機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系統圖、單線圖及計算書,以及電力計劃書內應具備及入則所需文件的編製;
IV.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電機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指導、監察、檢驗及保養等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及方案設計
二零二五年一月五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案例分析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電機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3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4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5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9.6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9.7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8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10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 — 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9.11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12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9.13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14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15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16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7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18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19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20 第14/2022號法律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本法律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9.21 第21/2022號行政法規 —《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
9.22 第37/2022號行政法規 —《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規範》;
9.23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4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25 第7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為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而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
9.26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27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8 第39/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
9.2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機電類範疇);
9.30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9.31 澳電技術規範 — NCEMC14-100、NCEM1.62.002、NCEM1.62.003、NCEMC62-040、NCEMC62-315、NCEMC62-316、NCEMC62-321、NCEMC62-322、NCEMC62-323 (2023年10月版) ;
9.32 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安全技術指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電機工程師 蔡偉華
正選委員:電機工程師 黃昭婷
電機工程師 周俊宏
電機工程師 曾子軒
電機工程師 梁大海
候補委員:電機工程師 容聲明
電機工程師 翁秀紅
電機工程師 何潔雯
電機工程專業 蘇嘉雄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4-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及十五日(星期日)舉行機電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機電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機電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三小時,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機電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編制、指導、監察等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機電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9.3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4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 —《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9.5 第5/92/M號法令 — 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9.6 第18/99/M號法令 — 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9.7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8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 安全規章;
9.9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9.10 第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9.11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2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3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9.14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9.15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6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7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18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 — 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9.19 第2/2012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9.20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1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2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23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9.24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25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9.26 第14/2017號法律 —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9.27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9.28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9.29 第9/2019號法律 — 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30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聲學規定》;
9.31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32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33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34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35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36 第39/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
9.37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9.38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9.39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4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機電類範疇);
9.4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42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9.43 澳電技術規範 — NCEMC14-100、NCEM1.62.002、NCEM1.62.003、NCEMC62-040、NCEMC62-315、NCEMC62-316、NCEMC62-321、NCEMC62-322、NCEMC62-323 (2023年10月版) ;
9.44 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安全技術指引;
9.45 室內停車場通風系統運作指引;
9.46 澳門建築物能耗優化技術指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機電工程師 曾豐隆
正選委員:機電工程師 方紹龍
機電工程師 何建成
候補委員:機電工程師 黃傑勇
機電工程師 劉雅康
機電工程師 梁少雄
機電工程師 林周燊
機電工程師 王胤溪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5-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及十五日(星期日)舉行機械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機械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機械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七小時分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四小時:
1.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機械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機械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9.3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4 第5/92/M號法令 — 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9.5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 —《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9.6 第46/96/M號法令 — 澳門供排水規章;
9.7 第18/99/M號法令 — 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9.8 第91/99/M號法令 — 訂定適用於海上管轄權範圍及在本地區登記之船舶所使用之起重機械之規則;
9.9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0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 安全規章;
9.11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9.12 第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9.13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4 第2/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5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6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17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8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9 第2/2012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9.20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1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2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23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9.24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25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9.26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9.27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9.28 第9/2019號法律 — 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9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聲學規定》;
9.30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31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32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33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34 第14/2022號法律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本法律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9.35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36 第12/2022號法律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9.37 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9.38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39 第39/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
9.40 公共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9.41 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9.4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43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機電類範疇);
9.44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燃氣/燃料範疇);
9.45 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
9.46 持續教育機構、補習社 - 執照申請與更改工程入則手續及技術指引;
9.47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9.48《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9.49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機械工程師 譚立武
正選委員:機械工程師 林俊生
機械工程師 麥鴻珍
後補委員:機械工程師 葉志偉
機械工程師 Carlos Manuel Cândido Costa
機械工程師 黃啟泰
機械工程師 吳兆基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6-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景觀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景觀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星期六)及十二日(星期日)舉行景觀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景觀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景觀建築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十一小時分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八小時:
I. 根據工作任務書,製作景觀建築方案設計;
II. 方案設計須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供排水範疇圖則、機電範疇圖則、設計說明及植栽表。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方案設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景觀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 — 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9.3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9.4 第27/83/ECT號批示 — 關於文化、體育、酒店及同類性質設備之建築障碍的消除之指示;
9.5 第53/87/M號法令 — 設立無綫電役權(澳門廣播電視公司之廣播室與松山之間);
9.6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9.7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9.8 第226/92/M號訓令 — 修訂八月九日第114/86/M號及五月廿七日第49/87/M號訓令分別關於訂定地籍圖地役權之有關條件事宜;
9.9 第233/95/M號訓令 — 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9.10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9.11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9.12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9.13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9.14 第5/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15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16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17 第1/2017號行政法規 — 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9.18 第2/2017號法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 ;
9.19 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0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21 第15/2021號法律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22 第16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9.23 第6/2022號行政法規 — 土地分類及用途;
9.24 第7/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9.25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6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27 第4/2024號行政法規 — “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
9.28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9.2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9.30《澳門總綠化區域分類定義》(2019年版) ;
9.31 公共綠化區基本種植及灌溉要求指引(2021年7月版);
9.32 澳門古樹名木養護指引;
9.33 受工程影響樹木移植指引(2019年11月版);
9.34 受工程影響樹木保護指引(2019年11月版);
9.35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2017年版);
9.36 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引(2014年版);
9.37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生態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9.38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噪音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9.39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空氣質量影響評估指引(2020年版);
9.40 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9.41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9.42《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
9.43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9.44 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 - 2040)技術報告;
9.45《被評定的不動產及緩衝區內廣告招牌安裝指引》(2024年版)。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適用於澳門地區的植物圖鑑等書籍以及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不少於A2規格圖板及顏色筆等(如馬克筆、木顏色筆);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景觀建築師 鄧淑妍
正選委員:建築師 蔡田田
環境工程師 梁家誠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7-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及十五日(星期日)舉行環境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環境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環境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個案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分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個案分析,共三小時:
I. 有關環境污染控制的問題分析;
II. 有關環境規劃及影響評估的問題分析;
III. 有關固體廢棄物處置及水處理的問題分析;
IV. 有關環境監察與審核的問題分析;
V. 有關大氣和水體監測及減污降碳的問題分析。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個案分析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個案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環境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2/91/M號法律 —《環境綱要法》;
9.3 第33/81/M號法令 — 在路環島撥一面積十七萬七千四百平方公尺地段作為絕對保管地;
9.4 第30/84/M號法令 — 將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設立之保留地總面積擴大;
9.5 第3/99/M號法令 — 取消本地區位於路環之部分保留地;
9.6 第7/2018號法律 —《海域管理綱要法》;
9.7 第10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洋功能區劃》;
9.8 第35/97/M號法令 — 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
9.9 第46/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9.10 第62/95/M號法令 — 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
9.11 第16/2019號法律 —《限制提供塑膠袋》;
9.12 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零售行為中,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須收取的金額;
9.13 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14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聲學規定》;
9.15 第1/2008號行政法規 — 《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9.16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9.17 第2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取代經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三;
9.18 經第14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取代經第356/2010號及第2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表三、表四及表五;
9.19 第1/2012號行政法規 — 《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9.20 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尾氣排放標準”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並以之取代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9.21 經第16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9.22 經第1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9.23 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
9.24 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表一及表二;
9.25 第25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附於本批示的附表,並以之取代經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表二;
9.26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 —《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9.27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9.28 第12/2014號行政法規 —《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9.29 第37/2018號行政法規 —《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30 第38/2018號行政法規 —《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31 第23/2019號行政法規 —《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9.32 第24/2019號行政法規 —《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33 第17/2021號行政法規 —《混凝土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9.34 第28/2021號行政法規 —《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35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 —《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9.36 第17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環境保護局傾卸許可的式樣;
9.37 第17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別拆建物料及其他拆建物料的傾卸費;
9.38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9.39 第4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年度進口限額及其分配辦法;
9.40 第2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的化學物品及其前體;
9.41 經第4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所載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2 第4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對石棉及含石棉的製品進口及轉運的管制事;
9.43 第16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的化學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4 第16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5 第2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所列的若干貨物;
9.46 第45/2022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9.47 第18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進口表)中分別增加載於本批示的附件的若干貨物;
9.48 第9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9 第6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0 第22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一次性發泡膠餐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1 第12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不可降解塑膠製一次性餐飲吸管及一次性飲料攪拌棒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2 第17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3 第14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4 第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5 環境指引:
a)地盤污染控制指南;
b)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c)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d)拆除爆破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e)建築工地廢料分類指引;
f)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g)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h)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i)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j)關於瀝青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k)廟宇及相關場所燃燒冥鏹空氣污染控制一般指引;
l)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m)廢車場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n)關於澳門柴油車加裝尾氣後處理裝置的建議技術規範;
o)隔音及吸音設備之一般要求及建議;
p)空調通風系統及抽水系統噪音污染控制指引;
q)涉及《噪音法》第十條第二款有關進行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之污染控制指引;
r)大型活動的減廢指引;
s)會議展覽活動的減廢及廢料分類處理指引;
t)廢舊電池收集指引;
u)澳門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指引;
v)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2017年版);
w)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引(2014年版);
x)環境影響評估指引——水質影響評估指引(2019年版);
y)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土地污染評估指引(2019年版);
z)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空氣質量影響評估指引(2020年版);
aa)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生態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ab)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噪音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ac) 固定噪音源計算範例;
ad)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廢物管理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ae)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環境監察與審核指引 (2023年版);
af) 環境監察與審核報告(2.範本);(2021年版);
ag) 一般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需提交的空氣及噪音影響預測模型或計算資料;
ah) 澳門機動車排放因子估算(2021年-2040年);
ai) 澳門環境質量標準 —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試行);
aj) 澳門環境質量標準 — 商住用地、工業用地和公園綠地之土壤管控標準(試行);
ak) 澳門環境質量標準 —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試行);
al) 澳門綠色建築指引——公共房屋篇(2022);
am) 澳門綠色建築指引——公共建築篇(2022);
an) 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指引(2023年版);
ao) 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處理設備與設置排煙管道的建議技術規範;
ap) 室內停車場通風系統運作指引;
aq) 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污染控制指引;
ar) 建築廢料減廢指引;
as) 地盤出運海泥的注意事項。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環境工程師 黃傑勇
正選委員:環境工程師 張欣靈
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黎永杰
候補委員:環境工程師 葉永基
環境工程師 周麗玲
環境工程師 孫文威
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張平
環境工程師 姚昕
環境工程師 顏小清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8-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及十五日(星期日)舉行城市規劃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城市規劃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城市規劃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分析及編製未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草案;
II. 根據城市規劃範疇所涉及的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就基地情況或城市規劃議題等進行分析,提出課題和對策。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城市規劃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 — 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9.3 第4/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第73條e項及第101條條文;
9.4 第42/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88條條文;
9.5 第3/80/M號訓令 — 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 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9.6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9.7 第79/85/M號法令 — 都市建築總章程;
9.8 第53/87/M號法令 — 設立無綫電役權(澳門廣播電視公司之廣播室與松山之間);
9.9 第90/88/M號法令 — 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9.10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11 第42/89/M號法令 — 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9.12 第218/90/M號訓令 — 核准內港重整計劃;
9.13 第226/92/M號訓令 — 修訂八月九日第114/86/M號及五月廿七日第49/87/M號訓令分別關於訂定地籍圖地役權之有關條件事宜;
9.14 第233/95/M號訓令 — 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9.15 第83/96/M號訓令—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9.16 第6/99/M號法律 — 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
9.17 第39/99/M號法令 — 核准《民法典》第三卷 物權;
9.18 經第39/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25/96/M號法律 — 核准「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
9.19 經第40/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16/96/M號法令 —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
9.20 第 83/2008 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9.21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9.22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類型及面積);
9.23 第4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界址範圍的批覆》;
9.24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9.25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9.26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9.27 第5/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28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9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30 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的中文本及葡文譯本;
9.31 第1/2017號行政法規 — 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9.32 第14/2017號法律 —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9.33 第7/2018號法律 — 海域管理綱要法;
9.34 第31/2018號行政法規 — 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
9.35 第33/2018號行政法規 — 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
9.36 第8/2019號法律 —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
9.37 第17/2019號法律 —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
9.38 第31/2019號行政法規 — 第二批不動產的評定;
9.39 第6/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啟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的批覆》;
9.40 第8/2021號法律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9.41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42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43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44 第37/2021號行政法規 — 第三批不動產的評定;
9.45 第12/2022號法律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9.46 第18/2022號法律 —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9.47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48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49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50 第6/2022號行政法規 — 土地分類及用途;
9.51 第7/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9.52 第17/2023號法律 — 夾心房屋法律制度;
9.53 第11/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啟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第二階段區域的批覆》;
9.54 第4/2024號行政法規 —“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
9.55 第6/2024號行政法規 — 第四批不動產的評定;
9.56 第8/2024號行政法規 — 東區-2規劃分區詳細規劃;
9.57 第10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洋功能區劃》;
9.58 第11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9.59 第19/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批覆》;
9.60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9.6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建築範疇);
9.6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63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4年1月版本);
9.64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城市規劃師 梁可婷
正選委員:城市規劃師 陳昭怡
城市規劃師 梁敬豪
後補委員:城市規劃師 呂啓志
城市規劃師 丁啓安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9-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消防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消防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八日(星期六)及十九日(星期日)舉行消防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消防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消防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分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消防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八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九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消防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9.3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4 第29/90/M號法令 — 訂定運送氣體瓶及液體燃料鼓有車廂之汽車應遵之規格事宜;
9.5 第5/92/M號法令 — 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9.6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 —《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9.7 第15/2021號法律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8 第21/2022號行政法規 —《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
9.9 第7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為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而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
9.10 第37/2022號行政法規 —《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規範》;
9.11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12 第46/96/M號法令 — 澳門供排水規章;
9.13 第18/99/M號法令 — 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9.14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5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6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9.17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18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9.19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20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1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22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
9.23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24 第2/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25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26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27 公共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9.28 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9.29 第2/2012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9.30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31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32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9.33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34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9.35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9.36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37 第12/2022號法律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9.38 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9.39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40 第39/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
9.4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4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機電類範疇);
9.43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燃氣/燃料範疇);
9.44 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
9.45 持續教育機構、補習社 - 執照申請與更改工程入則手續及技術指引;
9.46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9.47《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9.48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消防工程師 鄺逸富
正選委員:消防工程師 尚樺
消防工程師 譚浩崑
候補委員:消防工程師 林俊生
消防工程師 李龍傑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10-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化學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化學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及十五日(星期日)舉行化學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化學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化學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化學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指導、監察等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化學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3 第29/90/M號法令 — 訂定運送氣體瓶及液體燃料鼓有車廂之汽車應遵之規格事宜;
9.4 第5/92/M號法令 — 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9.5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 —《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9.6 第15/2021號法律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7 第21/2022號行政法規 —《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
9.8 第7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為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而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
9.9 第37/2022號行政法規 —《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規範》;
9.10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11 第18/99/M號法令 — 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9.12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3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4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9.15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9.16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17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18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19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20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21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22 第2/2012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9.23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4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25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9.26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27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9.28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29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 — 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9.30 第41/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散化規則》)及其相關的修正案;
9.31 第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9.32 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9.33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34 建築 、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燃氣/燃料範疇);
9.35 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化學工程師 余麗華
正選委員:化學工程師 何玉玲
化學工程師 鍾建新
候補委員:化學工程專業 范嘉麗
化學工程專業 黎志軒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