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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廣泛稱為“73/78防污公約”)的締約國;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在第二十二屆會議上,透過第MEPC.20(22)號決議通過了《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散化規則》),該規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根據《73/78防污公約》附側II第11條規定,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建造的液貨船須滿足《散化規則》的要求;
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多年來分別透過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第MEPC.33(27)號、一九九零年三月十六日第MEPC.41(29)號、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第MEPC.56(33)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第MEPC.70(38)號、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第MEPC.80(43)號、二零零零年十月五日第MEPC.91(45)號、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第MEPC.144(54)號、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第MEPC.249(66)號決議,通過了對《散化規則》的修正案。該等修正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期間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散化規則》及其修正案至今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為了法律效力,所公佈的中文綜合文本不影響對有關規定的正式文本的查閱。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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