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44/202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9/2021

刊登日期:

2021.12.6

版數:

4246-4362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
相關法規 :
  • 第8/2021號法律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  
    相關類別 :
  • 酒店業及同類行業 - 旅遊局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4/2021號行政法規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制定執行第8/2021號法律的補充規定。

    二、《酒店要件明細表》、《公寓式酒店要件明細表》、《經濟型住宿場所要件明細表》、《美食廣場及食品攤檔要件明細表》、《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及舞廳要件明細表》及《廚房及作業區最小面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六。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淨高”:是指從地板到天花或倘有的假天花的距離;

    (二)“住客用膳區”:是指專門供酒店業場所住客用餐的地方;

    (三)“專用洗手間”:是指專門供住客使用並設於住宿單位內的洗手間;如屬經濟型住宿場所,則指專門供住客使用並設於單人房、雙人房及三人房內的洗手間;

    (四)“共用洗手間”:是指經濟型住宿場所內供住客共用且不設於住宿單位內的洗手間;

    (五)“公用洗手間”:是指專門供場所顧客使用的洗手間;

    (六)“員工洗手間”:是指專門供場所員工使用的洗手間;

    (七)“廁格”:是指位於洗手間內設有可上鎖的門及便池的空間;

    (八)“作業區”:屬餐廳及以提供食物服務為主的簡便餐飲場所,是指包括廚房或煮食區、儲藏室或儲藏設備、冷凍室或冷藏設備、髒物和潔物分開的餐具區以及倘有的其他食物準備及製作區;屬酒吧、舞廳及以提供飲料服務為主的簡便餐飲場所,是指包括食物準備及製作區、儲藏室或儲藏設備以及冷凍室或冷藏設備。

    第三條

    申請或通知所需提交的文件

    凡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申請或通知,在不影響續後條文所需提交其他文件的情況下,須附具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

    (二)如申請人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屬自然人的場所所在地業權人,具申請人簽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三)如申請人為法人商業企業主或屬法人的場所所在地業權人,具公司法定代表簽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第二章

    發牌程序所需提交的資料

    第四條

    一般發牌程序

    一、一般發牌程序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比例為1:10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位置平面圖;如屬酒店業場所,須顯示其建築情況與周圍建築的關係;

    (二)比例為1:100或1:2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所處樓層建築平面圖;如屬酒店業場所,須提交各樓層平面圖;

    (三)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層建築平面圖,當中須顯示設計中設施及其通道和設備的分佈;如酒店業場所內設有娛樂場或美食廣場,須在圖則上標示相應區域的範圍;

    (四)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宇立面圖,以及標出飾面材料及使用的顏色;

    (五)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縱向及橫向剖面圖,其中一份剖面圖須反映垂直出入區;

    (六)工程敘述及說明備忘;

    (七)已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專業計劃的收據連文件目錄表副本,其上須載有該局的收據編號;

    (八)如屬酒吧或舞廳,須提交場所對內部能見度低的方案及說明;如酒吧或舞廳有音響設備,尚須提交場所內安裝的隔音和吸音設施的設計,包括設計細節、設計圖則、有關材料的技術指標及說明書。

    二、如有需要,申請人須按參與實體要求提交專業計劃及文件。

    三、酒店業場所的工程敘述及說明備忘須載有:

    (一)總體佈局,包括土地總面積、預計建築面積、停車場面積、出入通道的規劃、空氣調節系統結構及運作,以及所用的建築、飾面及裝飾的材料;

    (二)後勤區的運作;

    (三)預計的住宿單位及床位總數;

    (四)預計的工程開始及結束日期。

    四、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食品攤檔、酒吧或舞廳的工程敘述及說明備忘須載有:

    (一)總體佈局,包括所用的建築、飾面及裝飾的材料,以及公共區域及服務區域的特徵;

    (二)預計的工程開始及結束日期。

    五、申請人須提交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資料的正本及副本的數量按旅遊局應參與實體的要求而定。

    第五條

    一般發牌程序的檢查

    一、檢查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按適用情況提交的工程准照副本、同等效力文件及已繳相關費用的收據副本;

    (二)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專業計劃及文件;

    (三)如屬酒店業場所,須提交住宿單位及倘有的床位價目表、公司內部規章及人員編制表;

    (四)如屬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食品攤檔、酒吧或舞廳,須提交價目表。

    二、複檢及重新檢查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

    第六條

    一般發牌程序檢查前的臨時經營許可

    一、檢查前的臨時經營許可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確保有關場所以符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營運的聲明;

    (二)負責施工的屬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業企業主的聲明,以及倘有的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對場所的施工已符合獲批計劃及技術意見的聲明;

    (三)由合資格實體發出的防火安全系統運作良好聲明書,以證明其防火安全系統符合防火安全、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等適用的法例規定的要求;

    (四)如場所內設有升降機類設備,則須提交有效期至少九十日的升降機類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二、如場所設在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但非位於酒店業場所範圍內,則除上款所列文件外,申請尚須附具相關場所所處的都市房地產獲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酒店用途使用准照。

    第七條

    臨時經營許可續期

    檢查後的臨時經營許可續期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設施符合已獲批計劃且已遵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所有要件的聲明;

    (二)如場所內設有升降機類設備,則須提交有效期至少九十日的升降機類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第八條

    補發臨時經營許可

    補發臨時經營許可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

    第九條

    更改臨時經營許可持有人或准照持有人

    一、更改臨時經營許可持有人或准照持有人的通知須向旅遊局作出。

    二、旅遊局按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與更改臨時經營許可持有人或准照持有人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註銷臨時經營許可

    一、註銷臨時經營許可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

    二、如由場所所在地業權人申請註銷臨時經營許可,申請須附具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載有場所所在地業權人身份的物業登記證明;

    (二)臨時經營許可持有人已喪失佔用相關營運場所地點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一站式發牌程序

    一、一站式發牌程序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比例為1:10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位置平面圖;

    (二)比例為1:100或1:2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所處樓層建築平面圖;

    (三)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層建築平面圖,當中須顯示設計中設施及其通道和設備的分佈;

    (四)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各樓宇立面圖,以及標出飾面材料及使用的顏色;

    (五)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縱向及橫向剖面圖,其中一份剖面圖須反映垂直出入區;

    (六)參與實體所要求的專業計劃及文件;

    (七)工程敘述及說明備忘;

    (八)如屬酒吧或舞廳,須提交場所對內部能見度低的方案及說明;如酒吧或舞廳有音響設備,尚須提交場所內安裝的隔音和吸音設施的設計,包括設計細節、設計圖則、有關材料的技術指標及說明書;

    (九)土地工務運輸局就發出工程准照所要求的申請文件及圖則;

    (十)土地工務運輸局就發出倘有的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所要求的申請文件及圖則。

    二、上款(七)項所指的工程敘述及說明備忘須載有:

    (一)總體佈局,包括所用的建築、飾面及裝飾的材料,以及公共區域及服務區域的特徵;

    (二)預計的工程開始及結束日期。

    三、申請人須提交第一款(一)項至(八)項所指資料的正本及副本的數量按旅遊局應參與實體的要求而定。

    第十二條

    一站式發牌程序的檢查

    一站式發牌程序的檢查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要求的工程竣工通知;

    (二)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專業計劃及文件;

    (三)價目表。

    第十三條

    一站式發牌程序檢查前的臨時經營許可

    一站式發牌程序檢查前的臨時經營許可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確保有關場所以符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營運的聲明;

    (二)負責施工的屬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業企業主的聲明,以及倘有的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對場所的施工已符合獲批計劃及技術意見的聲明;

    (三)由合資格實體發出的防火安全系統運作良好聲明書,以證明其防火安全系統符合防火安全、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等適用的法例規定的要求;

    (四)如場所內設有升降機類設備,則須提交有效期至少九十日的升降機類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第十四條

    准照續期

    准照續期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設施符合已獲批計劃且已遵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所有要件的聲明;

    (二)如場所內設有升降機類設備,則須提交有效期至少九十日的升降機類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

    第十五條

    補發准照

    補發准照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

    第十六條

    註銷准照

    一、註銷准照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

    二、如由場所所在地業權人申請註銷准照,申請須附具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載有場所所在地業權人身份的物業登記證明;

    (二)准照持有人已喪失佔用相關營運場所地點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章

    修正場所的類別及級別和更改場所名稱所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七條

    修正類別及級別

    修正酒店業場所獲批准類別及級別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酒店業場所內已加入或將加入的關於設備、服務及裝修方面的變更,其相關的敘述及說明備忘;

    (二)如涉及修改已獲批計劃,須同時根據第二十條的規定提出修改計劃申請。

    第十八條

    更改名稱

    一、更改場所名稱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

    二、旅遊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其具正當性使用名稱的證明文件。

    第四章

    簽發准照後的保養或維修工作和修改已獲批計劃所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九條

    保養或維修工作

    保養或維修工作的通知須於相關工作的預計開始日期前向旅遊局作出。

    第二十條

    修改已獲批計劃

    一、修改已獲批計劃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比例為1:100或1:200並標示尺寸的場所所處樓層建築平面圖;如屬酒店業場所,須提交涉及工程相關樓層建築平面圖;

    (二)比例為1:100並標示尺寸的設施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並註明所申請的修改;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就發出工程准照所要求的申請文件及圖則;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就發出倘有的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所要求的申請文件及圖則。

    二、如有需要,申請人須按參與實體要求提交專業計劃及文件。

    三、申請人須提交以上兩款所指資料的正本及副本的數量按旅遊局應參與實體的要求而定。

    四、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圖則須以下列方式標示:

    (一)黑色:保留部分;

    (二)紅色:新建部分;

    (三)黃色:拆卸部分。

    第二十一條

    修改計劃的檢查

    修改計劃的檢查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並附具第十二條(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文件。

    第二十二條

    中止業務

    一、中止業務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

    二、旅遊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變更酒吧和舞廳的營業時間

    變更酒吧和舞廳的營業時間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

    第二十四條

    解除封印和終止保全措施

    一、解除封印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

    二、如由場所所在地業權人申請廢止保全措施,申請須附具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載有場所所在地業權人身份的物業登記證明;

    (二)作出第8/2021號法律第一百零三條所述行為者已喪失佔用相關營運場所地點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三、屬第8/2021號法律第九十一條第三款(二)項及(三)項所指情況的終止保全措施申請,須向旅遊局提出。

    第二十五條

    補充或豁免文件

    一、在具合理依據下,旅遊局可要求利害關係人在指定期間內提交有助分析申請的其他補充資料,亦可要求公共部門或機構提供組成相關卷宗的文件或資料。

    二、因應提出申請的類別,又或以電子方式取得文件或資料等情況,旅遊局可豁免利害關係人提供組成相關卷宗的文件或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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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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