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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經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第二十七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a)〔……〕
b)〔……〕
c)〔……〕
d)〔……〕
e)專用於停泊輕型客車的停車場,因其空間的大小,尤其淨高度限制從地面算起約為2.20m,不允許較大型的車輛使用,且不能在其上進行任何維修活動,該等停車場可採用3.0kN/m2的均勻分佈荷載作為活荷載值,又或當考慮較不利的情況時,可採用相距1.80m的兩車輪所形成的輪軸,以邊長為0.20m正方形的車輪著地接觸面積,以及每一車輪傳遞15kN集中荷載為活荷載。
四、〔……〕
五、〔……〕
六、〔……〕”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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