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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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9/2024號行政法規

修改 《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經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第二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七條

樓板活荷載

一、〔……〕

二、〔……〕

三、〔……〕

a)〔……〕

b)〔……〕

c)〔……〕

d)〔……〕

e)專用於停泊輕型客車的停車場,因其空間的大小,尤其淨高度限制從地面算起約為2.20m,不允許較大型的車輛使用,且不能在其上進行任何維修活動,該等停車場可採用3.0kN/m2的均勻分佈荷載作為活荷載值,又或當考慮較不利的情況時,可採用相距1.80m的兩車輪所形成的輪軸,以邊長為0.20m正方形的車輪著地接觸面積,以及每一車輪傳遞15kN集中荷載為活荷載。

四、〔……〕

五、〔……〕

六、〔……〕”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