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星期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第15/DSI/2025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9/DSI/2025號身份證明局代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旅行證件廳代廳長唐偉杰: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及《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以及鑑證上述證件的影印本;

(七)除機密資料外,發出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八)簽署在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九)批准豁免旅行證件廳職責範圍內的申請及額外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身份證明局代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副局長 馮伯恩

第16/DSI/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代處長林玉興: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證明書;

(七)審批及發出其他與社團及財團有關的證明書;

(八)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簽署在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公 告

蓮花廣場休憩區優化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澳門蓮花廣場、青洲東街、青洲新街及鴨涌河南街交界,青洲坊一側。

5. 承攬工程目的:工程包括重新設計兒童遊樂設施、增設健身器材、優化花槽佈局及擴大綠化範圍。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叁拾柒萬元整(MOP37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11月4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倘市政署於截標時間不向公眾開放,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2025年11月5日上午10時正。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卷宗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章程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25年10月27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卷宗副本,每份為澳門元伍佰元正(MOP5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 210 工作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 – 60%

– 合理工期 – 10 %

– 施工方案 – 5%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 5%

– 材料質量及貨期 – 5 %

– 聘用本地工人之比例 – 10 %

– 職安健狀況記錄評分 – 5 %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2025年10月27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南灣湖景大馬路行人道及周邊道路優化工程-第二期

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近南灣湖一側之行人道。

5. 承攬工程目的:工程包括重整地台及重新鋪砌地台飾面,優化沿湖圍基及綠化帶。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叁拾萬元整(MOP30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10月30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倘市政署於截標時間不向公眾開放,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2025年10月31日上午10時正。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卷宗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章程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25年10月22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卷宗副本,每份為澳門元伍佰元正(MOP5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 240 工作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工程總造價 – 65%

– 合理工期 – 10 %

– 施工方案 – 5%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 5%

– 聘用本地工人之比例 – 10 %

– 職安健狀況記錄評分 – 5 %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2025年10月22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民政總署退休熟練工人溫國材之遺孀陳少梅,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工業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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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通 告

第8/DICJ/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2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DICJ/2025號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黃朗平、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鄭錦利,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人員年假的享受,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轉授予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鄭錦利,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作出下列行為:

(一)根據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批准有關禁止進入娛樂場、其續期及廢止之申請,以及批准屬學術研究或社團活動而進入娛樂場之申請。

三、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獲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黃朗平、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鄭錦利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副局長 廖志聰

第9/DICJ/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2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DICJ/2025號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調查廳廳長楊海恩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 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 批准人員年假的享受,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 許可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 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獲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調查廳廳長楊海恩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副局長 李錫樵


招 商 投 資 促 進 局

公 告

第007/CON-IPIM/2025號公開招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招商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第17屆國際基礎設施投資與建設高峰論壇暨展覽”承辦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招商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第17屆國際基礎設施投資與建設高峰論壇暨展覽”承辦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日期: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招商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正(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點)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叁拾陸萬肆仟元正($364,0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招商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謝永強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碩士學位(歷史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人文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00-M21-0825I-57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內,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碩士學位(歷史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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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哲學碩士學位(歷史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文學

三、專業:歷史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 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碩士學位(歷史學)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史學理論與方法 必修 45 3
史學前沿問題 必修 45 3
歷史學寫作 必修 45 3
論文 必修 12
       

學生須修讀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以取得9學分:

     
城市史方法論 選修 45 3
全球史方法論 選修 45 3
中國現代史專題研究 選修 45 3
全球視野中的澳門史 選修 45 3
中國古代史專題研究 選修 45 3
佛教藝術史論 選修 45 3
東西交流史 選修 45 3
東南亞史學專題研究 選修 45 3
歷史專題研究 選修 45 3
總學分 30

* 除上表所載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外,學生尚可按規定選讀一門由所屬學院其他碩士學位課程所設的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作為本課程的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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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語言學—英語)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人文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46-D22-9725D-56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內,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博士學位(語言學—英語)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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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語言學—英語)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文學

三、專業:語言學—英語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語言學—英語)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倫理 必修
英語語言學研究方法 必修 45 3
英語語言學學術與寫作 必修 45 3
英語語言學批判性閱讀 必修 45 3
博士論文 必修 18
       
學生須修讀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      
應用語言學高等專題 選修 45 3
英語語言學高等專題 選修 45 3
翻譯研究中的語言學方法高等專題 選修 45 3
總學分 30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歐敏昌申領其已故母親司徒仲浣 (曾為本局勤雜人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通告

(考試編號:01/IC-PAF/PNEU/2025)

茲公佈,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的批示,因颱風關係,取消原定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及九月九日,為郭嘉琪醫生投考肺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現重新公佈考試日期、考試地點及《考試時間表及須知》,並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離 島 醫 療 綜 合 體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澳 門 醫 學 中 心

通 告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策略發展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度第二十二次平常會議記錄

(摘錄)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策略發展委員會根據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召開的二零二五年度第二十二次平常會議,決議如下:

一、 續任李莉及李君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副院長,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二、 續任沈寧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的管理層人員,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三、 上述人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01/VR/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9/RU/2024號批示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副主任蕭宇寧,在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李雁蓮

第01/SAF/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5/SG/2025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財務處處長盧亦鋒,在財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財務處處長盧亦鋒,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理工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在符合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行政及財政部部長 甄嘉瑩

第02/SAF/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5/SG/2025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人事處代處長潘卡雯,在人事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人事處代處長潘卡雯,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依法批准發放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年資獎金;

(二)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以及簽署該等醫療護理證;

(三)簽署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行政及財政部部長 甄嘉瑩

第03/SGDC/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SG/2025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維護及發展處處長蘇侃哲,在校園維護及發展處的範圍内,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内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 林逸文

第04/SGDC/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SG/2025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工程及採購處處長陸錦漢,在工程及採購處的範圍内,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工程及採購處處長陸錦漢,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詢價的前提下,簽發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的職權。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内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 林逸文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及建築廢料資源化篩選”服務

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

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

環境保護局。

3.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4. 標的:

a) 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服務;及

b) 提供建築廢料資源化篩選服務。

5. 提供服務的地點:

a) 位於氹仔機場大馬路旁的建築廢料堆填區內;及

b) 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東面,稱為7地段及8地段之土地內,詳細地點載於投標案卷內。

6. 期限:

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及建築廢料資源化篩選服務的期限為4年,由2026年2月1日起至2030年1月31日止。

7. 投標書有效期:

按照招標方案第15點的規定,由公開開標日起計90(九十)日。

8. 臨時擔保:

MOP7,770,000.00〔澳門元柒佰柒拾柒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確定擔保:

投標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

10. 底價:

不設底價。

11. 參加競投的條件:

11.1 競投開放予經營業務與固體廢物處置相關的自然人或法人參與。

11.2 投標人可按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的規定,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在此情況下,當中至少一名佔投標人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須經營上點所述業務。

11.3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合作經營方式,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11.4 任何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是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存在全部或部分相同人員的該等公司所提交的投標書,均不予接納。

12.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11月4日〔星期二〕下午5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

為適用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及對投標書文件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倘若環境保護局於交標截止時或公開開標日停止對外辦公,則有關交標或公開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的地點、時間及費用: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時間:逢工作日 9:00 至 12:45 及 14:30 至 17:00。

15.1 投標案卷的電子檔可在支付MOP1,000.00〔澳門元壹仟元整〕後取得。

15.2 有興趣人士可在環境保護局收到其書面要求之日起計5天內獲得投標案卷的電子檔光碟。

15.3 除可於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電子檔光碟外,在網上下載服務使用規則及條款的約束下,亦可透過環境保護局網頁(www.dspa.gov.mo)下載投標案卷電子檔。

倘若環境保護局於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檔光碟時停止對外辦公,則有關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6.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審標準 比重
1)投標價格 70%
2)投標人在相關範疇的經驗 15%
3)服務方案 15%
總評分 100%

17. 判給標準:

判給授予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倘出現同分的情況,則判給予價格標書金額較低的投標人。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建 築 、 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01-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六)及二十五日(星期日)舉行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建築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十一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八小時:

I. 分析及評估所提供之規劃條件圖所允許的最大許可樓宇高度及建築面積等數據;

II. 按規劃條件圖及設計任務書的特定要求,使用工具以手畫方式把設計方案清晰準確描繪在所提供的A3圖紙上;

III. 上述設計方案中須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及倘有的停車場佈置,另外,須包括技術資料表及獨立單位說明書等入則所需文件的填寫。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方案設計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 — 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9.3 第4/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第73條e項及第101條條文;

9.4 第42/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88條條文;

9.5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9.6 第2/DSSOPT/87號行政指引 — 有關單一樓梯設置的要求;

9.7 第6/DSSOPT/88號行政指引 — 有關設置閣仔的要求;

9.8 第90/88/M號法令 — 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9.9 第42/89/M號法令 — 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9.10 第233/95/M號訓令 — 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9.11 第83/96/M號訓令—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9.12 第6/99/M號法律 — 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

9.13 第39/99/M號法令 — 核准《民法典》第三卷 物權;

9.14 經第39/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25/96/M號法律 — 核准「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

9.15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9.16 經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98/M號法令 — 核准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廢止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947號立法性法規;

9.17 經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第47/98/M號法令 — 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9.18 第10/2003號法律 — 修改訂定《行政條件制度》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9.19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9.20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 — 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9.21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9.22 第10/2011號法律 — 經第11/2015號法律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9.23 第1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箱規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9.24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9.25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9.26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9.27 第5/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28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9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30 第14/2017號法律 —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9.31 第8/2021號法律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9.32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33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34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35 第44/2021號行政法規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

9.36 第46/2021號行政法規 — 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

9.37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38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39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40 第6/2022號行政法規 — 土地分類及用途;

9.41 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9.42 第17/2022號法律 — 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

9.43 第18/2022號法律 —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9.44 第4/2023號法律 — 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

9.45 第12/2023號行政法規 — 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施行細則;

9.46 第2/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47 第7/2024號行政法規 — 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施行細則;

9.48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9.4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建築範疇);

9.5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51 固體垃圾堆放系統技術指引(2024.01版本);

9.52 獨立單位說明書填寫注意事項 (2020年6月版);

9.53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4年1月修訂版);

9.54 私人樓宇停車場加裝電動車充電設施申請指引;

9.55 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 - 2040)技術報告。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建築師 鄭冠偉

正選委員:建築師 區炳堅

建築師 梁頌衍

建築師 李龍傑

建築師 蔡田田

後補委員:建築師 陳鍵賜

建築師 李仲茵

建築師 黃中原

建築師 甘小雁

建築師 張日華

建築師 李鴻生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2-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六)及十一月三十日(星期日)舉行土木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土木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土木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七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方案設計,共四小時:

I. 結構及材料力學原理及結構分析;

II. 建築物的荷載組合及計算,包括結構平面佈局及結構構件預計截面;

III.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截面的配筋設計;

IV. 鋼結構構件基本設計;

V. 按鑽探報告的土質狀況及建築物將承受的重力,選擇並解釋基礎系統之類型、基坑開挖之手段及支護系統;

VI. 土木工程項目管理及工料測量。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方案設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專業知識筆試中,選擇題部份及問答題部份所取得的成績均必須等於或高於20分,且兩部份的總和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專業知識筆試。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土木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34/93/M號法令 — 通過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事宜;

9.3 第48/94/M號法令 — 核准因違反規範職業性噪音之法律制度之處罰性制度;

9.4 第46/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9.5 第47/96/M號法令 — 核准《地工技術規章》;

9.6 第56/96/M號法令 — 核准《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9.7 第60/96/M號法令 — 核准《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若干廢止;

9.8 第63/96/M號法令 — 核准《水泥標準》——若干廢止;

9.9 第64/96/M號法令 — 核准《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若干廢止;

9.10 第32/97/M號法令 — 核准《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9.11 第42/97/M號法令 — 核准《混凝土標準》;

9.12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9.13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建築鋼結構規章》;

9.14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5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6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17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18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19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20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1 第3/2014號法律 — 建築業職安卡制度;

9.22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3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24 第9/2019號法律 — 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5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 — 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9.26 第2/2023號法律 — 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

9.27 第19/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9.28 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9.29 建築物玻璃窗設計指引;

9.3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土木範疇);

9.3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正選委員:土木工程師 岑任平

土木工程師 羅祖智

土木工程師 陳廣賢

土木工程師 梁志章

候補委員:土木工程師 黃國基

土木工程師 盧偉國

土木工程師 沈強

土木工程師 鄧遠明

土木工程師 戴凱明

土木工程師 黃敏強

土木工程師 區駿逸

土木工程師 Julieta Da Silva De Jesus Palma

土木工程師 林智超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3-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七日(星期六)及十八日(星期日)舉行電機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電機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電機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九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六小時:

I. 分析及評估所提供建築物中涉及電機工程範疇的各項技術要求;

II. 編製電機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系統圖、單線圖、計算書,以及入則所需文件的編製;

III.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電機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指導、監察、檢驗及保養等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七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及方案設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八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案例分析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電機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3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4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5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9.6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9.7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8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 — 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9.9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10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9.11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12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13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14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5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16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17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18 第14/2022號法律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本法律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9.19 第21/2022號行政法規 —《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

9.20 第37/2022號行政法規 —《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規範》;

9.21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2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23 第7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為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而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

9.24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25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6 第39/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

9.27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機電類範疇);

9.28 澳電技術規範 — NCEMC14-100、NCEM1.62.002、NCEM1.62.003、NCEMC62-040、NCEMC62-315、NCEMC62-316、NCEMC62-321、NCEMC62-322、NCEMC62-323 (2023年10月版) ;

9.29 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安全技術指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知識筆試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電機工程師 蔡偉華

正選委員:電機工程師 李志釗

電機工程師 周俊宏

電機工程師 曾子軒

電機工程師 梁大海

候補委員:電機工程師 方瑋恆

電機工程師 翁秀紅

電機工程師 吳永昌

電機工程師 黃銘嘉

電機工程專業 蘇嘉雄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4-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六)及七日(星期日)舉行機電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機電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機電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三小時,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機電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編制、指導、監察等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a) 第一部份 — 投考人須事前向委員會提交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b) 第二部份 — 對委員會提出的相應範疇專業性問題作出回答。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機電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9.3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4 第5/92/M號法令 — 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9.5 第18/99/M號法令 — 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9.6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7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8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9.9 第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9.10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1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2 第2/2012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9.13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9.14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15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9.16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17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9.18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9.19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 — 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9.20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21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2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23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9.24 第14/2017號法律 —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9.25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9.26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7 第9/2019號法律 — 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8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聲學規定》;

9.29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30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31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32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33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9.34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35 第39/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

9.36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9.37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38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機電類範疇);

9.3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燃氣/燃料範疇);

9.40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9.41 澳電技術規範 — NCEMC14-100、NCEM1.62.002、NCEM1.62.003、NCEMC62-040、NCEMC62-315、NCEMC62-316、NCEMC62-321、NCEMC62-322、NCEMC62-323 (2023年10月版) ;

9.42 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安全技術指引;

9.43 室內停車場通風系統運作指引;

9.44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 —《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9.45 澳門公共戶外照明設計指引;

9.46 澳門建築物能耗優化技術指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機電工程師 曾豐隆

正選委員:機電工程師 方紹龍

機電工程師 何建成

候補委員:機電工程師 黃傑勇

機電工程師 劉雅康

機電工程師 梁少雄

機電工程師 吳家欣

機電工程師 王胤溪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5-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六)及七日(星期日)舉行機械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機械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機械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七小時分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四小時:

1.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機械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機械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9.3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4 第5/92/M號法令 — 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9.5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 —《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9.6 第46/96/M號法令 — 澳門供排水規章;

9.7 第18/99/M號法令 — 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9.8 第91/99/M號法令 — 訂定適用於海上管轄權範圍及在本地區登記之船舶所使用之起重機械之規則;

9.9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0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1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9.12 第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9.13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4 第2/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5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16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17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8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9 第2/2012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9.20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1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2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23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9.24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25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9.26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9.27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9.28 第9/2019號法律 — 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29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聲學規定》;

9.30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31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32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33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34 第14/2022號法律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

9.35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36 第12/2022號法律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9.37 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9.38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39 第39/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

9.4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4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機電類範疇);

9.4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燃氣/燃料範疇);

9.43 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

9.44 持續教育機構、補習社 - 執照申請與更改工程入則手續及技術指引;

9.45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9.46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4年1月修訂版)。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機械工程師 譚立武

正選委員:機械工程師 林俊生

機械工程師 麥鴻珍

後補委員:機械工程師 葉志偉

機械工程師 Carlos Manuel Cândido Costa

機械工程師 吳兆基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6-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六)及七日(星期日)舉行環境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環境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環境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個案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分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個案分析,共三小時:

I. 有關環境污染控制的問題分析;

II. 有關環境規劃及影響評估的問題分析;

III. 有關固體廢棄物處置及水處理的問題分析;

IV. 有關環境監察與審核的問題分析;

V. 有關大氣和水體監測及減污降碳的問題分析。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個案分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個案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環境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2/91/M號法律 — 《環境綱要法》;

9.3 第7/2018號法律 — 《海域管理綱要法》;

9.4 第8/2014號法律 —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5 第9/2019號法律 — 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9.6 第16/2019號法律 — 《限制提供塑膠袋》;

9.7 第33/81/M號法令 — 在路環島撥一面積十七萬七千四百平方公尺地段作為絕對保管地;

9.8 第30/84/M號法令 — 將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設立之保留地總面積擴大;

9.9 第62/95/M號法令 — 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

9.10 第46/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9.11 第35/97/M號法令 — 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

9.12 第3/99/M號法令 — 取消本地區位於路環之部分保留地;

9.13 第1/2008號行政法規 — 《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9.14 第1/2012號行政法規 — 《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9.15 第12/2014號行政法規 — 《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9.16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 — 《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9.17 第30/2016號行政法規 — 《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9.18 第37/2018號行政法規 — 《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19 第38/2018號行政法規 — 《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20 第23/2019號行政法規 — 《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9.21 第24/2019號行政法規 — 《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22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 — 《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9.23 第17/2021號行政法規 — 《混凝土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9.24 第28/2021號行政法規 — 《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25 第45/2022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9.26 第8/2025號行政法規 — 供排水的一般規定;

9.27 第2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的化學物品及其前體;

9.28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9.29 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 ;

9.30 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表一及表二;

9.31 第4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所載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32 第25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附於本批示的附表,並以之取代經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表二;

9.33 第2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取代經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三;

9.34 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尾氣排放標準”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並以之取代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9.35 第4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對石棉及含石棉的製品進口及轉運的管制事;

9.36 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9.37 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零售行為中,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須收取的金額;

9.38 第16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的化學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39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聲學規定》;

9.40 第16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1 第16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且經第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修改的期間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9.42 第17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環境保護局傾卸許可的式樣;

9.43 第17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別拆建物料及其他拆建物料的傾卸費;

9.44 第22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一次性發泡膠餐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5 第2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所列的若干貨物;

9.46 第12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不可降解塑膠製一次性餐飲吸管及一次性飲料攪拌棒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47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9.48 第4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年度進口限額及其分配辦法;

9.49 第9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0 第1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取代經第356/2010號第2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表三、表四及表五;

9.51 第14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取代經第356/2010號第2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表三、表四及表五;

9.52 第17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3 第18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進口表)中分別增加載於本批示的附件的若干貨物;

9.54 第6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5 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之表一至表六;

9.56 第14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7 第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9.58 第1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表一及表五;

9.59 第10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洋功能區劃》;

9.60 第16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的且載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份的附表一所載的化學品及附表二所載的貨物;

9.61 第10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及相關修正案所列的若干添汞產品;

9.62 第16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供排水技術規章》。

9.63 環境指引:

a)大型活動的減碳指引;

b)大型活動的減廢指引;

c)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d)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指引;

e)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引;

f)水質影響評估指引;

g)土地污染評估指引;

h)空氣質量影響評估指引;

i)生態影響評估指引;

j)噪音影響評估指引;

k)固定噪音源計算範例;

l)廢物管理影響評估指引;

m)環境監察與審核指引 ;

n)環境監察與審核報告(2.範本);

o)一般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需提交的空氣及噪音影響預測模型或計算資料;

p)澳門機動車排放因子估算(2021年-2040年);

q)澳門環境質量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試行);

r)澳門環境質量標準-商住用地、工業用地和公園綠地之土壤管控標準(試行);

s)澳門環境質量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試行);

t)澳門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指引;

u)地盤污染控制指南;

v)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w)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x)拆除爆破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y)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z)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aa)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bb)廟宇及相關場所燃燒冥鏹空氣污染控制一般指引;

cc)關於瀝青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dd)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處理設備與設置排煙管道的建議技術規範;

ee)關於澳門柴油車加裝尾氣後處理裝置的建議技術規範;

ff)室內停車場通風系統運作指引;

gg)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污染控制指引;

hh)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ii)隔音及吸音設備之一般要求及建議;

jj)涉及《噪音法》第十條第二款有關進行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之污染控制指引;

kk)空調通風系統及抽水系統噪音污染控制指引;

ll)廢車場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mm)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nn)建築工地廢料分類指引;

oo)會議展覽活動的減廢及廢料分類處理指引;

pp)廢舊電池收集指引;

qq)建築廢料減廢指引;

rr)地盤出運海泥的注意事項;

ss)澳門綠色建築指引——公共房屋篇(2022);

tt)澳門綠色建築指引——公共建築篇(2022)。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黎永杰

正選委員:環境工程師 張欣靈

環境工程師 黃傑勇

環境工程師 姚昕

環境工程師 顏小清

候補委員:環境工程師 周麗玲

環境工程師 洪進財

環境工程師 孫文威

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張平

環境工程師 黃曉思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7-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六)及七日(星期日)舉行城市規劃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城市規劃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城市規劃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四小時:

I. 分析及編製未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草案;

II. 時事題;

III. 根據城市規劃範疇所涉及的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就基地情況或城市規劃議題等進行申論及分析,提出課題和對策。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一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城市規劃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 — 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9.3 第4/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第73條e項及第101條條文;

9.4 第42/80/M號法令 —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88條條文;

9.5 第3/80/M號訓令 — 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9.6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9.7 第79/85/M號法令 — 都市建築總章程;

9.8 第53/87/M號法令 — 設立無綫電役權(澳門廣播電視公司之廣播室與松山之間);

9.9 第90/88/M號法令 — 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9.10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11 第42/89/M號法令 — 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9.12 第218/90/M號訓令 — 核准內港重整計劃;

9.13 第226/92/M號訓令 — 修訂八月九日第114/86/M號及五月廿七日第49/87/M號訓令分別關於訂定地籍圖地役權之有關條件事宜;

9.14 第233/95/M號訓令 — 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9.15 第83/96/M號訓令 —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9.16 第6/99/M號法律 — 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

9.17 第39/99/M號法令 — 核准《民法典》第三卷 物權;

9.18 經第39/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25/96/M號法律 — 核准「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

9.19 經第40/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16/96/M號法令 —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

9.20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9.21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9.22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類型及面積);

9.23 第4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界址範圍的批覆》;

9.24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9.25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9.26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9.27 第5/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28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9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30 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的中文本及葡文譯本;

9.31 第1/2017號行政法規 — 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9.32 第14/2017號法律 —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9.33 第7/2018號法律 — 海域管理綱要法;

9.34 第31/2018號行政法規 — 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

9.35 第33/2018號行政法規 — 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

9.36 第8/2019號法律 —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

9.37 第17/2019號法律 —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

9.38 第31/2019號行政法規 — 第二批不動產的評定;

9.39 第6/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啟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的批覆》;

9.40 第8/2021號法律 —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9.41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42 第15/2021號法律 —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43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44 第37/2021號行政法規 — 第三批不動產的評定;

9.45 第12/2022號法律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9.46 第18/2022號法律 —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9.47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48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49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50 第6/2022號行政法規 — 土地分類及用途;

9.51 第7/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9.52 第17/2023號法律 — 夾心房屋法律制度;

9.53 第11/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啟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第二階段區域的批覆》;

9.54 第4/2024號行政法規 —“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

9.55 第6/2024號行政法規 — 第四批不動產的評定;

9.56 第8/2024號行政法規 — 東區-2規劃分區詳細規劃;

9.57 第10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洋功能區劃》;

9.58 第11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9.59 第19/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批覆》;

9.60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9.6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建築範疇);

9.6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63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4年1月修訂版);

9.64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城市規劃師 梁可婷

正選委員:城市規劃師 陳昭怡

城市規劃師 梁敬豪

後補委員:城市規劃師 呂啓志

城市規劃師 丁啓安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8-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消防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消防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六)及二十五日(星期日)舉行消防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消防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消防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分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消防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消防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9/83/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9.3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4 第29/90/M號法令 — 訂定運送氣體瓶及液體燃料鼓有車廂之汽車應遵之規格事宜;

9.5 第5/92/M號法令 — 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9.6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 —《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9.7 第15/2021號法律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8 第21/2022號行政法規 —《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

9.9 第7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為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而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

9.10 第37/2022號行政法規 —《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規範》;

9.11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12 第46/96/M號法令 — 澳門供排水規章;

9.13 第18/99/M號法令 — 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9.14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5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6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9.17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 —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18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9.19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20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21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22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

9.23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24 第2/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25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26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27 公共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9.28 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9.29 第2/2012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9.30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31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32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9.33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34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9.35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9.36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37 第12/2022號法律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9.38 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9.39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40 第39/2023號行政法規 — 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

9.4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4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機電類範疇);

9.43 建築 、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燃氣/燃料範疇);

9.44 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

9.45 持續教育機構、補習社 - 執照申請與更改工程入則手續及技術指引;

9.46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9.47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4年1月修訂版)。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消防工程師 鄺逸富

正選委員:消防工程師 尚樺

消防工程師 譚浩崑

候補委員:消防工程師 林俊生

消防工程師 李龍傑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

(考試編號:09-CAEU-2025)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化學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化學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六)及七日(星期日)舉行化學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化學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化學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參加認可考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4. 考試方法

4.1 第一階段 — 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 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考試通告第9點的內容;

b) 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化學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指導、監察等知識及入則要求。

4.2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5 考試日期及地點

5.1 第一階段 — 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 專業知識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b) 案例分析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5.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5.3 第二階段 —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當中須包括學歷背景、曾協助或執行的具體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工作內容以及擔任職務,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7.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8.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9. 考試範圍及法例

9.1 化學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9.2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9.3 第29/90/M號法令 — 訂定運送氣體瓶及液體燃料鼓有車廂之汽車應遵之規格事宜;

9.4 第5/92/M號法令 — 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9.5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 —《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9.6 第15/2021號法律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9.7 第21/2022號行政法規 —《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

9.8 第7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為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而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

9.9 第37/2022號行政法規 —《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規範》;

9.10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9.11 第18/99/M號法令 — 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9.12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 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13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 — 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14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 — 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9.15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9.16 第14/2021號法律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9.17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9.18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9.19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9.20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9.21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9.22 第2/2012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9.23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9.24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9.25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 — 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9.26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 — 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9.27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9.28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 — 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9.29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 — 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9.30 第41/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散化規則》)及其相關的修正案;

9.31 第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9.32 第27/2023號行政法規 —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9.33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2010年10月版);

9.34 建築 、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燃氣/燃料範疇);

9.35 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允許其附有文字標註。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化學工程師 余麗華

正選委員:化學工程師 何玉玲

化學工程師 鍾建新

候補委員:化學工程專業 黎志軒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