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1/2019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1/CGP/2020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人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姓名 | 職務 |
林寶紅 | 司法輔助廳技術處處長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的職權授予法務局副局長馮炳傑:
(一)領導及協調法律草擬廳及法律翻譯廳;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職權:
(1)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
(2)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審批其屬下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的缺勤;
(4)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局長馮炳傑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蓮花路及周邊道路。
5. 承攬工程目的:優化蓮花路及周邊道路。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肆拾叁萬元﹝MOP43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12月29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倘市政署於截標時間不向公眾開放,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2024年01月02日上午10時正。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章程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23年12月21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叁佰元﹝MOP3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30工作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85%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5%
- 僱用澳門本地勞工比率——5%
- 職安健狀況記錄評分——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2023年12月21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有關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查看物品
1. 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查看相關出售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物品批號 | 存放地區 | 查看日期 | 時間 (1) | 地點 (2) |
VS01(部份)、VS02 MS01、MS02、MS03 L01 |
路氹區 | 2023年12月5日 | 上午十時 | 北安多功能政府大樓 (氹仔永福街) |
VS01(部份) L02 B21(I)至B45(I) |
澳門區 | 2023年12月5日 | 下午三時 | 財政局青洲倉庫 (澳門青洲河邊馬路、山茶街) |
註:
(1) 上述指定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即出發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查看物品的人士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物品的查看地點。
(2) 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指定地點集合,以便前往存放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地區。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環節,僅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2. 紀念幣
於拍賣當日可於現場查看,相關圖片亦同時透過電腦展出。
3. 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 http://www.dsf.gov.mo)。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 | 由公告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 |
提交金額: | 伍仟澳門元 |
提交方式: | - 以現金或支票存款,需先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取存款憑單,並於指定的銀行機構繳付。 - 銀行擔保應遵照售賣條件附件一的格式。 |
公開拍賣
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
時間: | 上午九時(出席登記) 上午十時(公開拍賣) |
地點: |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
查詢售賣條件
相關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局長 容光亮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旅遊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對工程及保養維修項目進行分析、研究及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跟進招標程序;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具有機電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之接待櫃檯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行的VISA和Master Card、除大西洋銀行外本澳其他銀行發行的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第8.1點a)項或b)項甄選方法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www.dst.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經第36/2023號行政命令及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14.5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6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7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8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4.9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4.10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4.11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核准《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14.12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14.13 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4.14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15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16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14.17 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14.18 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發出的機電類範疇之《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14.19 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4.20 社會工作局《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14.21 機電工程之設計及運作原理、維修及保養的專業知識,包括升降機類設備、空調系統、供排水系統、消防系統、燃氣系統及其供電設施等;
14.22 撰寫機電工程範疇專業技術的建議書、報告書、意見書、招標方案及承攬規則等公文書。
* 指引可到網址http://www.dsscu.gov.mo內瀏覽;
** 指引可到網址http://www.ias.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及指引(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旅遊局處長 李雲慧
正選委員:旅遊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明智
土地工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紹坤
候補委員: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凌詩蘊
土地工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華龍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559,266,808,153.94 | 其它負債 | 37,454,875.36 | |||
銀行結存 |
256,476,515,937.20 | |||||
債券 |
127,610,075,669.96 | |||||
外判投資 |
175,180,216,546.78 | 財政儲備資本 | 568,140,671,992.16 | |||
其他投資 |
0.00 |
基本儲備 |
152,058,186,600.00 | |||
超額儲備 |
399,424,427,514.19 | |||||
其他資產 | 8,911,318,713.58 |
本期盈餘 |
16,658,057,877.97 | |||
總計 | 568,178,126,867.52 | 總計 | 568,178,126,867.52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關美平 黃立峰 李可欣 |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十四缺,現公佈通過培訓課程之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譚敏堅 | 84.64 |
2.º | 鍾錦良 | 83.54 |
3.º | 郭彬彬 | 82.51 |
4.º | 劉永權 | 81.82 |
5.º | 林弋 | 81.56 |
6.º | 龍漢威 | 81.54 |
7.º | 伍志剛 | 81.31 |
8.º | 趙朱惠敏 | 80.78 |
9.º | 曾志輝 | 80.68 |
10.º | 黎尚文 | 80.60 |
11.º | 何棣明 | 80.45 |
12.º | 許惠斌 | 80.05 |
13.º | 劉鎮威 | 78.29 |
14.º | 鄭志輝 | 77.43 |
備註: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八缺,現公佈通過培訓課程之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岑錦榮 | 85.72 |
2.º | 賴釗洪. | 82.64 |
3.º | 陳麗貞 | 82.33 |
4.º | 蔡昕暉 | 82.02 |
5.º | 陳煥文 | 80.16 |
6.º | 謝炳權. | 79.71 |
7.º | 梁國晞 | 79.49 |
8.º | 鄔志良 | 78.15 |
備註: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刑事偵查主任四十缺,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履歷分析成績名單,該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內部特別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自然科學與生物,教學語文為葡文)。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內部特別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至所指職位被填補後為止。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3. 薪俸及晉階條件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薪俸點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並以該教師在原職階相對應的職階為之。
為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晉階的效力,在原職程原有職階所累積的晉階條件不予計算。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規定。
5. 報考條件
凡符合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所規定資格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相對應任用方式的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職程及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職程的教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d)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和職業培訓。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以葡文作考核,時間為三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3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自然科學與生物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韓旭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麗雲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何詠儀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志堯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阮蘊潔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內部特別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數學,教學語文為葡文)。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內部特別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至所指職位被填補後為止。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3. 薪俸及晉階條件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薪俸點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並以該教師在原職階相對應的職階為之。
為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晉階的效力,在原職程原有職階所累積的晉階條件不予計算。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規定。
5. 報考條件
凡符合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所規定資格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相對應任用方式的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職程及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職程的教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d)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和職業培訓。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以葡文作考核,時間為三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3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數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吳艷芳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吳俊文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Vítor Manuel Navarro Cervantes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煥漢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蕭慧儀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體育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重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超過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執行本局駕駛工作;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權利及安全,維護本局形象;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具備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十二月十二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有效的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副本;
d) 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其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時間為45分鐘),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實踐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實踐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14.3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4 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5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4.6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業知識;
14.7 對路面交通情況判斷;
14.8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不得查閱任何資料或文件,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特級技術員 黃慧芝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王美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洪元波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鍾志華
一等技術輔導員 鄭嘉雯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內的衛生單位和衛生局其他附屬單位的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柒拾叁元整(MOP73.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者需證明具有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所規定的牌照。
為投標者安排的解釋會,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會後前往本招標之標的地點進行實地視察。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捌拾柒萬陸仟元整(MOP876,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公共衛生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兩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泌尿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及頭頸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1月4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耳鼻喉科/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月4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白琪文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岑雲鵬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莫天石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陳新野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王先忠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曹巧雲醫生投考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吳少芬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黃子秉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偉強醫生
候補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梁家寶醫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談光濠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及五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氹仔湖畔嘉模衛生中心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本內部規章訂定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澳門協和醫院”)的一般工作人員招聘程序、甄選方法及評審委員會的選任規則的細則性規定,但不影響《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運作規章》及《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人員通則》相關規定的適用。
一、本內部規章的規定適用於澳門協和醫院一般工作人員。
二、為適用本內部規章的規定,一般工作人員是指澳門協和醫院的醫療人員,以及行政及輔助人員,不包括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及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派出的工作人員。
招聘程序及甄選方法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所有候選人均享有平等條件及機會;
(二)採用客觀的甄選方法及準則;
(三)遵守快捷原則及經濟節省原則;
(四)遵守擇優錄用原則。
一、招聘程序的開展須獲權限實體,包括策略發展委員會或其授權的實體的批准,並須詳細考慮澳門協和醫院的人員配備需求、所聘職位條件、職務內容以及財政預算。
二、人力資源部負責協助組織評審委員會,以及整個招聘過程中的行政支援,如收取報名資料、整理卷宗、派員擔任評審委員會秘書、審核候選人資格等。
一、招聘通告公佈後,招聘程序視為開始。
二、招聘通告公佈時須訂明報名期限,該期限不得少於八個工作日。
三、招聘通告須尤其使用下列任一種方式公佈,又或同時使用:
(一)澳門協和醫院網頁;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
一、申請人應遞交:
(一)經其簽署的職位申請表;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三)所需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
(四)經其簽署的履歷表。
二、如所聘職位屬醫療人員組別的職程,須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於入職前遞交資格認可證明或執照副本。
三、如申請人與澳門協和醫院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以上兩款所指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招聘程序不設報名費。
一、評審委員會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統籌和組織,並從澳門協和醫院設立的評審委員庫中選出至少三名成員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名成員擔任主席,一名成員為擬招聘人員的部門相關人員,又或專家或具適當資格的人員。
二、若上述成員因故不能擔任評審委員,則由人力資源部從評審委員庫中再選出相應數目的人員進行替補。
一、如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不多於五人,僅在全體成員出席下方得運作。
二、如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多於五人,僅在三分之二成員出席下方得運作。
三、評審委員會之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明評分依據及其他重要事項。
一、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甄選環節候選人進行評分,及提出錄用人選建議。
二、在進行甄選時,可要求擬招聘人員的部門派出至少一名專家或具適當資格的人員執行有關工作和評分,又或就特定事宜提供意見。
三、如有需要,可邀請來自澳門或其他地區的專家或具適當資格的其他人員列席評審委員會的會議,但無投票權,僅向評審委員會提供專業意見。
四、評審委員會得要求候選人提交其本人指出對評審其功績等具重要性的事實的證明文件,以及要求候選人提供與評審因素及標準有關的履歷方面的補充資料,以便評審委員會為候選人進行評核及排列名次。
五、所有參與招聘程序的工作人員,尤其包括人力資源部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專家或具適當資格的其他人員依據無私、獨立、自主、保密和守法的原則執行其職務,並須遵守尤其是《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關於迴避、自行迴避及申請迴避的規定。
一、可使用以下任意一種或多種甄選方式:
(一)履歷分析;
(二)知識考試;
(三)甄選面試;
(四)甄選培訓;
(五)心理評估。
三、上述每項甄選方式均可分階段實施,每一階段均可具淘汰性質。
一、上條所指甄選方式的目的如下:
(一)履歷分析 - 考核候選人對於擔任特定職務的準備,衡量資格和能力、經驗、以及曾任職務和補充專業培訓;
(二)知識考核 - 評核候選人執行特定職務所需之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及水平;
(三)甄選面試 - 與職務要求比較,確定及衡量候選人專業資格、能力和經驗;
(四)甄選培訓 - 透過培訓課程向候選人提供專業知識和能力,並對之進行評估。
二、履歷分析的成績得由高至低排列次序,如履歷分析階段合格人數不多於五人,則所有合格候選人可進入下一甄選階段;如合格人數多於五人,則最多排名首十位的合格候選人可進入下一甄選階段,其餘候選人視為淘汰,但不妨礙因應實際情況而在每次招聘程序調整進入下一階段的人數。
三、知識考核可以是一般或特定知識範疇的理論及實踐的考試,並可採用書面或口頭方式。
一、應自報名截止日起計最多十四個工作日內,開始實施甄選方法。
二、進行每一階段考核時,候選人均不得互通信息,亦不得與評審委員會以外的任何人或與該委員會所指定的人員互通信息;此外,不得參閱招聘通告中並無指明之資料或文件。
三、筆試時間最長為三個小時,候選人需以評審委員會認為需要語言作答。
四、倘需進行口試,口試時間不得少於十分鐘,口試得選擇以其中一種官方語言或英文作答,倘評審委員會認為需要,亦得因應擬獲填補的職位或空缺的職能,要求以其他語言作答。
五、缺席或放棄任何考核之候選人自動被淘汰。
一、可使用下列任一種評分制度,又或同時使用:
(一)以0 分至 100分表示;
(二)以評語“通過”或“不通過”表示。
二、各項甄選方法的評分可採取簡單算術平均數或加權算術平均數。
一、自進行最後一項甄選之日起最多十個工作日內,人力資源部應編製載明有關錄用名單及相關依據的最後會議錄。
二、上款所指會議錄須立即上呈批准招聘的實體,以便其認可錄用名單。
三、錄用名單經認可後,人力資源部應將名單公佈於澳門協和醫院網頁。
本內部規章生效前已獲策略發展委員會批准開展的招聘程序繼續生效,並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本規章規定。
得就錄用名單及招聘任何環節的决定向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權限實體提出申訴。
對於專業領軍人才、高端醫療及專業人才,以及急需、緊缺人才的引進,由相關部門主管編寫具充分理由的建議書,經人力資源部分析及由管理層呈交策略發展委員會審議和批准,且無須遵守第二章到第五章的規定。
一、適用本內部規章時出現的所有疑問,經人力資源部或管理層提出意見,由策略發展委員會進行解釋。
二、人力資源部或管理層具職權建議本內部規章的修改,並由策略發展委員會通過。
本內部規章自《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人員通則》生效日起生效。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八)項的規定,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會議決議如下:
一、核准《澳門旅遊學院獎助學金計劃》,該計劃載於決議並為其組成部分。
二、廢止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第37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澳門旅遊學院獎助學金內部規章》。
三、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校董會主席 陳澤武
一、本計劃為規範澳門旅遊學院發放獎助學金的內部規章。
二、發放獎助學金旨在奬勵成績優異的學生及鼓勵學生報讀澳門旅遊學院的學位課程。
本計劃適用於澳門旅遊學院的所有註冊學生。
澳門旅遊學院頒發的獎助學金如下:
(一)澳門旅遊學院獎學金;
(二)最具貢獻獎學金;
(三)澳門旅遊學院助學金。
一、澳門旅遊學院獎學金發放對象為報讀學位課程的新生。
二、本科課程的獎學金獲得者由獎學金委員會根據學生中學畢業成績,以及入學試成績甄選。
三、學士後課程的獎學金獲得者由獎學金委員會根據學生入學文件審批結果甄選。
四、獎學金委員會根據行政管理委員會核准的甄選標準,尤其按成績、學院財政等因素,建議獎學金獲得者,並決定其在入讀學院的學年起獲豁免所報讀課程百分之百(100%)或百分之五十(50%)的全年學費,直至完成課程所需的最短期限結束為止。
五、倘獎學金獲得者處於下列任一情況,獎學金自動終止:
(一)休學,但經聽取獎學金委員會意見後,並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因健康或不可抗力原因而休學者除外;
(二)退學;
(三)學期累計平均分低於獎學金委員會所訂的分數;
(四)於學年內有任何科目成績不及格;
(五)於學年內有缺點記錄。
六、獎學金的總名額按各課程開班數目或總收生人數而定,每班名額最多為收生人數上限的百分之二十(20%)或每層級課程 (學士、碩士和博士) 總收生人數的百分之二十(20%)。
七、每學年的獎學金名額,經獎學金委員會建議,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訂定。
一、最具貢獻獎學金對象為學士學位課程的準畢業生。
二、獎學金獲得者由獎學金委員會根據準畢業生在院內活動參與情況和對學院聲譽貢獻甄選。
三、獎學金金額為一萬澳門元。
四、最具貢獻獎學金每學年設名額一名。
一、澳門旅遊學院助學金發放對象為報讀本科課程而家境清貧的內地新生。
二、助學金獲得者由獎學金委員會根據中國內地省招生辦公室、華夏綠洲助學行動或中學校長的推薦,以及學生於內地高考的成績甄選。
三、澳門旅遊學院助學金的內容包括:
(一)豁免入學報名費;
(二)豁免全學年百分之百(100%)學費;
(三)豁免全學年百分之百(100%)住宿費;
(四)每學年發放十個月的生活津貼;
(五)提供課程所要求的學院校服(制服及鞋)、實踐課制服及學習用具。
四、助學金獲得者在入讀學院的學年起獲發放助學金,直至完成課程所需的最短期限結束為止。
五、倘助學金獲得者處於下列任一情況,助學金自動終止:
(一)休學,但經聽取獎學金委員會意見後,並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因健康或不可抗力原因而休學者除外;
(二)退學;
(三)學期累計平均分低於獎學金委員會所訂的分數;
(四)於學年內有缺點記錄。
六、第三款(四)項所指的生活津貼每月金額不得超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規定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一人家團最低維生指數金額,具體金額由澳門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學院的財政情況及本地實際生活水平決定。
七、澳門旅遊學院助學金的名額每學年最多五名。
八、每學年的助學金名額,經獎學金委員會建議,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訂定。
一、獎學金委員會是評審獎助學金申請者及甄選獎助學金獲得者,並就獎助學金事宜提出建議的工作小組。
二、獎學金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訂定甄選獎助學金獲得者的標準;
(二)根據本計劃的規定,評審及甄選獎助學金獲得者,並將有關結果交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
(三)行使本計劃賦予的其他職權;
三、獎學金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教務長或招生及註冊處處長;
(二)不少於二名教學人員。
四、上款所指的成員由澳門旅遊學院院長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指定,每屆任期兩年,可續期。
為適用本內部規章的規定,獲獎者必須於註冊日起計三十日內向學院申報倘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實體發放的獎助學金,由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經聽取獎學金委員會意見後,決議批准兼收與否。
一、準確地按要求提交文件、資料及作出聲明,如有資料修改,應及時更新或通知學院。
二、遵守第八條有關兼收的規定。
一、書面警告。
二、如故意違反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可被終止獎助學金的資格,以及退還已發放的款項。
一、澳門旅遊學院每年在合適場合頒發獎助學金。
二、澳門旅遊學院每學年在官網公佈最新的獎助學金獲得者名單。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醫務化驗師)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五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陳曉儀 | P-MT22001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營養師)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五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何奕羚 | P-DT22007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五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茲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新增如下:
序號 | 名單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96 | 周永玲 | P-MD23097 | 衛生局 |
97 | 蔡嘉瑩 | P-MD23098 | 衛生局 |
98 | 黃海怡 | P-MD23099 | 衛生局 |
99 | 黃華鑫 | P-MD23100 | 衛生局 |
序號 | 名單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26 | 賴凱欣 | P-PT23010 | 衛生局 |
根據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利害關係人須自上述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以書面方式向醫療專業委員會表明是否接受實習;如未有聲明接受實習,則視為放棄,並註銷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本人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14/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六)項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 授予法律廳代廳長梁曉欣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就律師為著司法效力要求提供資訊、查閲卷宗及發出證明書的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 簽署公函之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須寄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法院、檢察院及保安部隊之公函,亦不包括在本局職責範圍內須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部門的文書。
三. 所有簽署須按以下格式進行:
局長 | ||
由 | ................... | 長代行 |
姓名 |
四. 本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 對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其他行為,得向授權人提起必要訴願。
六. 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由上述代廳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 廢止第05/DIR/2022號批示第六款。
八.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按照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房屋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十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房屋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房屋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行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具有主修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事務管理、企業管理、工商管理、公共政策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十二月十二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以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MOP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之接待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8.1.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8.1.2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1.3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1、8.1.2和8.1.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1、8.1.2和8.1.3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1、8.1.2和8.1.3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1、8.1.2和8.1.3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9.1.1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9.1.2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1.3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一項甄選方法,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一百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一百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一百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10.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10.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3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12.1 知識考試=50%。
12.2 甄選面試=40%。
12.3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之接待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s://www.ih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5.3 經第35/2023號行政法規及第44/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修改。
15.5 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6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7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8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5.9 經第1/2014號法律、第8/2016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10 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15.11 第8/2016號法律《調整房屋津貼的金額》。
15.12 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3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14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15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5.16 經第3/2009號法律及第4/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17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18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19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20 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
15.21 第30/2020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5.22 第16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適用第17/2019號法律第三條(二)項規定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個人或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
15.23 第16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租賃社會房屋申請所適用的得分表》。
15.24 第16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社會房屋申請表的式樣及申請須附同的文件列表》。
15.25 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15.26 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15.27 經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15.28 第9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申請經濟房屋所適用的得分表》。
15.29 第9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經濟房屋申請表的式樣及經濟房屋申請及資格審查須附同的文件列表》。
15.30 第15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和上限以及資產淨值上限》。
15.31 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號法令《規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15.32 第17/2023號法律《夾心房屋法律制度》。
15.33 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訂定清拆非正式建築物即木屋及處理有關糾紛之措施》。
15.34 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
15.35 第1/2018號行政法規《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施行細則》。
15.36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15.37 經第49/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15.38 經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15.39 經第18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資助計劃規章》。
15.40 經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0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15.41 經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佈的《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分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15.42 經第7/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15.43 經第17/2014號及第13/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
15.44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45 行政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15.46 撰寫行政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分析意見書等公文書。
15.47 社會時事常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參閱任何其他的資料或文件,以及除可使用不具有編程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其他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嘉恩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燕玲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景棠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莊杰生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振權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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