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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四)[……]
(五)地理;
(六)歷史;
(七)〔原(六)項〕;
(八)〔原(七)項〕;
(九)〔原(八)項〕;
(十)視覺藝術;
(十一)音樂。
四、[……]”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初中教育階段一年級及高中教育階段一年級產生效力,並逐年向上延伸一個年級。
三、具備條件自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初中教育階段及高中教育階段的各年級實施本行政法規的學校,可實施之。
四、根據本行政法規生效前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初中教育階段及高中教育階段的課程繼續實施,直至本行政法規按以上兩款的規定產生效力為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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