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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屬醫生職程各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生職程分為以下職務範疇:
(一)醫院;
(二)全科;
(三)公共衛生;
(四)牙科;
(五)中醫。
上條所指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如下:
(一)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1)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3)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4)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5)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6)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7)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8)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9)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10)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11)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12)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3)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二)全科職務範疇的醫生——在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並在全面及連續的護理範圍內,因應服務對象的需要,向個人、家庭或特定人群提供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服務,尤其包括:
(1)以個人及透過小組方式向由其負責的就診者提供全面及具延續性的醫療服務;
(2)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當的初級衛生護理服務;
(3)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4)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的轉診工作;
(5)在衛生中心擔任公共衛生計劃中的有關職務;
(6)參加旨在使一般衛生護理與專科衛生護理相配合的醫院醫療工作小組;
(7)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8)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9)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0)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三)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的醫生——向整體或特定組別的居民提供預防疾病及促進健康的服務,以及從事衛生當局的特定活動及在本職務範疇內進行研究及培訓,尤其包括:
(1)監測居民的健康狀況及其決定因素;
(2)進行社區健康診斷,識別社區健康需要;
(3)制訂、執行及評估有關保護及促進社區衛生介入的計劃及項目,尤其是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預防及控制吸煙、口岸衛生、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等方面;
(4)管理公共衛生風險、突發事件及危機;
(5)評估可危及公共衛生的地點、產品或活動的衛生條件,並於被指定時行使衛生當局的權力;
(6)採用社區發展的原則及方法,並促進公共部門、民間組織、社區居民的參與及合作;
(7)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8)推動公共衛生能力的提升,尤其包括參與及指導實習醫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
(9)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0)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四)牙科職務範疇的醫生——提供口腔衛生方面的牙科疾病的預防、診斷及治療服務,尤其包括:
(1)為就診者提供與口腔及牙科疾病有關的醫療服務;
(2)有需要時安排病人留院,接受診斷及治療,並以保密的書面報告適時通知有關的主診醫生;
(3)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4)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5)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6)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7)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五)中醫職務範疇的醫生——根據中醫的基本原理,提供預防、診斷及治療服務,尤其包括:
(1)運用中醫的方法及實踐,向就診者提供醫療服務;
(2)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3)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4)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5)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6)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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