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1/2019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1/CGP/2020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人員,並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姓名 | 職務 |
羅昊 | 律政廳職務主管 |
茲公佈,社會工作局退休助理員余敬宜之遺孀林炳鳳,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蘇兆強:
(一)領導和協調其屬下工作人員,刑事調查廳、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和刑事技術廳;
(二)在上項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 核准人員年假表;
2. 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申請而批准人員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3. 就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 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 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6.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7. 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的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的決定為限;
8. 作出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九)、(十)、(十一)及(十八)項規定的行為。
(三)批准簽發有關刑事調查範疇的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副局長蘇兆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由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代副局長岑錦榮:
(一)領導和協調其屬下工作人員,管理及計劃廳和司法警察學校;
(二)在上項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 核准人員年假表;
2. 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申請而批准人員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3. 就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 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 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6.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7. 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的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的決定為限;
8. 作出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九)、(十)、(十一)、(十八)及(二十六)項規定的行為。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代副局長岑錦榮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由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3/I01/AP/T)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有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3.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四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前),具有公共財政管理、工商管理、財務、會計範疇或相類學科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至三月二十七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40%;
c)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第8/2005號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15.4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5.5 現行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15.6 第3/2022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及培訓課程制度》;
15.7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 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15.8 第31/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基金制度》;
15.9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10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11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2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13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5.14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15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15.16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5.17 第19/2022號法律──《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15.18 現行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19 現行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20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21 現行五月二十四日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15.22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23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15.24 現行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重組澳門政府印刷署之組織架構;
15.25 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15.26 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懲教管理局局長;
15.27 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00176-DP/DSC/2020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懲教管理局副局長;
15.28 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第00196-DP/DSC/202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
15.29 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第00210-DP/DSC/202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15.30 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及政治體制;
15.31 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15.32 撰寫有關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規劃及計劃書、流程優化等公文;
15.33 社會時事。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並僅可使用沒有編程功能的計算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鄧敏心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婁子康(職務主管)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小伶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慧芬
首席技術員 張子謙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按照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3/I02/AP/MPE)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重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執行本局駕駛工作,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權利及安全,維護本局形象;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8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五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至三月二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副本;
d)五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d)和e)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時間為45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10.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50%;
b)甄選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2 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3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4.4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業知識;
14.5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不得查閱任何資料或文件,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警司 彭志輝(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劉仲棠
重型車輛司機 鄭明
候補委員:重型車輛司機 阮曉光
特級技術員 梁詩韻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第19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鄺逸富副消防總監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關於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所有人員:
(1)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更改享受年假的申請;
(2)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主持評核人會議。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疇內:
(1)批准本局的文職人員及在本局提供服務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工作調動,當有需要時簽署有關報到憑單;
(2)簽署送交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文書;
(3)簽署為公佈於本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4)批閱由值勤人員及各級值日官員每日編寫的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
(1)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2)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及有關文職人員以及各部隊內之人員範疇內:
(1)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2)簽署為送交財政局的M3/M4格式及其附件A,以及職業稅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
(3)簽署為送交社會保障基金的本地僱員受益人登錄申報表、變動情況申報表、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以及退休及撫卹制度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上述副局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經保安司司長認可)
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碩士學位(海岸帶環境與安全)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23-M71-2323Z-03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四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科技學院設立理學碩士學位(海岸帶環境與安全)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海岸帶環境與安全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或在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海洋學導論 | 必修 | 45 | 3 |
水動力學與洪水 | " | 45 | 3 |
沿海地區水處理原理與技術 | " | 45 | 3 |
海洋生態學 | 選修 | 45 | 3 |
水化學 | " | 45 | 3 |
大氣化學 | " | 45 | 3 |
沿海污染:污染物的來源、歸趨和影響 | " | 45 | 3 |
減災專題 | " | 45 | 3 |
海岸帶環境專題 | " | 45 | 3 |
滑坡災害機理、防治與風險評價 | " | 45 | 3 |
高級計算方法:原理與應用 | " | 45 | 3 |
海岸帶流體力學與風暴潮 | " | 45 | 3 |
泥沙運動與侵蝕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項目報告 | 選修 | — | 6 |
實習及報告 | " | —* | 3 |
*實習時數為720學時。
註:
為完成本課程並取得30學分,學生須:
——修讀載於表一的三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和五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5學分),以及撰寫載於表二的項目報告(佔6學分);或
——修讀載於表一的三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和六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8學分),以及參與載於表二的實習並撰寫報告(佔3學分)。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碩士學位(創新材料)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24-M72-2323-04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第一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設立理學碩士學位(創新材料)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創新材料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創新材料發展 | 必修 | 45 | 3 |
環保材料在可持續發展中的應用 | " | 45 | 3 |
可持續能源獲取技術 | " | 45 | 3 |
材料表徵技術 | " | 45 | 3 |
項目報告 | " | — | 6 |
學生須修讀四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2學分: | |||
先進能源儲存技術 | 選修 | 45 | 3 |
新興材料專題 | " | 45 | 3 |
能源、環境與可持續發展 | " | 45 | 3 |
功能材料 | " | 45 | 3 |
固態材料導論 | " | 45 | 3 |
材料設計 | " | 45 | 3 |
微納系統 | " | 45 | 3 |
量子力學原理 | " | 45 | 3 |
半導體材料及物理 | " | 45 | 3 |
總學分 | 30 |
按照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構思和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若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3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3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5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3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3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1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及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5.3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4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5.5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6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5.7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經第3/2009號法律及第4/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1/2014號法律及第8/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8 澳門教育法例: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經八月十一日第33/97/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核准的《私立教育機構通則》;
——經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核准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
——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
——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
——第19/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學分制度》;
——第15/202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第17/202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
15.9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10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11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15.12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5.13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15.14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參閱任何其他的資料或文件,以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永剛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薛榮滔
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偉聖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小鵬
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美英
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腫瘤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梁嘉敏 | 7.45 |
2.º | 李漢初 | 5.92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腫瘤科顧問醫生 王毓洲
正選委員:腫瘤科主治醫生 林毅
候選委員:腫瘤科顧問醫生 梁頌文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P/23號公開招標“公共衛生專科大樓電腦斷層掃描室設計、供應及安裝設備連裝修工程”,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行政委員會在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授予行政委員會主席張建洪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作出管理文化發展基金所需或適當的行為;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實體訂立合作及交流協議;
(三)確保人事管理工作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四)簽署任用書;
(五)簽署行政任用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七)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八)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九)核准年假表;
(十)指定按彈性工作時間提供工作的工作人員;
(十一)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審批工作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的缺勤;
(十四)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六)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七)認可工作表現評核;
(十八)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九)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二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十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發展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十二)批准提供與文化發展基金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在文化發展基金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許可作出用於進行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許可文化發展基金運作所必須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用、清潔及保安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類性質的開支;
(二十六)批准訂立有關實施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的合同,以及資助批給的協議書;
(二十七)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八)接受及返還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返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九)批准上限為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三十)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以及已獲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載於文化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的費用的處理、結算及支付;
(三十一)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發展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三十三)批准對不應徵收的款項作出返還;
(三十四)通過受資助者提交資助批給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活動或項目的報告。
二、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及主管人員。
三、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下,本決議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
主席:張建洪
委員:陳家耀
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二款及行政委員會第118/DELIB/CA/2023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陳家耀:
(一)領導及協調活動和項目資助廳、資助管理處、資助監察處、行政及財政處、綜合支援處及基金秘書;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及基金秘書,行使以下的權限: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3)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4)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5)認可工作表現評核,惟主管人員除外;
(6)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7)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簽署行政任用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五)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基金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批准向基金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發展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批准提供與文化發展基金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一)在文化發展基金職責範疇,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二)許可作出用於進行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許可文化發展基金運作所必須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用、清潔及保安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類性質的開支;
(十四)批准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五)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以及已獲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載於文化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結算及支付;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發展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八)批准對不應徵收的款項作出返還;
(十九)接受及返還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返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通過受資助者提交資助批給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三十五萬元活動或項目的報告。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其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張建洪
根據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第007/DESP/CA/2023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職權轉授予活動和項目資助廳廳長許鑫源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四)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五)通過受資助者提交資助批給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十五萬元活動或項目的報告。
二、以上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第007/DESP/CA/2023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職權轉授予資助管理處處長歐陽凱明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二、以上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第007/DESP/CA/2023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職權轉授予資助監察處代處長黃藹苓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二、以上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 對行使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第007/DESP/CA/2023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職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梁富華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二、以上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 對行使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第007/DESP/CA/2023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職權轉授予綜合支援處處長何浩能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二、以上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環境保護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督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級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監察經濟、商業、工業和服務業的所有活動,監管有關工作和對保障工人的法律和規章的遵守情況、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當發現違法行為時,處理個案,並建議相應的懲罰;進入工人所在的地方、場所或倉庫,及要求提供與監察事宜有關的資料文件;主要按環境保護局的職權範圍內執行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督察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九薪俸表所載的28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不少於50個小時監察範疇的實習或培訓課程(當中須包括行政處罰程序的培訓),或具有六個月或以上督察或監察實務的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至三月二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只接受以現金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本通告所要求的實習/培訓課程或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和d)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 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經第38/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14.3 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
14.4 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
14.5 經第5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2/2018號行政法規 《回收業設備及車輛資助計劃》;
14.6 經第34/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
14.7 第26/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淘汰老舊柴油車資助計劃》;
14.8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9 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4.10 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4.11 經第3/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
14.12 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13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14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15 第14/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
14.16 環境相關法例:
・ 第2/91/M號法律《環境綱要法》;
・ 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 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
・ 八月二十五日第35/97/M號法令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
・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污染);
・ 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
・ 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零售行為中,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須收取的金額;
・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供排水規章》;
・ 第3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巴塞爾簽署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5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經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於日內瓦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三次會議作出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III/1號決定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的批准書;
・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地方總規章》;
・ 第12/2014號行政法規《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 第37/2018號行政法規《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第38/2018號行政法規《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第23/2019號行政法規《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 第24/2019號行政法規《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第17/2021號行政法規《混凝土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 第28/2021號行政法規《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 第17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環境保護局傾卸許可的式樣;
・ 第17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別拆建物料及其他拆建物料的傾卸費;
・ 第4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從台灣地區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4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對石棉及含石棉的製品進口及轉運的管制事;
・ 第16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的化學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6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2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一次性發泡膠餐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所列的若干貨物;
・ 第12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不可降解塑膠製一次性餐飲吸管及一次性飲料攪拌棒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9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7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4.17 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協議及公約:
・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巴黎協定》;
・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及其修正案;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其修正案;
・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及其修正案;
・ 《關於汞的水俁公約》;
・ 《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植物保護協定》;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14.18 環境指引(載於本局網頁:www.dspa.gov.mo):
・ 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 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 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 地盤污染控制指南;
・ 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控制指引;
・ 關於瀝青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 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 拆除爆破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 廟宇及相關場所燃燒冥鏹空氣污染控制一般指引;
・ 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控制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 隔音及吸音設備之一般要求及建議;
・ 涉及《噪音法》第十條第二款有關進行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之污染控制指引;
・ 空調通風系統及抽水系統噪音污染控制指引;
・ 廢車場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 建築工地廢料分類指引;
・ 會議展覽活動的減廢及廢料分類處理指引;
・ 廢舊電池收集指引;
・ 澳門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指引;
・ 澳門公共戶外照明設計指引;
・ 公共部門及機構節約能源承諾與內部指引製作建議;
・ 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 建築廢料減廢指引。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公約、協議及指引(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財政處處長 袁文龍
正選委員:環境監察處代處長 楊紹宗
顧問高級技術員 洪進財
候補委員:特級督察 黃曉茹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永基
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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