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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環境保護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研究、規劃、執行、統籌和推動環境及能源政策的公共部門。
〔……〕
(一)協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環境及能源政策;
(二)〔……〕
(三)〔……〕
(四)確保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所推行的環境及能源政策的項目、措施及行動;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建議、籌辦和進行有關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教育的宣傳、培訓及資訊活動;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推動、協調和跟進能源業發展;
(二十五)促進和制定有關能源行業的發展計劃和規劃,並跟進和監察其執行情況;
(二十六)促進和參與制定有關能源行業活動的法例和規章;
(二十七)對能源產品的發展進行研究並促進該類產品的合理使用及提高其消耗效能;
(二十八)制定能源產品的生產、運輸和儲存設施及設備的技術條件,並特別在環境方面,制定適當的規章和技術規範;
(二十九)跟進和監察能源行業的公共服務專營公司的活動,以及推動和建議可能批給新業務的所需措施;
(三十)協助和推動有關制定能源產品價格的研究;
(三十一)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境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合作關係,以便利用能源行業技術和規章方面的發展優勢;
(三十二)〔原(二十四)項〕
一、〔……〕
二、〔……〕
(一)〔……〕
(二)〔……〕
(三)〔……〕
(四)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
(五)〔原(四)項〕
(六)〔原(五)項〕
(七)〔原(六)項〕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徵收法定的手續費、費用或任何其他收益,並將之送交財政局,以及執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二十二)〔原(二十一)項〕"
在第14/2009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五-A條,內容如下:
一、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為負責對能源政策及能源產品的發展進行策略性研究,以及推動、協調及跟進能源業發展和監察該行業的公共服務專營公司活動的附屬單位。
二、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的職權主要為:
(一)就能源政策和環境能源可持續發展的計劃、項目及行動進行策略性評估;
(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發展前景和環境問題,協助制定有關能源行業的發展計劃和規劃,並跟進和監察其執行情況;
(三)建議和推動落實既定能源政策和已批准的計劃及規劃所需的措施;
(四)促進和參與制定有關能源行業活動的法例和規章;
(五)就能源產品的發展進行研究並促進該類產品的合理使用及提高其消耗效能,以達到可靠優質的能源供應和對環境的有害影響減至最低的經濟目標;
(六)協助制定能源產品的生產、運輸和儲存設施及設備的技術條件,並特別在環境方面,制定適當的規章和技術規範;
(七)就有關能源行業活動的設施及設備的計劃、項目及方案發表意見;
(八)協助和推動有關制定能源產品價格的研究;
(九)協調能源行業活動基礎設施的項目;
(十)跟進和監察能源行業的公共服務專營公司的活動,以及推動和建議可能批給新業務的所需措施;
(十一)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境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合作關係,以便利用能源行業技術和規章方面的發展優勢。"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的環境保護局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人員編制取代。
撤銷經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服務的人員轉入環境保護局,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二、上款所指的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該名單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三、為一切法律效力,按本條規定轉入的人員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轉入後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由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開設的工作人員招聘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期間的開考,仍然有效。
原分配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一切動產,按法定手續轉移至環境保護局管理。
一、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環境保護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二、因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人員轉入及該辦公室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環境保護局預算的撥款承擔。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原分配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預算開支餘額轉至環境保護局相應的預算項目。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環境保護局"的提述。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5 | ||
處長 | 8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29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2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17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1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14 |
監察 | — | 督察 | 9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0 |
工務 | — | 技術稽查 | 9 |
總數 |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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