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16,872.40(澳門幣肆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肆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16,872.40 | |
總收入 | 416,872.4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16,872.40 |
總開支 | 416,872.40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飛文基、李萊德、郭林、馮國康、林日初、莫志偉、謝家銘、李惠萍。
就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訂立執行「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第二區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6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0,469,158.00(澳門幣肆仟零肆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10,117,289.50 |
2013年 | $ 18,911,041.25 |
2014年 | $ 11,440,827.25 |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3、次項目8.051.229.09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氹仔松樹尾社區中心建造承包工程——質量控制(土建)」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氹仔松樹尾社區中心建造承包工程——質量控制(土建)」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52,398.75(澳門幣貳佰叁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962,344.80 |
2015年 | $ 1,283,126.40 |
2016年 | $ 106,927.55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9、次項目7.020.332.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康福儀器、利華行有限公司、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康寧葯業有限公司、清新有限公司及利豐亞洲(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合同,金額為$386,877,142.60(澳門幣叁億捌仟陸佰捌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4年 | $ 29,087,974.30 |
2015年 | $ 49,865,098.90 |
2016年 | $ 20,777,124.50 |
康福儀器
2014年 | $ 1,766,764.60 |
2015年 | $ 3,028,739.30 |
2016年 | $ 1,261,974.7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2014年 | $ 5,463,165.50 |
2015年 | $ 9,365,426.70 |
2016年 | $ 3,902,261.10 |
康泰行
2014年 | $ 8,985,349.50 |
2015年 | $ 15,403,456.30 |
2016年 | $ 6,418,106.80 |
科達有限公司
2014年 | $ 35,648,384.40 |
2015年 | $ 61,111,516.10 |
2016年 | $ 25,463,131.7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2014年 | $ 27,621,692.30 |
2015年 | $ 47,351,472.50 |
2016年 | $ 19,729,780.20 |
清新有限公司
2014年 | $ 2,155,769.10 |
2015年 | $ 3,695,604.20 |
2016年 | $ 1,539,835.10 |
利豐亞洲(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2014年 | $ 2,110,066.80 |
2015年 | $ 3,617,257.40 |
2016年 | $ 1,507,190.6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優化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及設置油脂前處理設施之研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905,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萬伍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1,162,000.00 |
2013年 | $ 1,162,000.00 |
2014年 | $ 581,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8.090.267.6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b地段交通及民生設施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b地段交通及民生設施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52,627.80(澳門幣貳佰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807,237.00 |
2015年 | $ 1,076,316.00 |
2016年 | $ 269,074.8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8、次項目8.090.317.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建利——中德——新力合作經營執行「初級法院大樓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建利——中德——新力合作經營訂立執行「初級法院大樓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80,000,000.00(澳門幣叁億捌仟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10,000,000.00 |
2015年 | $ 180,000,000.00 |
2016年 | $ 90,00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6、次項目1.021.07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38,704.65(澳門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零肆元陸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38,704.65 | |
總收入 | 138,704.6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38,704.65 |
總開支 | 138,704.65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趙鎮昌,溫美蓮,李貝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6,099.11(澳門幣貳拾伍萬陸仟零玖拾玖元壹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56,099.11 | |
總收入 | 256,099.1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56,099.11 |
總開支 | 256,099.11 |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澳門監獄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李錦昌——委員:Manuel João Vasques Ferreira da Costa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9,422,434.03(澳門幣叁仟玖佰肆拾貳萬貳仟肆佰叁拾肆元零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9,422,434.03 | |
總收入 | 39,422,434.0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9-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9,422,434.03 |
總開支 | 39,422,434.03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紹基——委員:李鑄新;歐偉燊;李少容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6,401,844.20(澳門幣貳億伍仟陸佰肆拾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貳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56,401,844.20 | |
總收入 | 256,401,844.2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56,401,844.20 |
總開支 | 256,401,844.20 |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陳詠達,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黃晴錦,Jacques, Sylvia Isabel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大熊貓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604,339.22(澳門幣叁佰陸拾萬肆仟叁佰叁拾玖元貳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604,339.22 | |
總收入 | 3,604,339.2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3-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604,339.22 |
總開支 | 3,604,339.22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委員:林紹源,郭忠漢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322,982.36(澳門幣叁佰叁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叁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322,982.36 | |
總收入 | 3,322,982.3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322,982.36 |
總開支 | 3,322,982.36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郭惠嫻——委員:李潔如,張東遠,鄭世安——候補委員:楊錦華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71,048.09(澳門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零肆拾捌元零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171,048.09 | |
總收入 | 1,171,048.0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171,048.09 |
總開支 | 1,171,048.09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1,271,426.17(澳門幣伍仟壹佰貳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壹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1,271,426.17 | |
總收入 | 51,271,426.1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6-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1,271,426.17 |
總開支 | 51,271,426.17 |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杜志文——委員:Eusébio Mendes、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財政局代表)
就與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青洲坊及關閘一帶路網規劃研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9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750,000.00(澳門幣肆佰柒拾伍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4,275,000.00 |
2014年 | $ 475,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51.154.3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830,351.05(澳門幣叁佰捌拾叁萬零叁佰伍拾壹元零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830,351.05 | |
總收入 | 3,830,351.0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830,351.05 |
總開支 | 3,830,351.05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長:何超明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2,979.97(澳門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玖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2,979.97) | |
總收入 | (32,979.9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02-02-07-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5-02-0 | 02-02-07-00-03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10,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2-00-00 | 設施之負擔 | ||
5-02-0 | 02-03-02-01-00 | 電費 | (22,979.97) |
總開支 | (32,979.97) |
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副主席:黃錦輝(海事及水務局副局長)——秘書:鄧應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代委員:張祖強(財政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00,000.00) | |
總收入 | (20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00,000.00) |
總開支 | (200,000.00)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慶庭——委員:周信余,陳日鴻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及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四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幣七千元。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四月二十八日第37/84/M號法令、三月二日第15/85/M號法令、五月十一日第37/85/M號法令、六月二十日第13/88/M號法律、六月二十日第48/88/M號法令、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四月二十一日第4/97/M號法律、第12/2003號法律及第4/2005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十三條所指的M/5格式印件,由作為本批示附件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印件所取代。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需適時編製及通過二零一五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以及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以下稱為部門)的二零一五年度預算計劃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應送交財政局。
二、由各部門編製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活動的計劃及次計劃,以作為相關預算需要的依據。
三、對二零一五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準備,各部門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財政局將用作編製二零一五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的表格,連同有關填寫指引一併寄予各部門;
(二)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向財政局遞交(一)項所述已填妥、並獲監督實體一般性批准的表格;
(三)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部門提供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提案資料,該等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及/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四)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部門交來的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為此,應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的施工階段及相應的年度預算;
(五)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財政局呈交為訂定二零一五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的開支及收入總值、每章的總負擔建議;
(六)至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財政局告知各部門有關其將登錄於二零一五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金額的決定;
(七)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各部門的權限機關核准預算提案並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呈有關監督實體審議,隨後送交財政局聽取意見;
(八)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預算法、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15)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OR/2015)的提案。
四、二零一五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和二零一五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為著有關目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著手進行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必要的聯繫。
五、為了便於編製二零一五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各部門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和說明。
六、考慮到時勢的發展及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該等措施,一方面可清楚識別公共行政當局收入及開支總額,另一方面亦可訂定期限更長的預算綱領,無論部門的行政及財政制度為何,部門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預算人員開支應以現行實施的薪俸點為基礎;
(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預計應大致維持過往兩年的實際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有充分的理據;
(三)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部門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應提供於二零一五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及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四)由自治機構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轉移,倘其沒經法律指定或訂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作支付的負擔;
(五)為準確綜合公共部門間轉移的款項,若部門未能確保贈與或收取的部門亦將同等金額登錄於其收入或開支預算內時(視乎部門為贈與部門或為收取的部門而定),不得於其預算內登錄從其他部門取得或撥予其他部門的「預算轉移」;
(六)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七)在編製二零一五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時,應考慮預計從本年度轉移的負擔款項,包括按分段支付法規承擔的款項。
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