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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7/8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9/1985

刊登日期:

1985.5.11

版數:

1225

  • 修正營業稅章程第六五條、職業稅章程第八一-B條及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九零-A條條文。
相關法規 :
  • 第15/77/M號法律 - 核准營業稅章程。
  • 第2/78/M號法律 - 核准職業稅章程及附屬該章程關於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固定稅額,撤銷有關職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第一七九○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八三五號立法條例、六月一日第二/七四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三/七四號省令第二條。
  • 第21/78/M號法律 - 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 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1659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668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1718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1787號、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第1814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7/77/M號法令
  • 第37/85/M號法令 - 修正營業稅章程第六五條、職業稅章程第八一-B條及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九零-A條條文。
  • 第256/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五月十一日第37/85/M號法令之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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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營業稅》 - 《職業稅》 - 《所得補充稅》 - 稅務法例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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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85/M號法令

    五月十一日

    根據本地區現行稅務規章之規定,得將賦予財政司司長及稅捐廳廳長之權限授予任職於財政司且職級不低於處長之公務員。

    然而,基於多種因素,在短期內,現時有關授予權限之機制之運作受到阻礙,故必須先行處理急需解決之問題。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分別經三月二日第12/85/M號法令第14/85/M號法令*第15/85/M號法令修改之《營業稅規章》第六十五條、《職業稅規章》第八十一條——B及《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九十條——A按下列方式修改:

    * 請查閱: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布

    一、(現行條文之原文)

    二、可獲授予上款所指權限之處長之職位因任何原因而出缺時,得將有關權限授予任職於稅捐廳且屬技術員職程或財政技術員職程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

    第二條

    本法規立即開始生效。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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