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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4/97/M號法律

公報編號:

16/1997

刊登日期:

1997.4.21

版數:

520

  •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21/78/M號法律 - 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 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1659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668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1718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1787號、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第1814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7/77/M號法令
  • 第4/97/M號法律 -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 第24/GM/99號批示 - 確認澳門地區與台灣之間存有稅務互惠待遇。
  •  
    相關類別 :
  • 《所得補充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7/M號法律

    四月二十一日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c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九條之修改)

    由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修改之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九條之內容修改為如下:

    第九條

    (豁免)

    一、………………………………………………。
    a)………………………………………………;
    b)………………………………………………;
    c)………………………………………………;
    d)………………………………………………;
    e)………………………………………………;
    f)………………………………………………;
    g)………………………………………………;
    h)住所或實際領導機關設在外地之空運企業在本地區經營從商業上使用航空器之業務及其補充業務所獲之總收益,但僅以住所或實際領導機關設在澳門之相同性質之企業獲相應之豁免,及該互惠已在航空運輸協定內獲承認,或已獲總督在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批示承認者為限。
    二、………………………………………………。

    第二條

    (效力)

    本法律適用於一九九六年營業年度及其後營業年度之收益。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頒布。

    着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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