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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十六條第六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的供款金額為每月澳門幣四十五元。

二、由受益人及相關僱主各自承擔的供款比例為一比二。

三、本批示自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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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給付的金額為:

(一)養老金 每月三千七百四十澳門元; ****
(二)殘疾金 每月三千七百四十澳門元; ****
(三)失業津貼 每日一百五十澳門元; *****
(四)疾病津貼 屬沒住院的情況,每日一百一十四澳門元; *****
  屬住院的情況,每日一百五十澳門元; *****
(五)出生津貼 五千四百一十八澳門元; *********
(六)結婚津貼 二千一百二十二澳門元; *****
(七)喪葬津貼 二千七百五十澳門元。 *****

二、按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發放救濟金的金額改為每月二千四百五十七澳門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1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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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簡稱政策研究室,在行政長官管轄及指導下運作。

二、政策研究室旨在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文化方面開展調研、相關工作及研究;在評估、制訂及跟進公共政策、發展計劃及方案上,向行政長官提供屬技術及組織性質的支援,實現民主決策、科學決策、高效決策的目的;向行政長官提供資訊,讓其瞭解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發展面對的問題和挑戰,以尋求解決辦法。政策研究室職責尤其如下:

(一)開展澳門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的調研工作;

(二)對澳門特區經濟和社會的結構性問題和形勢進行分析、研究;

(三)展開中長期的前景研究;

(四)以民意、民願為基礎,制訂公共政策、施政計劃及方針,向行政長官提供資訊準備及意見諮詢;

(五)分析和評估公共政策、計劃及施政方針;

(六)推動與澳門特區或以外的公、私機構的技術合作,跟進技術合作協議;

(七)提供、推廣工作範圍的資訊。

三、政策研究室屬項目組,存續期三年,可續期。

四、政策研究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一名主任領導、兩名副主任輔助。主任及副主任任期一年,可續任,可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報酬由同一批示訂定。

五、政策研究室的研究、相關工作及調研事務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一名首席顧問協調、兩名技術顧問輔助。首席顧問和技術顧問任期一年,可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報酬由同一批示訂定。

六、全職擔任職務的技術顧問等同廳長,其報酬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二所訂的薪俸點。

七、政策研究室由運作所需的工作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可透過向所屬部門以派駐或徵用方式、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透過包工合同、個人勞動合同或兼任方式任用所需人員。

八、為適用的法律制度所規定的效力,以兼任方式在政策研究室擔任職務者,則被確認為屬公共利益的情況,並可收取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報酬。

九、政策研究室要求下,所有公共實體及部門有義務提供合作。

十、經主任建議,政策研究室可透過簽訂協議或按取得服務法律制度,聘請澳門特區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及專業顧問提供服務及技術支援。

十一、政策研究室如與私人實體訂定服務提供合同,應就須保密的事宜、輔助文件及其他交付或公開的資料等訂定特別保障的條款。

十二、因政策研究室的設置及運作而引致的負擔,由澳門特區預算所登錄的撥款支付,以及於必要時由財政局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十三、政策研究室應每年向行政長官提交開展其工作所需的預算提案,以便將之納入澳門特區預算內。

十四、撤銷第20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

十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現有人員,不論以徵用、派駐、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個人勞動合同任用,均轉到政策研究室,維持其職務的法律狀況。

十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的權利和義務、動產和不動產轉移到政策研究室。

十七、廢止第20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八、本批示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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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高士德大馬路下水道重整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高士德大馬路下水道重整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2,300,830.00(澳門幣叁仟貳佰叁拾萬零捌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3,000,000.00
2011年 $ 24,000,000.00
2012年 $5,300,83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6、次項目8.044.089.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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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兔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50,000枚
一元五角 250,000枚
一元五角 250,000枚
一元五角 250,000枚
五元 25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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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蓮花路南面填土(第二期)及排放網的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蓮花路南面填土(第二期)及排放網的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8,657,506.00(澳門幣捌仟捌佰陸拾伍萬柒仟伍佰零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26,600,000.00
2011年 $ 62,057,506.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23、次項目8.090.28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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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關閘至媽閣巴士專道綜合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關閘至媽閣巴士專道綜合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500,0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750,000.00
2011年 $ 1,75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51.154.2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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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美華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望廈體育館重建——編製施工計劃」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美華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望廈體育館重建——編製施工計劃」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84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捌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5,918,000.00
2011年 $ 11,999,000.00
2012年 $ 923,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7.020.156.05,金額為$5,538,000.00(澳門幣伍佰伍拾叁萬捌仟元整)。

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7.020.156.06,金額為$380,000.00(澳門幣叁拾捌萬元整)。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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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亞馬喇前地行人通道優化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亞馬喇前地行人通道優化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555,225.00(澳門幣柒佰伍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1,900,000.00
2011年 $ 5,655,225.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096.3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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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維鎂(澳門)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C型X光透視機」,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維鎂(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C型X光透視機」的合同,金額為$2,655,6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伍萬伍仟陸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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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大熊貓」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五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本批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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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該準則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二、本批示自公佈後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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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38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者)

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

1. 前言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施政過程中,領導及主管人員擔當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既要與上級緊密合作,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又要有效管理其負責的組織單位,以確保政策的順利推行,回應社會發展和市民的訴求。

作為領導及主管人員,見識和能力固然重要,身正行端也是關鍵,二者兼備,才可以令工作具備綜合素質,令政府的施政贏得市民的認同和支持。為此,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行為均受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行政程序法典》《刑法典》及《財產申報》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規範。特區成立後,政府更對有關法律制度作出了完善及補充,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包括: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等,充實並加強了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必須履行的義務。

同時,相關法律除了明確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義務外,還規範了其違反義務時所須承擔的紀律、財政、民事及刑事責任,以督促領導及主管人員履行法定義務,形成一個完整機制,促進特區管治有效性,推進特區的可持續發展,確保“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在澳門的成功落實。

2.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義務及相關的法律要求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4條規定,聘任為領導及主管的人員須具備公民品德,即“具個人品格及專業操守、且顯示有能力以高度的行為道德準則去弘揚所任職務的聲譽和威信”。

綜合各法律的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應具備的公民品德體現為無私、熱心、服從、忠誠、保密、有禮、勤謹、守時、專職、合法等一系列公務人員必須遵守的一般義務,以及因應領導及主管人員職務特性而固有的特別義務。根據各項義務的內涵,可歸納為“忠誠有禮”和“無私正直”兩大部分。

“忠誠有禮”是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其專業能力協助上級制定及執行政策,管理其負責的單位,以及其工作贏得社會廣大市民認同和支持的重要行為準則;而“無私正直”則是支撐各領導及主管人員實行“忠誠有禮”義務的個人道德基礎。“忠誠有禮”與“無私正直”二者相互緊扣和依托,形成領導及主管人員義務的一個共生機制,是領導及主管人員職務行為的指針。

2.1 忠誠有禮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任何公務人員在擔任職務時均須履行“忠誠有禮”的義務。“有禮”及與其相關的“熱心”義務是指,“以有效之方式及盡心之態度執行其職務,尤其要了解法律及規章之規定、上級之指示;具備及增進其技術知識、掌握及改善其工作方式”,並“以尊重、有教養之態度對待公共部門之使用者、同事、上級及下屬”。

“忠誠”及與其相關的“服從”義務則是指,“尊重及遵守其正當上級以法定方式及以工作為目的而發出之命令”,並“根據上級指示及工作目的執行其職務,以謀求公共利益”。領導及主管人員更須“以遵守合法性的方式及以公正之態度對待下屬”。

綜合兩者的重點,“忠誠有禮”就是忠於法律以至社會規範,努力提升自身的能力,有效處理與上下級以及市民的關係,形成相互協作的關係網絡,既能做到協助上級制定政策及確保其執行,又能有效管理本身負責的組織,更能維護政府的形象,最終的目的是謀求“公共利益”。為此,《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進一步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這三個方面作出規範,指引其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行為。

1) 協助制定政策及確保其執行

對領導及主管人員來說,忠誠不僅代表遵守及根據上級的指示執行職務,還更代表着協助制定政策及確保其執行。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23條與《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16及第17條就規定,領導人員須“以適當方式忠實地向政府匯報部門的一切重要事情”,並“在其部門的職責範圍內,有責任忠誠地協助政府制定所屬領域的政策,以及組織及領導其部門,以便與監督實體緊密合作,確保政策的執行”,為此,領導及主管人員應按照有關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及法律法規草擬指引的要求進行政策諮詢,並對政策的執行作出跟進及評估。在有需要時領導及主管人員亦應“向監督實體建議作出不屬局長本身或獲授予的職權範圍的部門管理行為,以及建議認為對正確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策及達到法例及施政方針所定的目標最為合適的措施”,以“確保履行及落實行政長官及政府所訂定的政策指引及指令”。

另外,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21條的規定,廳長及處長等主管人員亦須考慮到所屬部門的整體目標及其所負責的組織附屬單位的職權“協助上級制定、編製、評估及執行涉及其範疇的政策,以及推動開展所需的研究及諮詢,並建議適當的措施”。

2) 有效管理負責的組織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17至21條規定了領導及主管人員在管理其負責的組織具有一系列職權,從所管理的組織出發,建議採取有助推動革新的措施,以改善人力資源、財政資源、物資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持續提升組織整體的效率及對市民的服務素質,並對有關措施進行監控、評估及完善,製作並公佈相關的報告。

同時,上述補充規定的第16條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並公正地對待下屬,既是領導及主管人員須依法推動組織的改革,促進人員之間良好關係的建立,以提升組織的整體成效。

3) 維護政府的形象

政府的形象有賴全體公務人員共同維護。在執行職務與市民接觸時,領導及主管人員除了對自身,亦須督促其下屬履行相關義務,《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11條就規定,“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者應堅守其個人行為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所服務的部門或實體的形象造成負面的影響,以及不會損害執行有關官職所需的威嚴”。

同時《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16條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須“確保其本人的行為及督促其下屬的行為符合適用法例的規定,以及尊重私人依法受保護的權益”。

2.2 無私正直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所指的無私義務,要求領導及主管人員不得“因執行職務而直接或間接收取非法律賦予之金錢或其他利益,持公正無私及獨立之態度對待任何性質之私人利益及壓力,以尊重巿民間之平等”。其中的重點是領導及主管人員堅持正直的操守,不得利用擔任職務的便利為自己或為與自己有關的個人謀取私利。

為了確保領導及主管人員堅持正直的操守,免受利益關係的影響,以履行無私的義務,相關法律進一步從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利用職務信息、與其他人或組織形成利益關係,以及不正當財產的累積等方面規定了一系列的其他的義務,包括保密、迴避及申報財產等。

1) 保密

政府的非公開資料容易被利用,產生不合法利益,公務人員必須小心處理,為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就要求公務人員必須履行保密義務,“對因擔任其職務而獲悉之非公開之事實保守職業秘密”,亦即是公務人員須對因工作關係而接觸到一些涉及行政當局或市民的非公開資料保密。

同時,因領導及主管人員所掌握的資料更為重要,《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的第16條更明確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對“僅因其職務而得悉的資料、文件及其他材料承擔保密及不予公開的義務”,而且除了經主管機關批准的情況外,須“在終止職務時,將其占有的屬部門的文件,特別是被列為限閱或機密的文件,以及或有的副本,退還及送交主管機關”。

2) 迴避

為避免公務人員因親屬或本身利益關係而直接或間接未能履行無私正直的義務,法律亦對公務人員在職時參與行政程序、行政當局在公法或私法上的行為或合同、職業與業餘活動進行限制,而且對領導人員離職後從事某些業務作出限制,領導人員必須按法律規定作出迴避。

在職時不可參與的行政程序、職業與業餘活動

領導及主管人員不僅在直接參與的行政程序中會受到本身親屬影響,而且會因有直接利益或代理他人的利益而不得參與行政程序,為此,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參與的行政程序、職業,以至業餘活動均受到限制。

《行政程序法典》第46條規定了,若任何公務人員或其親屬(以其本人身份、作為他人的代理人或無因管理人;公務人員的配偶、任一直系血親或姻親、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任何與公務人員在共同經濟下生活的人)與行政程序、行政當局在公法上或私法上的行為或合同發生利害關係時,有關公務人員均不得參與其中。

在參與職業活動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規定了公務人員不從事不得兼任的活動,即不擔任及停止從事與所擔任職務不相容之活動,《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3條及第9條進一步規範,除明確規定或經行政長官不得轉授的批示許可者外,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專職性制度執行職務,不得兼任其他公共職務或官職”。

在參與業餘活動上,第16/2001號法律《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24條規定了,除經許可或執行職務者外,公務員及服務人員禁止進入幸運博彩場所。

離職後的就業限制

因領導人員在職時掌握重要的資料及對決策具有不少的影響力,離職後亦會因之前擔任的職務與私人發生利害關係,因此,除了在職時需要迴避外,《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基本規定》第19條亦規定,領導人員如擬自其定期委任終止日起計六個月內從事私人業務者,應事先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

就申請許可所作的決定須徵詢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的意見,並把作出有關決定的情況及其依據的概述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3) 申報財產

為了保障公務人員合法利益的取得,防止非法利益的收受,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規定,所有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申報其個人及配偶,或類同配偶生活的人士的財產,凡兼任有酬或可獲財產利益的職位、職務或活動等,亦須申報在財產申報書內。

3. 領導及主管人員違反義務時的責任

從領導及主管人員義務的內涵看,儘管“忠誠有禮”直接關涉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效果,而違反“無私正直”義務則間接地影響特區政府的施政成效,但未能履行“忠誠有禮”義務者一般不會涉及非法利益,所以不會牽涉到刑事責任,而由於違反“無私正直”義務多與非法的利益相關,更容易破壞政府的形象及違反刑法,因此,領導及主管人員未能履行“無私正直”義務時,除了可能負上紀律、特定、終止委任、民事及財政責任外,還可能須要承擔刑事責任。

3.1 紀律、特定及終止委任責任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1及第300條的規定,當公務人員違反一般義務或特別義務時須負上紀律責任,按嚴重程度可被科處:1)書面申誡;2)罰款;3)停職;4)強迫退休;5)撤職。

同時,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若領導人員在其部門的職責範圍內未能忠誠地協助政府制定所屬領域的政策,以及未能組織及領導其部門,以致影響已採取的政策或其執行,可根據嚴重程度被譴責,以至被免職且不獲補償。

最後,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16條,領導及主管之定期委任可因以下原因在有效期內被終止:1)因工作需要,並經適當說明理由,尤其是基於無法證明具能力確保上級訂定的指示得以執行或未能落實既定目標;2)因不遵守專職性義務;3)因不遵守甄選及聘任人員的規則;4)不遵守確保公共行政公正無私的規則;5)因實施違紀行為而被科處罰款或更重的處分。

3.2 民事與財政責任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須按適用法例的規定,對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不法行為負民事及財政責任。

在民事責任上,第28/91/M號法令第3條就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對於超越其職務範圍所作出的不法行為或在履行職務中以及因履行職務故意作出不法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財政責任上,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所核准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79條的規定,若人員違反預算編製及執行的規定,以及違反有關公共開支的許可或支付的規定者;又如發生虧空、挪用公款或其他有價物,又或不當支付等情況,須科罰款及負上紀律責任。

3.3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246條、第332條、第333條、第337條、第338條、第340條至342條、第344條及第347條至349條之規定,若在擔任職務時作出受賄、公務上之侵佔、公務上之侵佔使用、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違法收取、濫用職權、違反保密、公務員袒護他人、瀆職以及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等不法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是損害公共利益時,均須負上刑責。

4. 總結

為確保領導及主管人員能有效協助政府政策的制定和落實、有效管理本身負責的組織、切實回應社會發展及市民訴求,各法律規定了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義務作為職務行為準則,各項義務歸納為“忠誠有禮”和“無私正直”兩大部分。

“忠誠有禮”就是忠於法律以至社會規範,努力提升自身的能力,有效處理與上下級以及市民的關係,形成相互協作的關係網絡,最終的目的是謀求“公共利益”,主要的內容表現為三個方面:1)協助制定政策及確保其執行;2)有效管理本身負責的組織;3)維護政府的形象。若未能履行“忠誠有禮”義務,領導及主管人員將須按嚴重程度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負上紀律、特定、終止委任、民事及財政責任。

“無私正直”就是通過履行保密、迴避及申報財產等義務促使領導及主管人員堅持正直的操守,不得利用擔任職務的便利為自己或為與自己有關的個人謀取私利。由於違反“無私正直”義務多與非法的利益相關,因此,領導及主管人員未能履行這項義務時,除了須負上紀律、特定、終止委任、民事及財政責任外,還可能要負上刑責。

總的來說,“忠誠有禮”及“無私正直”這兩大部分義務是領導及主管人員對自身、對組織及對社會的行為的道德基礎,是政府施政有效性的前提條件,更是維護組織威嚴和政府形象的最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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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一標段及第四標段」,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一標段及第四標段」的合同,金額為$2,326,360,349.50(澳門幣貳拾叁億貳仟陸佰叁拾陸萬零叁佰肆拾玖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38,473,830.40
2012年 $ 332,337,192.80
2013年 $ 332,337,192.80
2014年 $ 332,337,192.80
2015年 $ 332,337,192.80
2016年 $ 332,337,192.80
2017年 $ 332,337,192.80
2018年 $ 193,863,362.30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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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的合同,金額為$1,638,888,149.10(澳門幣壹拾陸億叁仟捌佰捌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壹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97,552,866.00
2012年 $ 234,126,878.40
2013年 $ 234,126,878.40
2014年 $ 234,126,878.40
2015年 $ 234,126,878.40
2016年 $ 234,126,878.40
2017年 $ 234,126,878.40
2018年 $ 136,574,012.70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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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的合同,金額為$811,251,208.00(澳門幣捌億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壹仟貳佰零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48,288,762.40
2012年 $ 115,893,029.70
2013年 $ 115,893,029.70
2014年 $ 115,893,029.70
2015年 $ 115,893,029.70
2016年 $ 115,893,029.70
2017年 $ 115,893,029.70
2018年 $ 67,604,267.40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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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澳門俾利喇街公屋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澳門俾利喇街公屋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36,343.40(澳門幣貳佰貳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263,099.20
2011年 $ 1,578,595.20
2012年 $ 394,649.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2、次項目6.020.042.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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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俾利喇街公屋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俾利喇街公屋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50,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100,000.00
2011年 $ 1,200,000.00
2012年 $ 35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2、次項目6.020.042.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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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900,000.00(澳門幣陸佰玖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3,450,000.00
2011年 $ 3,45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44.074.1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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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ngenharia Hidráulica de Macau,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50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6,750,000.00
2011年 $ 6,75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44.074.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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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執行「中國銀行大廈23、26及27樓政府新辦公室裝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訂立「中國銀行大廈23、26及27樓政府新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547,197.40(澳門幣貳仟壹佰伍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14,364,800.00
2011年 $ 7,182,397.4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 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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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2,000,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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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收益項目 金額
11-00   法定收入及特區預算轉移收入 12,000,000.00
11-07   特區預算轉移、補貼及補助 12,000,000.00
  74 營運津貼 12,000,000.00
    總收益 12,000,000.00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金額
23-00   銷售及提供服務成本 500,000.00
  61 銷售貨品及耗用材料成本 500,000.00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2,000.00
24-10   其他財務費用 2,000.00
  68 財務支出及損耗 2,000.00
25-00   人事費用 9,972,000.00
25-01   工資及薪金 6,800,000.00
  64 人事費用 6,800,000.00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1,825,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25,000.00
  64 人事費用 1,800,000.00
25-03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1,300,000.00
  64 人事費用 1,300,000.00
25-10   其他人事費用 47,000.00
  64 人事費用 47,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1,516,000.00
26-01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 157,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50,000.00
  65 其他經營成本 7,000.00
26-02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 40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400,000.00
26-03   維修及保養 10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00,000.00
26-04   辦公室用品及其他非耐用品 30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300,000.00
26-05   租金及租賃費用 2,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2,000.00
26-06   交際、接待及差旅費 15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50,000.00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14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40,000.00
26-08   保儉費 72,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52,000.00
  64 人事費用 20,000.00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4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40,000.00
26-10   雜項支出 155,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00,000.00
  65 其他經營成本 50,000.00
  69 非常支出及損耗 5,0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10,000.00
29-02   會費及捐贈 10,000.00
  65 其他經營成本 10,000.00
    總費用 12,000,000.00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於澳門——郵政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趙鎮昌,梁祝艷,陳念慈,溫美蓮,吳美琪,劉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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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提供「澳氹第四條跨海通道及A、B區海底隧道可行性研究」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氹第四條跨海通道及A、B區海底隧道可行性研究」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692,5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陸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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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執行「歐亞海底電纜三號搬遷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歐亞海底電纜三號搬遷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9,540,000.00(澳門幣壹億貳仟玖佰伍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45,000,000.00
2011年 $ 45,000,000.00
2012年 $ 39,54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8.090.30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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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HNET亞洲有限公司提供「設置和營運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名管理及登記系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NET亞洲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設置和營運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名管理及登記系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787,3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柒仟叁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2,205,280.00
2011年 $ 3,350,340.00
2012年 $ 3,544,340.00
2013年 $ 3,687,34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第八章「電信管理局」內經濟分類07.10.00.00.00、金額為$346,480.00(澳門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整)。

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8.062.005.01、金額為$1,858,8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整)。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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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澳門關閘口岸暨周邊環境的總體概念性城市設計——計劃編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澳門關閘口岸暨周邊環境的總體概念性城市設計——計劃編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000,000.00(澳門幣玖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900,000.00
2011年 $ 8,10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90.028.5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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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批准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建築物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後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由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建築物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後加工程,金額為$18,857,407.50(澳門幣壹仟捌佰捌拾伍萬柒仟肆佰零柒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16,000,000.00
2011年 $ 2,857,407.5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7、次項目8.090.246.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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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晉業拓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執行「嘉模泳池更衣室改善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晉業拓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訂立「嘉模泳池更衣室改善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936,99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355,114.00
2011年 $ 1,581,876.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1、次項目7.020.280.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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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陳炳華建築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編制新風順堂衛生中心工程圖則」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陳炳華建築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編制新風順堂衛生中心工程圖則」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800,000.00(澳門幣玖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5,880,000.00
2011年 $ 2,940,000.00
2013年 $ 98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4.021.06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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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港務局儲備科大樓部份擴建及維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港務局儲備科大樓部份擴建及維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998,189.00(澳門幣肆佰玖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1,500,000.00
2011年 $ 3,498,189.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1.013.207.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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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仁伯爵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輔助設施及急診部——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仁伯爵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輔助設施及急診部——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800,000.00(澳門幣肆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200,000.00
2011年 $ 2,400,000.00
2012年 $ 2,20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6、次項目4.021.061.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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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5,651,842.60(澳門幣貳仟伍佰陸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7,600,000.00
2011年 $ 18,051,842.6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章第一組「行政暨公職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 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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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61,616,955.57(澳門幣陸仟壹佰陸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伍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61,616,955.57)
    總收入 (61,616,955.57)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61,616,955.57)
    總開支 (61,616,955.57)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署理院長:殷磊——署理副院長:崔維孝——秘書長:陳偉民——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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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83,489,000.00(澳門幣捌仟叁佰肆拾捌萬玖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大學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83,489,000.00)
    總收入 (83,489,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83,489,000.00)
    總開支 (83,489,000.00)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謝志偉——委員:李沛霖、林金城、王宗發、趙偉、馬有禮、蘇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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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69,066,000.00(澳門幣壹億陸仟玖佰零陸萬陸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衛生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69,066,000.00)
    總收入 (169,066,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4-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69,066,000.00)
    總開支 (169,066,000.00)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展潤——其他委員:鄭成業,李偉成,何鈺珊,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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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 $284,000,000.00(澳門幣貳億捌仟肆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284,000,000.00)
    總收入 (284,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84,000,000.00)
    總開支 (284,000,000.00)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容光耀——其他成員:黃艷梅、張鴻喜、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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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98,000,000.00(澳門幣玖仟捌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體育發展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98,000,000.00)
    總收入 (98,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7-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98,000,000.00)
    總開支 (98,000,000.00)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委員:林國洪,Lei, Maria Helena dos Remédios Vice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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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350,255,192.68(澳門幣叁億伍仟零貳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陸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民政總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350,255,192.68)
   

總收入

(350,255,192.68)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1-3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50,255,192.68)
總開支 (350,255,192.68)

* 請查閱:更正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李偉農,羅永德——其他成員:關施敏,伍秉賢,馬錦強,梁冠峰,麥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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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獲多利大廈旅遊局設施的擴展及改造——18、12及13樓」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獲多利大廈旅遊局設施的擴展及改造——18、12及13樓」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782,717.00(澳門幣捌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4,391,358.50
2011年 $ 4,391,358.5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三章「旅遊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 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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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資訊推廣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749,248.00(澳門幣貳佰柒拾肆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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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駐中國台灣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駐中國台灣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93,712.00(澳門幣壹佰肆拾玖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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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locom Korea Inc.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locom Korea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702,320.00(澳門幣壹佰柒拾萬零貳仟叁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180,8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捌萬零捌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2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180,8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捌萬零捌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2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976,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柒萬陸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2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Discover Momentum, L.L.C.提供「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iscover Momentum, L.L.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043,040.00(澳門幣壹佰零肆萬叁仟零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2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Hume Whitehead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ume Whitehead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188,000.00 (澳門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2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yriad Travel Marketing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yriad Travel Marketing訂立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869,6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陸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2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4,928,165.03(澳門幣叁仟肆佰玖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零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34,928,165.03)
    總收入 (34,928,165.03)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2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4,928,165.03)
    總開支 (34,928,165.03)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委員: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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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112,000,000.00(澳門幣壹億壹仟貳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12,000,000.00)
    總收入 (112,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2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12,000,000.00)
    總開支 (112,000,000.00)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委員:梁勵、何絲雅、老柏生、鍾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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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一台「現場勘查車」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須完善上述車輛之裝備,須修改第33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880,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3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9年 $ 658,000.00
2011年 $ 1,222,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