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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式樣。該式樣載於附件,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
二、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載有以下資料:
(一)持證人姓名;
(二)性別,男性為字母“M”,女性為字母“F”;
(三)出生日期;
(四)持證人照片;
(五)職級或職務;
(六)僱主實體;
(七)簽發日期;
(八)有效日期;
(九)條碼;
(十)聘用許可批示編號;
(十一)職業介紹所代號(倘有);
(十二)編號;
(十三)光學閱讀代碼。
三、根據三月三日第15/GM/97號批示簽發之非本地勞工身份卡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
四、廢止三月三日第15/GM/97號批示。
五、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式樣及特徵:
尺寸:85.5毫米 x 54毫米,圓角
正面: | 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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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目前有多項研究工作正在進行,故宜將其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21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下稱“研究中心”)之存續期兩年。
二、“研究中心”運作衍生的財政負擔繼續由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的有關撥款支付,或由法律為此目的而調動的其他撥款支付。
三、澳門理工學院繼續負責向“研究中心”提供行政技術輔助。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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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籌備辦公室,簡稱籌備辦公室,直接隸屬行政長官。
二、籌備辦公室宗旨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廣東省合作範疇,組織、協調及監督廣東省橫琴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的設立,其職責尤其為:
(一)訂立一般指引及操作措施,促進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的設立。使產業園成為理想的營運場地,推動中醫藥領域創新、發掘商機及提供商業服務,貫徹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多元化、發展及加強珠三角國際競爭力的策略;
(二)協調參與設立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的機構,釐定參與機構的職責及在組織、協調配合和互補方面的需求程度;
(三)促進高科技活動的融匯,推動致力中醫藥創新、作出新嘗試、引入新科技的工業、服務企業、高等教育和研究機構的互動。
三、籌備辦公室為項目組,存續期一年,可續期。
四、籌備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及兩名副主任輔助,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委任,為期一年,可續期,並可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報酬由同一批示訂定。
五、籌備辦公室由運作所需的工作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可透過由所屬部門派駐或徵用的方式,或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的方式,或透過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或以兼任方式任用。
六、為適用的法律制度所規定的效力,經主管實體許可,以兼任方式在籌備辦公室擔任職務者,被確認為屬公共利益的情況,可收取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的報酬。
七、籌備辦公室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款項支付。
八、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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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九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簡稱為“辦公室”,直接隸屬行政長官。
二、辦公室存續期一年,可續期。
三、辦公室旨在訂定、開展及協調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簡稱為“研究室”)所需的工作,尤其:
(一)構思研究室組成及運作的模式,草擬法規草案,為研究室訂定組織架構、職責及權限;
(二)訂定及調動設立研究室及其運作所需的後勤和人力資源;
(三)探索研究室的工作方法、工作機制及程序;
(四)以高效為準則,明確研究室與其他公共實體,尤其諮詢機構或參與制訂政策機構之間的跨部門及跨領域聯繫。
四、辦公室制訂組織架構草案時,須訂定研究室對下列目標的職責及權限:
(一)開展研究、相關工作及調研,尤其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文化及對外合作方面;
(二)在評估、制訂及跟進公共政策方面,為行政長官提供資訊準備及意見諮詢;
(三)向行政長官提供關於社會結構性問題及形勢的分析研究材料,以民意、民願為基礎,實現民主決策、科學決策、高效決策的目的。
五、辦公室領導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定期委任的一名主任及兩名副主任組成,可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報酬由同一批示訂定。
六、辦公室的研究、相關工作及調研事務由首席顧問協調,可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七、辦公室由運作所需的工作人員組成。經領導層建議,可透過向所屬部門以派駐或徵用方式、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透過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用所需人員。
八、辦公室設置及運作產生的財政負擔,由為此目的登錄或將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款項支付。
九、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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