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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6,532,962.77(澳門幣陸仟陸佰伍拾叁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柒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66,532,962.77 | |
總收入 |
66,532,962.7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6,532,962.77 |
總開支 |
66,532,962.77 | ||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港務局局長)——委員:鄧應銓 (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蕭錦明(港務局財政處處長);郭趣歡(港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黃羨虹(財政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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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454,111.95(澳門幣肆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玖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54,111.95 | |
總收入 | 454,111.9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54,111.95 |
總開支 | 454,111.95 | ||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朱偉幹,委員:薛振強,姍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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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4,198,245.54(澳門幣玖仟肆佰壹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伍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94,198,245.54 | |
總收入 | 94,198,245.5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94,198,245.54 |
總開支 | 94,198,245.54 | ||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委員:戴祖義;潘永權;吳志強;Lei, Maria Helena dos Remédios Vice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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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陳炳華建築師訂立提供「澳門大學教務及行政大樓(B1)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850,0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伍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5年 | $1,710,000.00 |
2007年 | $ 855,000.00 |
2011年 | $ 285,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3.021.092.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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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780,000.00(澳門幣陸佰柒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2,825,000.00 |
2012年 | $ 3,390,000.00 |
2013年 | $ 565,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4、次項目3.021.16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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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給付的金額改為:
養老金 | 每月澳門幣二千元; |
殘疾金 | 每月澳門幣二千元。 |
二、按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的規定發放救濟金的金額改為澳門幣一千三百一十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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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從二零一二年度開始,於二零一六年度終結。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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