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檢察長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檢察長辦公室編制內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規劃、管理及維護網絡系統、數據庫系統、伺服器系統及其相關的設備。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85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5.1具有資訊(網絡基礎建設)、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電腦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

5.2 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5.3 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5.4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者須具有最少兩年任職相當於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的工作經驗,與公共部門無聯繫者須具最少兩年專職擔任相當於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工作經驗;此外,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但須具備最少兩年專職擔任相當於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工作經驗。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五月九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請由大樓的側門進入)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本通告所要求的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或其副本: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須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7.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會被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和d)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實踐考試,一小時三十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上述第a)項任一階段或第b)項的甄選方法,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會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0%,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3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14.4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

14.5 伺服器系統的設計、配置、管理、維護及保安相關知識,包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Linux、VMware及Microsoft Sharepoint;

14.6 網絡設備的配置、管理、維護及保安相關知識,包括Cisco、Fortinet及Juniper;

14.7 數據庫的設計、配置、管理、維護及保安相關知識,包括Oracle及Microsoft SQL Server;

14.8 網絡安全及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

14.9 網頁系統設計及開發的專業知識;

14.10 資訊系統設計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筆試階段時,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正選委員:支援廳廳長 鄭桂垣

支援廳資訊處代處長 魏立文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 鄭覺良

職務主管 許錦泉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轉入開考通告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為屬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的職程——各公共部門的行政技術助理員、普查暨調查員、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照相排版員及郵務文員的工作人員,進行為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而設的轉入開考。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屬為轉入需較高程度學歷的職程而設的轉入開考,由行政公職局負責,旨在確定申請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合格”人士。

對於本開考的“合格”人士而言,最後成績名單的有效期為,自該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起,直至轉入的選擇期限屆滿為止。

2. 報考條件

凡於開考之日(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屬編制內或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普查暨調查員職程、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照相排版員職程及郵務文員職程的工作人員,且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均可報考:

2.1 具備高中畢業、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

2.2 屬相關職程第三職等或以上,並於該職程服務滿三年;

2.3 最近三年在相關職程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3. 報考方式、期限及地點

3.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五月九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報考,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所屬公共部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轉入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由教育機構發出的第2.1點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

3.3 所提交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4 如投考人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已存於其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該文件,但須於報名表內作出聲明。

3.5 投考人如在報考時沒有提交由教育機構發出的第2.1點所指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副本,須在初步名單所指期間內向所屬部門補交,否則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6 報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3.7 上指的《轉入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4. 甄選方法

4.1 轉入開考以知識考試作為甄選方法,旨在對擔任技術輔導員職程的職務所需的一般勝任力及知識進行評估,分兩階段進行:

a.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兩小時;

b. 第二階段——電腦操作試,時間為一小時。

4.2 投考人須在筆試及電腦操作試中選用同一種語言作答。

4.3 如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一考試,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屬下列第4.4點規定者除外。

4.4 如投考人缺席電腦操作試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合理缺勤制度規定的情況,典試委員會將於所定的考試期間另定日期為其進行該階段的考試。

5. 評分制度

5.1 筆試及電腦操作試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5.2 最後成績為在筆試及電腦操作試中得分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10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電腦操作試佔知識考試的50%)。

5.3 最後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評語表示,分別相當於不低於50分及低於50分。

5.4 取得“合格”評語者可自本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至轉入的選擇期限屆滿前,向所屬部門提出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申請。

5.5 取得“不合格”評語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6. 公佈名單及考試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進行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

7. 考試範圍

7.1 筆試

7.1.1 基礎法律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c)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d)《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f)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g)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h)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i)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j)第28/91/M號法令——訂定本地區行政當局、公共法人其權利人及公共管理代理人之合約外民事責任制度。

7.1.2 語文/閱讀理解與寫作。

7.1.3 筆試(知識考試第一階段)時,投考人僅可查閱由行政公職局於考試當天提供的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即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會有任何文字或非文字的標注或任何註譯、範例,並且不得使用課堂講義或非考試範圍的法例)。

7.2 電腦操作試

7.2.1 視窗文書處理WORD 2016及試算表EXCEL 2016的應用,使用鍵盤輸入文章。

7.2.2 投考人如選擇使用中文作答,將以中文(鍵盤)進行輸入,並僅可選倉頡、速成、注音、拼音、中文繁體大易6.0版本、中文繁體行列6.0版本以及五筆其中一種輸入法。

7.2.3 電腦操作試(知識考試第二階段)時,除使用現場提供的設備外,投考人不得使用其他電子設備(包括計算機、智能手錶、手提電腦等)。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以及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規範。

9.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轉入開考的報考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馮若儀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廳長 陳玉玲

行政公職局處長 曾莉莉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 楊秀姬

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 周騫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公 告

茲公佈,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考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實習員十名,以填補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法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及公證員三缺,以及在有效期內所出現的空缺,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本局定於以下時間舉行第二項甄選方法——語言知識考試,考試地點為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至3號國際銀行大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語言知識考試(筆試)——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星期六﹚下午三時三十分,時間為九十分鐘;

語言知識考試(口試)——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及十四日﹙星期六及星期日﹚,每名准考人的考試時間為二十分鐘。

語言知識考試(筆試及口試)的准考人考試安排,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穎姸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23年3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副警長鄧德賢之遺孀洪俊婷,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

茲公佈,前土地工務運輸局退休特級技術輔導員莫拉士之遺孀莫蓮娜,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告 示

地稅

茲特公告,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開徵二零二三年關於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稅,自願繳納期為本年五月份。

此外,根據第19/2022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二零二三年地稅或地租金額不足澳門元壹佰元($100.00)者,概不徵收。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地租

茲特公告,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開徵二零二三年關於以租賃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租,自願繳納期為本年五月份。

此外,根據第19/2022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二零二三年地稅或地租金額不足澳門元壹佰元($100.00)者,概不徵收。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公佈,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1/CON/DAGRH/2023號公開招標——為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2024至2025年的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旅遊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目的:為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2024至2025年的清潔服務。

4. 服務提供期: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 投標書有效期:投標書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儀式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延長。

6. 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的金額為澳門元197,014.00(澳門元壹拾玖萬柒仟零壹拾肆元)。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1)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遞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或2)通過銀行擔保的方式遞交。

7. 確定保證金: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格的百分之四(4%)。

8. 查閱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櫃檯查閱《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以及索取有關副本,亦可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下載。

9. 講解會之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人可以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10時30分,出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舉行本次公開招標的講解會。

10. 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17時45分前登入旅遊局澳門旅遊業界網站(https://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11. 遞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人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17時45分截標日期前,在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送交或以具收件回執之掛號郵政方式郵寄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

12. 開標儀式之地點、日期及時間:開標儀式將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10時00分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投標人的法定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3.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日期、遞交投標書之期限、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4. 甄選準則及其所佔比重:

甄選準則 所佔比重
投標價 50%
提供清潔服務的經驗 20%
運作規模 30%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16,881,077,833.10 澳門幣負債   185,372,286,244.31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27,945,474,908.56
 

銀行結存 

159,984,454,466.35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168,267.11
 

海外債券 

56,890,319,952.75    

負債證明書 

24,928,415,776.12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66,592,980,739.70
 

其他 

6,303,414.00    

其他 

11,705,246,552.82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1,071,789,335.51 外幣負債   0.00
     
 

輔幣 

232,870,0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2,236,030.86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84,840.96   其他負債   854,509,612.26
 

其他澳門幣投資 

160,773,356.94    
 

外幣投資 

10,669,969,106.35    

暫記帳項 

854,509,612.26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2,034,941,257.88   資本儲備   43,761,012,569.92
     
     

資本滾存 

36,932,166,318.92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1,499,814,173.01
     
資產總計   229,987,808,426.49   負債總計   229,987,808,426.49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556,590,089,575.42   其它負債   1,073,056,757.86
 

銀行結存 

264,016,469,968.56    
 

債券 

123,274,090,322.40    
 

外判投資 

169,299,529,284.46   財政儲備資本   560,707,258,546.51
 

其他投資 

0.00    

基本儲備 

152,058,186,600.00
     

超額儲備 

400,911,696,149.99
其他資產   5,190,225,728.95    

本期盈餘 

7,737,375,796.52
     
     
總計   561,780,315,304.37   總計   561,780,315,304.37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存 款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二零二二年度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

目 錄

1. 2022年度活動報告

2. 2022年度管理帳目

3. 監察委員會的意見

存款保障基金

二零二二年度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

1. 2022年度活動報告

存款保障制度(“存保制度”)按照七月九日第9/2012號法律(“《存保法律》”)及十月八日第23/2012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每名存款人存放於每一參加機構的存款提供上限50萬澳門元的保障。所有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銀行及郵政儲金局必須加入成為存保制度的參加機構。存保制度的行政及運作乃由存款保障基金(“存保基金”)負責,澳門金融管理局則按規定向存保基金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存保基金按照《存保法律》的規定及參加機構所提交的受保障存款資訊,計徵年度供款及檢視存保制度的保障水平。年內,存保基金如期向全體參加機構徵收年度供款,並繼續按既定的審慎政策管理其財務資源。根據從參加機構收集的截至2022年10月底的受保障存款資訊,存戶覆蓋比率為93.4%,符合有關國際組織提倡的相關建議,反映存保制度按現行50萬澳門元補償上限所提供的保障適足。

存保基金致力提升公眾對存保制度的認知。年內,存保基金在金管局的協助下製作了全新的宣傳短片,並透過電視、電台及視頻網站等途徑,向公眾推廣存保制度的職責及保障範圍等。

存保基金作為澳門金融安全網的組成,將一如既往履行其法定職責,確保存保制度的有效運作,為存款人提供適當的保障,以繼續發揮其金融安全網的功能,促進澳門特區金融體系的穩健發展。

2. 2022年度管理帳目

根據三月十九日第5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存保基金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而存保基金2022年度的收入與開支預算則透過十二月三十日第21/2021號法律獲得核准。

根據前述第9/2012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參加機構須向存保基金繳納年度供款,供款比率則按照十一月十八日第3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頒布的0.05%供款百分比及1萬澳門元之最低供款額。基此,2022年度參加機構繳納的供款總金額為9,510萬澳門元,且已於2022年1月底前透過清償帳戶進行結算。

存保基金於2022年度的經濟活動主要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3年5月發放之1.5億澳門元的初始撥款以及由參加機構繳納的年度供款進行適當的投放以及支付其日常運作的固有開支(主要為外部核數師之審計費用、刋登澳門特區公報、製作宣傳短片及廣告費用等)。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盈餘錄得116,217,440.54澳門元,全數將撥予存保基金“59-累計損益”帳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存保基金的財務狀況概述於下表。

表1. 損益計算表

(仟澳門元計)
  2022 2021
收入 116,420 93,296
年度供款 95,100 91,629
存款利息 21,320 1,640
財務資產價值變動準備金之回撥 - 27
開支 203 101
第三者供應 38 1
第三者服務 164 100
財務資產價值變動準備金 1 -
返還 - -
本期盈餘淨值 116,217 93,195

表2. 資產負債表

(仟澳門元計)
  2022 2021
資產 888,872 772,651
存款1 885,221 772,508
應收收益1 3,651 143
負債 103 100
保證金 15 16
應付費用 88 84
資產淨值 888,769 772,551
存款保障基金結餘 888,769 772,551
累計盈餘 772,552 679,356
本期盈餘 116,217 93,195
———
附註:1 結餘包括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規定所設立的預期信用損失準備金額。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存款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關於2022年度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的意見

根據十月八日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二十六條,以及七月九日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款保障基金(簡稱存保基金)於2012年10月7日正式成立。另外,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存保基金為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

在2022年財政年度期間,監察委員會對存保基金開展的業務管理工作進行監察,有關的監察工作主要是透過存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送交的每月帳目和存保基金行政管理委會員應要求給予的合作而進行的。

經分析2022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表的帳目資料後,得出以下結論:

•存保基金的資產中,存款項目(885,221,030.41澳門元)佔總資產的99.59%,餘下金額(3,651,197.69澳門元)為存款的應收利息;及

•負債主要為保證金及應付費用,合共103,287.40澳門元。存保基金結餘(888,768,940.70澳門元)包括累計盈餘(772,551,500.16澳門元)以及2022年度盈餘(116,217,440.54澳門元)。

•損益方面,2022年度總收入為116,420,094.96澳門元,主要是來自參加機構的年度供款及存款利息收入。總開支為202,654.42澳門元,主要是外部核數師之審計費用、刋登澳門特區公報及廣告費用等。

從存保基金2022年度活動報告可見,存保基金過去展開的活動是以推廣存款保障制度為主要目標,監察委員會認為這是合適的。

基於以上所述,存保基金監察委員會行使經第24/201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四項賦予的職權,於2023年3月22日舉行的會議上發表以下意見:

a)存保基金能適當及如期地提交帳目資料和所需的解釋說明;

b)認同上述資料能清楚闡明存保基金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及

c)鑒於存保基金2022年度的活動報告及管理帳目與現實相符,故對此發表贊同意見。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主席:歐安利

委員:林品莊

郭忠漢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二十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因心理評估合格並獲准進入甄選面試的准考人名單有不正確之處而作出更正,現重新公佈該名單,並將之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第5/DSFSM/2023號批示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第19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副局長陳曉警務總長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關於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所有人員:

(1)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更改享受年假的申請;

(2)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主持評核人會議。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疇內:

(1)批准本局的文職人員及在本局提供服務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工作調動,當有需要時簽署有關報到憑單;

(2)簽署送交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文書;

(3)簽署為公佈於本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4)批閱由值勤人員及各級值日官員每日編寫的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

(1)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2)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及有關文職人員以及各部隊內之人員範疇內:

(1)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2)簽署為送交財政局的M3/M4格式及其附件A,以及職業稅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

(3)簽署為送交社會保障基金的本地僱員受益人登錄申報表、變動情況申報表、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以及退休及撫卹制度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上述代副局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01-M41-1923A-09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一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課程登記通告內,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附件一

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二、知識範疇:工商管理

三、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五、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5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財務報表分析 必修 30 2
公司財務策略 " 30 2
組織管理及文化 " 30 2
創新與創業 " 30 2
國際市場策略 " 30 2
項目管理策略 " 30 2
戰略管理 " 30 2
領導力與組織變革 " 30 2
考察訪問小組報告 " 45 3
項目報告 " 6
學生須修讀五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0學分:
區塊鏈與金融科技發展的數字化戰略 選修 30 2
公司治理與社會責任 " 30 2
國際金融管理策略 " 30 2
環球商業與戰略 " 30 2
綜合度假村管理策略 " 30 2
物流及供應鏈管理 " 30 2
區域經濟與發展戰略 " 30 2
風險與危機管控策略 " 30 2
商業研究方法 " 30 2
總學分 35


文 化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2023-IC-TS-ACT-5

按照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項目策劃及管理範疇)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項目策劃及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項目策劃及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倘若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前)具有項目策劃及管理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第15/2017號法律 ——《預算綱要法》;

15.5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5.6 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5.7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8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9 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5.10 項目策劃及管理的相關專業知識;

15.11 宣傳推廣及籌劃的相關專業知識;

15.12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許國權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孔繁婷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妙瑜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嘉欣

文化傳播處處長 郭妙瑜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張麗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2023-IC-AT-FOT-2

按照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攝影及視聽器材操作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攝影及視聽器材操作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根據構思及相關指示,使用適當的攝錄器材及技術,執行靜態或動態攝影、錄音及錄影等工作;執行修圖、調光、調色、剪輯等影像後期製作;分類及保存視訊、音訊及照片等;為表演、會議或其他活動,設置、調校及操作各類舞台影音系統及設備;跟進舞台視聽器材的定期保養及維護,並保存有關記錄。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5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6 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15.7 第8/2016號法律——《調整房屋津貼的金額》;

15.8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9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0 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11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12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13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15.14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15 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5.16 攝影器材及技術系統及設備之認識及運用,影像後期製作之認識及運用;

15.17 音響、燈光控制系統及設備之基本認識及操作。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文化傳播處處長 郭妙瑜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志明

二等高級技術員 關美娟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林思恩

特級技術輔導員 趙國祥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張麗珊


衛 生 局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MU/2023)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2月22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黃慧明醫生投考急症醫學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急症醫學科 陳麗陽醫生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科 繆智豐醫生

急症醫學科 何澄幫醫生

候補委員:急症醫學科 梅仲常醫生

急症醫學科 李達濱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7/P/23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特殊用藥”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柒拾玖元整($7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PARETF/RI/2023)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和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朱海珊醫生、馬林峰醫生及楊貞勇醫生投考放射及影像學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放射及影像學科 江瑞洲醫生

正選委員:放射及影像學科 謝學斌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 莫家寶醫生

候補委員:放射及影像學科 鄭偉基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 譚文斌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及十九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放射及影像學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開考編號:00923/02-MA.PC)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5月25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臨床病理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4月27日至5月25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 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臨床病理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官建泳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錢偉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黃荔青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林妙玲 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CON-202301)

按照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財務及會計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在本局出現的相同任用方式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財務及會計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相同任用方式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財務、會計或相類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並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前),具有財務、會計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五月九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文件,以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提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在報考期限內,投考人須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或“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的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上午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8.1.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8.1.2.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1.3. 經投考人簽署已填妥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的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及第8.2項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項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前往該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中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項及第8.2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本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9.1.1.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9.1.2.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9.1.3.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第9.1.1.項或第9.1.2.項考試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10.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10.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3.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的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ias.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4. 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會計準則》的附件一《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附件三《會計報表》;

15.5. 第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一般財務報告準則》的應用指南;

15.6. 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財務報告準則》;

15.7.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第2/2021/CPC號通告及附件——《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準則》;

15.8.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第3/2021/CPC號通告及附件——《一般審計實務準則》及《一般審計實務準則》應用技術指引;

15.9.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第18/2018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等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10. 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11. 經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12.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13.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15.14. 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訂定社會工作局對從事社會援助活動之私人實體之援助形式;

15.15.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15.16.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15.17.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5.18. 經第78/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7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6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公共開支功能分類結構》、《組織分類結構》及《資產負債表資料分類結構》;

15.19.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20.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21. 財務及會計範疇的專業知識,以及社會時事;

15.22. 個案分析(公共會計、社會服務機構財務管理及會計賬目分析);

15.23.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

15.24. 電腦文書/試算表/數據分析的處理及操作。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第15.1項至第15.20項所指的法例,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得附有任何註解、範例及標示貼紙,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有輸入計算程式功能的計算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廳長 鄧潔芳

正選委員:處長 張景輝

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李安瑩

候補委員:處長 譚志廣

二等高級技術員 區慧雯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通 告

第13/IFTM/202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副院長呂劍英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領導及協調基本學術單位、獨立學術單位、教務部、圖書館,以及直屬其下的人員;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權限:

(1)認可相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屬主管評核者除外;

(2)對相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決定相關人員的缺勤及批准年假的享受;

(4)核准相關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5)批准相關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6)許可相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三)在其職權範圍內,批准就澳門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在其職權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是次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第016/IFTM/2021號批示。

五、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第14/IFTM/202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副院長羅曼儀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領導及協調實習部門、組織及資訊處、行政及財政輔助處、校園管理處,以及直屬其下的人員;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權限:

(1)認可相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屬主管評核者除外;

(2)對相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決定相關人員的缺勤及批准年假的享受;

(4)核准相關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5)批准相關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6)許可相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7)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三)在其職權範圍內,批准就澳門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在其職權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是次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第003/IFTM/2022號批示。

五、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第15/IFTM/202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教務部教務長林寶玉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對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決定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及批准年假的享受;

(三)核准其屬下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四)確認其屬下人員已提供的超時工作;

(五)許可其屬下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批准就澳門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僅以涉及教務事務的資料為限;

(七)在澳門旅遊學院教務部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蘇慶富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對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決定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及批准年假的享受;

(三)核准其屬下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四)確認其屬下人員已提供的超時工作;

(五)許可其屬下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簽署衛生護理證;

(八)簽署涉及日常人事及財務有關的聲明及文件;

(九)在澳門旅遊學院日常人事及財政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三、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附表一所載的主管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對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決定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及批准年假的享受;

(三)核准其屬下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四)確認其屬下人員已提供的超時工作;

(五)許可其屬下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在澳門旅遊學院該附屬單位範疇,簽署屬日常工作而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四、是次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第018/IFTM/2021號批示。

七、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

附表一

第15/IFTM/2023號批示第三款所指的主管

姓名 職務
趙偉兵 旅遊管理學校校長
李頴詩 酒店管理學校校長
林靜芝 持續教育學校校長
顏力祺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王美清 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
陳正莉 招生及註冊處處長
朱振榮 學生事務處處長
李嘉汶 圖書館館長
戴麗萍 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黎頴超 校園管理處處長
李漢斯 教學餐廳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