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9/2022

刊登日期:

2022.12.5

版數:

2140-2144

  • 修改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廢止 :
  • 第52/86/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工作制度及其結構-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 - 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8/2015號行政法規

    《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8/2015號行政法規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監督

    一、社會工作局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1)[……]

    (2)[……]

    (3)[……]

    (4)社會工作局的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

    (5)[……]

    (六)[……]

    第四條

    職責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鼓勵並輔助私人實體參與社會工作、推動具社會服務功能或有利弱勢群體福祉的項目;

    (十五)[原(十四)項]

    (十六)[原(十五)項]

    (十七)[原(十六)項]

    (十八)[原(十七)項]

    (十九)[原(十八)項]

    (二十)[原(十九)項]

    二、[……]

    第六條

    局長的職權

    一、局長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編製社會工作局的財政管理計劃及方針、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年度管理帳目,以及提交帳目所必需的其他文件,並將之提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七)編製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並將之提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二、[……]

    三、[……]

    第八條

    組成

    一、[……]

    二、[……]

    三、第一款(四)項所指成員及其候補人,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四、[……]

    第九條

    職權

    一、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

    (二)審議財政管理計劃及方針、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以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三)審議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四)[……]

    (五)[……]

    (六)[……]

    (七)[……]

    (八)[……]

    二、[……]

    三、[……]

    四、[……]

    第十三條

    職權及組成

    一、[……]

    二、[……]

    (一)[……]

    (二)[……]

    (三)路環監獄獄長;

    (四)[原(三)項]

    (五)社會重返廳廳長,並由其擔任秘書。

    三、[……]

    四、[……]

    五、[……]

    第三十三條

    財務及財產管理處

    [……]

    (一)協助編製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並確保其執行,以及協助編製管理帳目、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十九條

    收入

    一、[原有條文]

    二、使用上款(四)項及(五)項所指場所和服務的收費,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

    第二條

    修改表述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十條(三)項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第三條

    廢止

    廢止十一月十七日第52/86/M號法令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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