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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核准《會計準則》,該準則包括《一般財務報告準則》、《財務報告準則》及有關的會計報表。
二、《一般財務報告準則》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三、《財務報告準則》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四、會計報表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一般財務報告準則》是指參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定需要而編製的對企業會計進行規範化的撮要文件;
(二)《財務報告準則》是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指由現時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公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以及由作為其前身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公佈的《國際會計準則》(IAS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四)《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核准作為會計規範化文件的《會計準則》的主要目的是:
(一)向投資者及經營者提供關於企業年度經營結果的真實、客觀且清晰易懂的財務資料;
(二)在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時採用與國際接軌的統一標準及程序;
(三)完善第四條所指實體的會計制度及規範其運作。
一、下列實體在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時適用《財務報告準則》:
(一)獲澳門特別行政區特許的承批實體;
(二)保險機構;
(三)受《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範的機構;
(四)離岸機構,即使從事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規範的業務亦然;
(五)股份有限公司;
(六)股份兩合公司。
二、根據特別法須具備適當編製的會計的實體,在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時,可在每一營業年度選用《財務報告準則》或《一般財務報告準則》,但在該營業年度須使用同一準則。
一、本行政法規核准的《財務報告準則》須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正式文本予以公佈,但不影響第十條的適用。
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IASCF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Foundation)擁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所有著作權,不論是何種語言的譯本亦然;發佈、出版或複製該準則,均須預先取得該基金會的授權。
經濟財政司司長具職權以批示核准修改本行政法規所核准的《會計準則》。
為適用《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條第二款及《職業稅章程 》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當編製的會計是指根據本行政法規核准的《會計準則》的規定編製的會計。
任何法律或規章對《公定會計設計》的準用,均轉為對本行政法規核准的《會計準則》的準用。
本行政法規核准的《會計準則》須自其強制適用之日起兩年內予以檢討。
經濟財政司司長得以批示核准為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的解釋及說明。
一、財政局應修改現有的格式及表格,以配合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需要設計新的格式及表格,尤其為適用有關所得補充稅的規定。
二、經財政局局長建議,行政長官得以批示決定更新或更換格式及表格。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負責草擬須由行政法規核准的《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
一、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強制適用第四條的規定,而在該日期前,有關實體可選用《會計準則》或《公定會計設計》。
二、上款所指實體如直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仍繼續選用《公定會計設計》,則不適用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
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廢止:
(一)七月九日第34/83/M號法令;
(二)三月五日第4/90/M號法令第十條。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請查閱: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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