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41/202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8/2021

刊登日期:

2021.11.29

版數:

2994-2998

  • 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相關法規 :
  •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1/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第25/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性質、宗旨及隸屬

    一、〔原有條文〕

    二、文化局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

    第二條

    職責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依法發出攝製許可,並進行相關監察工作;

    (十七)〔原(十六)項〕

    (十八)〔原(十七)項〕

    (十九)〔原(十八)項〕

    (二十)〔原(十九)項〕

    第九條

    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就攝製許可的申請發表意見,並監察相關活動。

    二、〔……〕

    第十條

    文創規劃及發展處

    〔……〕

    (一)〔……〕

    (二)〔……〕

    (三)跟進文化局轄下的場地及空間的管理和再利用工作;

    (四)〔……〕

    (五)開展、跟進文化創意產業的區域及國際合作項目;

    (六)編製攝製許可的申請卷宗,並針對有關違法行為組成卷宗,以及建議應採取的相應措施。

    第十四條

    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

    一、〔……〕

    (一)〔……〕

    (二)〔……〕

    (三)〔……〕

    (四)〔……〕

    (五)向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以及附屬於文化局運作的委員會提供支援;

    (六)〔……〕

    二、〔……〕

    第十六條

    財政及財產處

    〔……〕

    (一)〔……〕

    (二)〔……〕

    (三)〔廢止〕

    (四)〔……〕

    (五)〔……〕

    (六)〔……〕

    (七)依法徵收和處理相關收入及罰款,並將之送交財政局,以及執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第十八條

    演藝發展廳

    一、〔……〕

    (一)〔……〕

    (二)促進本地表演藝術的可持續發展;

    (三)〔……〕

    (四)規劃並拓展多元化的表演藝術場地及藝術空間,以推動民間藝術發展;

    (五)〔廢止〕

    (六)為本地表演藝術團體創設交流平台;

    (七)〔廢止〕

    (八)〔……〕

    二、〔……〕

    第二十條

    演藝活動處

    〔……〕

    (一)〔……〕

    (二)鼓勵藝文創作,開拓社區藝術空間;

    (三)協助豐富展藝平台,推動社區藝術發展;

    (四)致力推動藝文普及,發揚本地文化特色;

    (五)〔原(四)項〕

    (六)促進及輔助大型藝文活動的舉辦。

    第三十三條

    專責公證員

    一、〔……〕

    二、〔……〕

    三、專責公證員負責主持訂立文化局依法應簽署的行為及合同。

    第三十五條

    收費

    文化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以及使用其轄下不動產內的設施及空間的收費表,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及(七)項,以及第三十一條。

    第三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一、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上條廢止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