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事項:強制性保險中介人佣金的規定
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當屬強制性保險,支付給中介人之最高佣金不得超過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十月份公佈所訂定有關在次年度內該項保險可支付中介人佣金限額之百分比。
另一方面,同一條文第三款規定,倘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在保護和維持市場良性競爭狀態所必需時,該機構可以同樣方式對其它有關保險訂定佣金比率。
因此,茲對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或續保之保險合約之最高佣金支付限額作出如下規定:
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及補充保障 |
20%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強制保險 |
30% |
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10% |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10% |
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20% |
律師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10% |
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10% |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212,894,405,369.45 | 澳門幣負債 | 181,097,828,889.58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3,116,930,618.27 | |||
銀行結存 | 166,886,824,908.79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600,513.51 | |||
海外債券 | 46,004,912,542.66 | 負債證明書 | 23,630,705,890.97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59,846,846,096.10 | |||
其他 | 2,667,918.00 | 其他 | 10,302,745,770.73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9,823,569,231.77 | 外幣負債 | 0.00 | |||
輔幣 | 229,991,6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1,724,924.40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113,929.08 | 其他負債 | 824,833,078.49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57,489,764.87 | |||||
外幣投資 | 9,428,393,013.02 | 暫記帳項 | 824,833,078.49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828,669,949.52 | 資本儲備 | 41,623,982,582.67 | |||
資本滾存 | 35,447,517,947.57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盈餘 | 847,432,557.11 | |||||
資產總計 | 223,546,644,550.74 | 負債總計 | 223,546,644,550.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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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二年第三季度內獲發出、被中止、結束中止和被註銷執業准照的執業會計師名單:
准照編號 | 姓名 | 職業住所 | 備註 |
P0110 | JOAQUIM ANTÓNIO CRUZ | 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十一樓 | 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被註銷執業准照,溯及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
P1002 | 王禧彤 | 澳門雅廉訪大馬路12號雅廉苑4樓J座 |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被註銷執業准照,溯及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主席 容光亮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二年第三季度內新登錄、被中止、結束中止及註銷登錄的可提供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會計師名單:
登錄編號 | 姓名 | 職業住所 | 備註 |
T0277 | 趙康銳 | 澳門賈伯樂提督巷7號C二樓 | 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註銷登錄,溯及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
T0894 | 甘麗玲 | 澳門氹仔海洋大馬路79號海洋花園芙蓉苑23樓A座 | 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註銷登錄,溯及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主席 容光亮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20/2022號行政法規及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投考人修讀高級警長晉升課程,以填補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高級警長職位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報考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茲公佈,本局已故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浩賢之遺孀梁慧恩向本局申領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所作的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以及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消防局現以開考及晉升課程的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消防官級別中高級消防區長十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利害關係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碩士學位(人工智能)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19-M60-2222Z-26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人工智能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深度學習導論 |
必修 |
45 |
3 |
高級機器學習 |
" |
45 |
3 |
人工智能基礎數學 |
" |
45 |
3 |
項目報告 |
" |
— |
6 |
學生須修讀五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5學分: |
|||
雲計算及分佈式系統 |
選修 |
45 |
3 |
移動機器人導論 |
" |
45 |
3 |
人工智能專題 |
" |
45 |
3 |
應用自然語言處理 |
" |
45 |
3 |
萬維網數據挖掘 |
" |
45 |
3 |
計算機視覺和模式識別 |
" |
45 |
3 |
人工智能原理 |
" |
45 |
3 |
總學分 |
30 |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 十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獄警警官培訓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ES-N01-LA5-2222Z-26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關務官培訓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ES-N02-LA5-2222Z-27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根據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整形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唐雪仙 |
17.9 |
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房鋒俊醫生
正選委員:整形外科主任醫生 彭蓬光醫生
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黎玄輝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及頭頸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衛生局局長按照經第6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醫學專科學院規章》第七條第十款的規定,經專業委員會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分科學院總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一、分科學院(下稱“學院”)為專業委員會的諮詢機關。
二、在學院範疇內須按照第十條規定設立分科學部(下稱 “學部”)。
學院的宗旨為提升及發展醫學知識及實踐,以達到更高的質量標準。
學院及學部在其特定的權限範圍內執行專業委員會的決定。
一、每個學院及學部各設有一名主席,由專業委員會指定。
二、每個學院由一個院務委員會領導,成員如下:
(一)學院主席;
(二)學院內的學部主席;
(三)經學院主席提名及由專業委員會指定的院士五至七名。
三、專業委員會得指定一名院務委員會成員負責處理教育及培訓事宜。
四、每個學院設有全體大會,由所有在相關學院註冊的院士所組成,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但經專業委員會適當許可的特殊情況除外。
五、每個學部由一個學部事務委員會領導,成員如下:
(一)學部主席;
(二)經學院主席提名及由專業委員會指定的院士二至四 名。
包括主席在內的學院成員及學部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一、學院的院務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就學院院士的加入、重新註冊或除名向專業委員會提出建議;
(二)按相關學部編製學院院士的名單並持續更新,以及向專業委員會建議公佈;
(三)向專業委員會建議設立或撤銷學部,以及提出相關內部規章的建議;
(四)就學部的學部事務委員會提出的所有建議作出決定;
(五)當學部的學部事務委員會向其提出進行會議時與之 進行會議;
(六)就確定醫療場所的適當性及培訓能力的標準的訂定 及修訂提出建議。
二、學院主席具職權簽發由相關學院或學部舉辦的活動的出席證書。
一、學院的全體大會由相關學院的院務委員會提前至少三十日召集舉行。
二、全體大會具下列職權:
(一)就有關專業的從事的事宜或有關學院及其所包括的學部的運作方面的事宜,作出決議或核准建議;
(二)就一切有關其院士的事宜,尤其是涉及職業的從事方 面的事宜發表意見。
三、全體大會由相關學院的院務委員會的主席主持,並由主席指定兩名相關學院的院務委員會成員擔任秘書。
一、下列醫生經作出相關申請後可在學部註冊為醫學專科學院院士:
(一)具有相關專科醫生的專業職銜及專科資格認可證書;
(二)合格完成由有關學部所建議並經專業委員會核准的持續培訓計劃;
(三)具備適當道德;
(四)經相關學院的院務委員會建議並由專業委員會通過 為學院院士。
二、在相關學部註冊後,由專業委員會簽發院士證明書。
三、院士不遵守持續培訓計劃規定的每週期培訓時數或每年最低培訓時數,可導致從有關學部除名。
四、為適用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尤其因任何嚴重失德的犯 罪被判刑,則推定不具備在相關學部註冊的適當資格。
五、欠缺適當道德的宣告,須經專門的程序為之,並且僅得在出席會議的專業委員會成員三份二的票數決定下作出。
六、學部成員可要求專業委員會中止註冊為醫學專科學院院士及其重新註冊,而第一款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後者情況。
七、根據第33/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向學部成員科處吊銷執照或中止執照的處分,可導致從有關學部除名或中止,而該中止期間與中止執照處分的期間相同。
一、學部的學部事務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促進建立更緊密科學及專業關係;
(二)致力促進醫生技術提升及醫生專業資格的遵守;
(三)提出專科考試典試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四)就專業委員會或相關學院向其提出的問題發出技術意見;
(五)就相關專科的培訓計劃提出建議;
(六)因應其學科範疇制訂內部規章。
二、上款(六)項所指規章及其修改由專業委員會核准。
設立下列學院及相關學部:
(一)內科分科學院:
(1)內科學部;
(2)心臟科學部;
(3)血液科學部;
(4)腎科學部;
(5)肺科學部;
(6)神經科學部;
(7)皮膚科學部;
(8)胃腸科學部;
(9)腫瘤科學部;
(10)復康科學部;
(11)內分泌及代謝科學部;
(12)風濕科學部;
(13)感染科學部;
(14)老年醫學科學部;
(15)精神科學部;
(16)運動醫學科學部。
(二)外科分科學院:
(1)普通外科學部;
(2)心胸外科學部;
(3)小兒外科學部;
(4)血管外科學部;
(5)整形外科學部;
(6)神經外科學部;
(7)泌尿科學部。
(三)麻醉科分科學院:
(1)麻醉科學部。
(四)骨科分科學院:
(1)骨科學部。
(五)婦產科分科學院:
(1)婦產科學部。
(六)兒科分科學院:
(1)兒科學部。
(七)急重症科分科學院:
(1)急症醫學科學部;
(2)危重醫學科學部。
(八)五官科分科學院:
(1)眼科學部;
(2)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學部;
(3)口腔及頜面外科學部。
(九)家庭醫學科分科學院:
(1)家庭醫學科學部。
(十)社區醫學分科學院:
(1)公共衛生學科學部;
(2)醫務行政科學部。
(十一)病理學分科學院:
(1)臨床病理科學部;
(2)病理解剖科學部;
(3)法醫科學部。
(十二)放射科分科學院:
(1)放射治療科學部;
(2)放射及影像學科學部;
(3)核醫學科學部。
一、專業委員會可決議於分科學院下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醫學特定範疇的知識及實踐的發展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並提出建議及提交報告。
二、專責小組具臨時性質,由專業委員會指定最少三名成員組成,當中包括一名主席。
三、專責小組的會議由主席召集及主持。
一、在不影響按照適用的法例規定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取得的培訓進行認可的情況下,為在學部註冊,認可下列類別的學位後培訓:
(一)按照專有法例規定的住院醫生培訓;
(二)為取得亞專科資格的培訓課程計劃;
(三)專項實習、短期實習及培訓活動。
一、學部須就有關專科編制課程計劃,並向專業委員會提出建議。
二、上款所指的計劃須每五年修訂一次,如因醫學知識或實踐發生重要的改變而顯示有必要修改,則在少於五年的時間內修訂。
一、評審一部門培訓的適當性及能力屬負責指定評審委員會的學院的能力。
二、評審委員會由三名由相關學院指定的人士組成。
三、所指定的人士不得為該部門的工作人員或協作者,但經專業委員會適當許可的特殊情況除外。
四、評審一部門培訓的適當性,則須對有關部門進行定期查 訪。
培訓的適當性及能力的定期評審及相關意見書的提交,須在專業委員會所定的期間內進行。
當專業委員會或相關學院要求時,學部的學部事務委員會應指出應組成住院醫生培訓的期中考試、住院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程序,又或其他醫生專業資格的評審的典試委員會的醫生。
本規章如有遺漏之處,由專業委員會應有關學院的院務委員會建議解決。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2年11月17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神經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2年10月20日至11月17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7.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 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4.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神經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科顧問醫生 梁惠怡
正選委員:神經科顧問醫生 蘇美芳
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
候補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陳肖萍
內科主治醫生 葉家雄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制內兩個職缺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在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最後 成績 |
1.º |
2348. |
鄧依琳 |
1304XXXX |
80.31 |
2.º |
1290. |
林振偉 |
1308XXXX |
73.65 |
3.º |
2615. |
王斯敏 |
1299XXXX |
71.44 |
4.º |
775. |
方浩賢 |
1324XXXX |
69.35 |
5.º |
1605. |
李桂賢 |
1260XXXX |
69.23 |
6.º |
640. |
徐冠偉 |
1271XXXX |
68.95 |
7.º |
810. |
傅泳怡 |
1318XXXX |
68.93 |
8.º |
2431. |
袁嘉敏 |
5196XXXX |
68.89 |
9.º |
2167. |
潘健業 |
5197XXXX |
68.85 |
10.º |
2465. |
胡啓邦 |
5211XXXX |
68.83 |
11.º |
1053. |
翁海菁 |
1250XXXX |
68.66 |
12.º |
2329. |
譚的妮 |
1249XXXX |
68.21 |
13.º |
1905. |
羅依琦 |
1292XXXX |
68.03 |
14.º |
1073. |
葉鴻瑋 |
1352XXXX |
67.98 |
15.º |
2745. |
周健偉 |
1232XXXX |
67.96 |
16.º |
1115. |
甘惠瑜 |
1300XXXX |
66.83 |
17.º |
1315. |
林凱恩 |
1295XXXX |
66.82 |
18.º |
864. |
何家敏 |
1411XXXX |
66.75 |
19.º |
2018. |
麥嘉轉 |
1251XXXX |
66.69 |
20.º |
2628. |
黃達強 |
7387XXXX |
66.27 |
21.º |
97. |
陳釗榮 |
5153XXXX |
66.25 |
22.º |
2156. |
潘志勇 |
1321XXXX |
65.83 |
23.º |
2390. |
杜萃瑤 |
1226XXXX |
65.78 |
24.º |
323. |
曾璟愉 |
1293XXXX |
65.64 |
25.º |
75. |
陳秋霞 |
5206XXXX |
65.54 |
26.º |
4. |
歐陽俊 |
1286XXXX |
65.45 |
27.º |
1962. |
盧彩儀 |
7436XXXX |
65.28 |
28.º |
2254. |
薛家齊 |
1278XXXX |
65.27 |
29.º |
1743. |
梁嘉堡 |
1282XXXX |
64.75 |
30.º |
326. |
曾柏詩 |
1384XXXX |
63.92 |
31.º |
2454. |
黃文靖 |
1266XXXX |
63.89 |
32.º |
2636. |
黃婉藍 |
5196XXXX |
63.57 |
33.º |
2740. |
鍾佩婷 |
1499XXXX |
63.56 |
34.º |
2279. |
蘇韻妮 |
1548XXXX |
63.51 |
35.º |
2566. |
黃鏡源 |
1344XXXX |
63.36 |
36.º |
534. |
張倩芝 |
1248XXXX |
63.35 |
37.º |
1620. |
李文熙 |
1241XXXX |
63.08 |
38.º |
759. |
廖柰妍 |
1318XXXX |
62.49 |
39.º |
2626. |
黃雪連 |
1409XXXX |
62.46 |
40.º |
2609. |
黃萍珊 |
5164XXXX |
62.45 |
41.º |
2019. |
麥嘉慧 |
1305XXXX |
62.41 |
42.º |
2267. |
蘇芷欣 |
5181XXXX |
62.19 |
43.º |
2252. |
蕭詠珊 |
5209XXXX |
61.88 |
44.º |
1397. |
林婷婷 |
1245XXXX |
61.87 |
45.º |
295. |
陳穎儀 |
1316XXXX |
61.79 |
46.º |
597. |
趙倩伶 |
1303XXXX |
61.59 |
47.º |
229. |
陳美娟 |
7396XXXX |
61.51 |
48.º |
2364. |
鄧婉婷 |
5185XXXX |
61.47 |
49.º |
5. |
歐陽富 |
1302XXXX |
61.32 |
50.º |
1123. |
簡寶茵 |
1251XXXX |
61.24 |
51.º |
2605. |
黃雅婷 |
1345XXXX |
61.17 |
52.º |
1942. |
雷榮熙 |
7423XXXX |
61.15 |
53.º |
1900. |
羅千惠 |
1579XXXX |
61.03 |
54.º |
1617. |
李麗華 |
5136XXXX |
60.97 |
55.º |
577. |
趙楚嵐 |
1249XXXX |
60.68 |
56.º |
625. |
蔡虹容 |
1229XXXX |
60.67 |
57.º |
780. |
方家宜 |
5192XXXX |
60.56 |
58.º |
1977. |
盧鎂霞 |
1319XXXX |
60.42 |
59.º |
2328. |
譚宣治 |
1451XXXX |
60.15 |
60.º |
433. |
鄭佩敏 |
1303XXXX |
59.89 |
61.º |
96. |
陳智堯 |
1337XXXX |
59.80 |
62.º |
2627. |
黃雪雯 |
1220XXXX |
59.78 |
63.º |
2327. |
譚淑瑩 |
1353XXXX |
59.76 |
64.º |
2643. |
黃偉富 |
1218XXXX |
59.75 |
65.º |
2743. |
周金盛 |
1378XXXX |
59.61 |
66.º |
2630. |
王東程 |
5142XXXX |
58.96 |
67.º |
798. |
馮偉傑 |
1238XXXX |
58.93 |
68.º |
2696. |
許欣欣 |
1457XXXX |
58.56 |
69.º |
1786. |
梁秀慧 |
5190XXXX |
58.55 |
70.º |
2349. |
鄧綺婷 |
5173XXXX |
58.51 |
71.º |
2699. |
許澤山 |
1478XXXX |
58.48 |
72.º |
882. |
何佩盈 |
1244XXXX |
58.14 |
73.º |
2596. |
黃名蔚 |
1328XXXX |
57.57 |
74.º |
1934. |
雷立仁 |
1243XXXX |
57.40 |
75.º |
789. |
馮美婷 |
1221XXXX |
57.14 |
76.º |
2371. |
詹蔚婷 |
1242XXXX |
56.74 |
77.º |
1784. |
梁佩玲 |
1549XXXX |
56.73 |
78.º |
1439. |
劉尔杭 |
1237XXXX |
56.40 |
79.º |
2662. |
黃詠琛 |
5134XXXX |
55.57 |
80.º |
2293. |
戴梓嵐 |
1263XXXX |
55.33 |
81.º |
1551. |
李曉彤 |
1237XXXX |
55.16 |
82.º |
1803. |
梁偉豪 |
1284XXXX |
55.01 |
83.º |
1366. |
林麗婷 |
1423XXXX |
54.99 |
84.º |
1024. |
楊俊文 |
1250XXXX |
54.97 |
85.º |
2458. |
黃庭茵 |
1274XXXX |
54.74 |
86.º |
942. |
許匯昕 |
5169XXXX |
53.46 |
87.º |
779. |
馮燕君 |
7445XXXX |
53.44 |
88.º |
988. |
黃臻 |
1476XXXX |
52.19 |
89.º |
226. |
陳文蕙 |
7387XXXX |
52.14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691. |
庄美志 |
1265XXXX |
a) |
830. |
何毅棡 |
1454XXXX |
a) |
836. |
何芷珊 |
5167XXXX |
a) |
874. |
何敏霞 |
1311XXXX |
a) |
1068. |
葉彩環 |
1348XXXX |
a) |
1078. |
葉建敏 |
1235XXXX |
a) |
1134. |
龔學慧 |
5171XXXX |
a) |
1231. |
郭婉瑩 |
1218XXXX |
a) |
1475. |
劉毅堅 |
5207XXXX |
a) |
1574. |
利嘉豐 |
1265XXXX |
a) |
1623. |
李雯欣 |
5168XXXX |
a) |
1855. |
梁子悠 |
1314XXXX |
a) |
2120. |
吳苑雯 |
5178XXXX |
a) |
2294. |
戴暉樺 |
1263XXXX |
a) |
2440. |
袁小明 |
5191XXXX |
a) |
2600. |
黃雅意 |
1283XXXX |
a) |
2613. |
王聖玄 |
5209XXXX |
a) |
2634. |
黃婉盈 |
5214XXXX |
a) |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特級技術員 鄭燕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三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會議決議,通過訂定以下事項:
費用 |
收費 |
2022年正常暑期住宿期後研究生宿舍及臨時宿舍西三十二座之延期住宿費(每晚) |
47 - 163 |
|
5,030 - 21,390 |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三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會議決議,通過訂定以下事項:
1. 批准“公務人員領導力培訓班”的學員入住N1聚賢樓時,收取S1以大學賓客計算的單人房房費;
2. 當S1房費出現變動時,上述培訓班在聚賢樓的房費亦隨當時的S1房費調整。
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按照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公共建設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輕型車輛司機須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車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並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內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只接受以現金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d)項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7.1點a)、b)、c)、d)和e)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第8.1點a)項或b)項甄選方法,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識(駕駛技術實踐考試)——55%;
甄選面試——35%;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公共建設局網頁http://www.dsop.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3 現行的《道路交通規章》;
14.4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14.5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門知識;
14.6 一般常識。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財政處處長 鍾少燕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冼嘉欣
重型車輛司機 莫家泰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黃素妍
輕型車輛司機 彭添明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填海區A區共同管道及道路設計連建造工程——中區」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填海區A區共同管道及道路設計連建造工程——北區」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
2 |
區國聰 |
1232XXXX |
通過 |
|
3 |
陳嘉倫 |
1286XXXX |
通過 |
|
4 |
陳建璋 |
1307XXXX |
通過 |
|
7 |
曾皓峰 |
1239XXXX |
不通過 |
(b) |
9 |
周廣森 |
1225XXXX |
不通過 |
(a) |
10 |
謝志鴻 |
1289XXXX |
通過 |
|
11 |
謝成智 |
1298XXXX |
通過 |
|
12 |
鄭美琳 |
1263XXXX |
通過 |
|
14 |
卓俊傑 |
1252XXXX |
通過 |
|
23 |
霍志濠 |
1250XXXX |
通過 |
|
25 |
馮浩聯 |
1494XXXX |
通過 |
|
28 |
賀志榕 |
1512XXXX |
通過 |
|
29 |
胡意航 |
1612XXXX |
通過 |
|
32 |
楊廣培 |
5200XXXX |
通過 |
|
33 |
楊文景 |
1314XXXX |
通過 |
|
34 |
楊淑婷 |
1272XXXX |
通過 |
|
37 |
左弘軒 |
1243XXXX |
通過 |
|
38 |
龔浩賜 |
1264XXXX |
通過 |
|
39 |
關灝揚 |
1218XXXX |
通過 |
|
41 |
林振褀 |
1593XXXX |
通過 |
|
43 |
林展宏 |
1334XXXX |
通過 |
|
45 |
林家興 |
1255XXXX |
通過 |
|
47 |
林雪珊 |
1234XXXX |
通過 |
|
48 |
林偉鵬 |
1239XXXX |
通過 |
|
49 |
劉啟政 |
1240XXXX |
通過 |
|
52 |
李劍鋒 |
1251XXXX |
通過 |
|
53 |
李飛龍 |
7442XXXX |
通過 |
|
55 |
李家俊 |
1240XXXX |
通過 |
|
56 |
李世裕 |
1227XXXX |
通過 |
|
58 |
李韻潔 |
1301XXXX |
通過 |
|
60 |
梁家和 |
1294XXXX |
通過 |
|
61 |
李剛 |
1624XXXX |
不通過 |
(c) |
62 |
李茅勁 |
1476XXXX |
通過 |
|
67 |
盧品清 |
1263XXXX |
通過 |
|
68 |
麥志成 |
5188XXXX |
通過 |
|
69 |
吳凱欣 |
1308XXXX |
通過 |
|
73 |
潘德友 |
1301XXXX |
通過 |
|
75 |
施維鑫 |
1463XXXX |
通過 |
|
77 |
施奕顯 |
1246XXXX |
通過 |
|
80 |
冼信強 |
1301XXXX |
通過 |
|
81 |
薛權昌 |
1218XXXX |
通過 |
|
82 |
蘇昕 |
1249XXXX |
通過 |
|
84 |
譚偉林 |
1253XXXX |
通過 |
|
85 |
鄧尚智 |
1215XXXX |
通過 |
|
87 |
蔡子傑 |
1656XXXX |
通過 |
|
90 |
黃學良 |
1348XXXX |
通過 |
|
92 |
黃瑞麒 |
1262XXXX |
通過 |
|
93 |
黃淳匡 |
5200XXXX |
通過 |
|
95 |
吳晶晶 |
1541XXXX |
通過 |
備註(不通過的原因):
(a)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
(b)缺席考試。
(c)准考人未能出示有效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委員:土木工程師 黃國基
土木工程師 李有德
土木工程師 王國慶
土木工程師 沈強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城市規劃範疇)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城市規劃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丁啟安 |
5175XXXX |
通過 |
3 |
黃秀嬛 |
5129XXXX |
通過 |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城市規劃師 梁可婷
委員:城市規劃師 陳昭怡
城市規劃師 區頌兒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及四日(星期日)舉行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建築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3. 投考人以親身或網上方式報名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十一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八小時:
I. 分析及評估所提供之規劃條件圖所允許的最大許可樓宇高度及建築面積等數據;
II. 按規劃條件圖及設計任務書的特定要求,使用工具以手畫方式把設計方案清晰準確描繪在所提供的A3圖紙上;
III. 上述設計方案中須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另外,須包括技術資料表及獨立單位說明書等入則所需文件的填寫。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方案設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10.3 第4/80/M號法令——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第73條e項及第101條條文;
10.4 第42/80/M號法令——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88條條文;
10.5 第3/80/M號訓令——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10.6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10.7 第27/83/ECT號批示——關於文化、體育、酒店及同類性質設備之建築障碍的消除之指示;
10.8 第2/DSSOPT/87號行政指引——有關單一樓梯設置的要求;
10.9 第6/DSSOPT/88號行政指引——有關設置閣仔的要求;
10.10 第90/88/M號法令——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10.11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10.12 第42/89/M號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10.13 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0.14 第233/95/M號訓令——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10.15 第83/96/M號訓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10.16 第6/99/M號法律——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
10.17 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第三卷 物權;
10.18 經第39/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25/96/M號法律——核准「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
10.19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10.20 第449/99/M號訓令——核准《郵箱規章》;
10.21 經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98/M號法令——核准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廢止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947號立法性法規;
10.22 經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第47/98/M號法令——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10.23 第10/2003號法律——修改訂定《行政條件制度》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10.24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25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26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0.27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10.28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29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0.30 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類型及面積);
10.31 第1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箱規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10.32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
10.33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0.34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10.35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10.36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37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38 第1/2017號行政法規——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10.39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10.40 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10.41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42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10.43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0.44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0.45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0.46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10.47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0.48 第8/2019號法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
10.49 第19/78/M號法律——核准市區房屋業鈔章程;
10.50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10.5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建築範疇);
10.5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2010年10月版);
10.53 固體垃圾堆放系統技術指引(2019.01版本);
10.54 獨立單位說明書填寫注意事項(2020年6月版)。
10.55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10.56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建築師 鄭冠偉
正選委員:建築師 區炳堅
建築師 梁頌衍
建築師 陳璟璇
建築師 蔡田田
候補委員:建築師 陳鍵賜
建築師 李龍傑
建築師 黃中原
建築師 甘小雁
建築師 黃必華
建築師 李鴻生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六)及十一日(星期日)舉行土木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土木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土木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3. 投考人以親身或網上方式報名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七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四小時:
I. 結構及材料力學原理及結構分析;
II. 建築物的荷載組合及計算,包括結構平面佈局及結構構件預計截面;
III.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截面的配筋設計;
IV. 鋼結構構件基本設計;
V. 按鑽探報告的土質狀況及建築物將承受的重力,選擇並解釋基礎系統之類型、基坑開挖之手段及支護系統;
VI. 土木工程項目管理及工料測量。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方案設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日)下午二時至六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投考人需預備五分鐘的自我介紹且以簡報方式作演示。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專業知識筆試中,選擇題部份及問答題部份所取得的成績均必須等於或高於20分,且兩部份的總和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專業知識筆試。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土木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已廢止)
10.3 第44/91/M號法令——核准《澳門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
10.4 第34/93/M號法令——通過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事宜;
10.5 第48/94/M號法令——核准因違反規範職業性噪音之法律制度之處罰性制度;
10.6 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已廢止)
10.7 第46/96/M號法令——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10.8 第47/96/M號法令——核准《地工技術規章》;
10.9 第56/96/M號法令——核准《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10.10 第60/96/M號法令——核准《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若干廢止;
10.11 第63/96/M號法令——核准《水泥標準》——若干廢止;
10.12 第64/96/M號法令——核准《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若干廢止;
10.13 第32/97/M號法令——核准《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10.14 第42/97/M號法令——核准《混凝土標準》;
10.15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10.16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建築鋼結構規章》;
10.17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18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19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0.20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0.21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0.22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23 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
10.24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25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26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27 第9/2019號法律——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28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10.29 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10.30 建築物玻璃窗設計指引;
10.3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土木範疇);
10.3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2010年10月版)。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正選委員:土木工程師 黃國基
土木工程師 關穎
土木工程師 盧偉國
土木工程師 沈強
候補委員:土木工程師 鄧遠明
土木工程師 麥樹偉
土木工程師 羅祖智
土木工程師 岑任平
土木工程師 李偉平
土木工程師 黎期裕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六)及十一日(星期日)舉行電機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電機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電機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3. 投考人以親身或網上方式報名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九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六小時:
I. 分析及評估所提供建築物所需之用電量及就該建築物接駁公共電網而須符合的各項技術要求進行規劃;
II. 設計相應之供電及配電系統,並針對系統的各主要組成部分進行深化,以及配置其他日常運作和應急所需之各類系統;
III. 上述設計方案中須包括系統圖、單線圖及計算書,以及電力計劃書內應具備及入則所需文件的編製。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方案設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六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電機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10.3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4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5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6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0.7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10.8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9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1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2010年10月版);
10.11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0.1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機電類範疇);
10.13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14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核准《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10.15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16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17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0.18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本法律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10.19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0.20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0.21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0.22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10.23 第21/2022號行政法規——《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
10.24 第7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為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而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
10.25 第37/2022號行政法規——《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規範》;
10.26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0.27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0.28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29 澳電技術規範——NCEMC14-100、NCEM1.62.002、NCEM1.62.003、NCEMC62-040、NCEMC62-315、NCEMC62-316、NCEMC62-321、NCEMC62-322、NCEMC62-323(2022年7月版);
10.30 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安全技術指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電機工程師 梁衛忠
正選委員:電機工程師 吳永輝
電機工程師 翁秀紅
電機工程師 趙健生
電機工程師 蔡偉華
候補委員:電機工程師 黃昭婷
電機工程師 容聲明
電機工程師 高志豪
電機工程師 曾子軒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及四日(星期日)舉行機電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機電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機電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3. 投考人以親身或網上方式報名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機電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指導、監察等知識及入則要求。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案例分析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日)下午二時至五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機電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10.3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10.4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10.5 第5/92/M號法令——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10.6 第18/99/M號法令——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10.7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8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9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10.10 第3/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10.11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12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13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0.14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10.15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16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17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10.18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0.19 第2/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10.20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21 第2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10.22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23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24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10.25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0.26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10.27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10.28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10.29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10.30 第9/2019號法律——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31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0.32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0.33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0.34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0.35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0.36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10.37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10.38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3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機電類範疇);
10.4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2010年10月版);
10.41 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0.42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機電工程師 曾豐隆
正選委員:機電工程師 黃傑勇
機電工程師 劉雅康
候補委員:機電工程師 方紹龍
機電工程師 高少興
機電工程師 梁少雄
機電工程師 嚴學明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及四日(星期日)舉行機械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機械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機械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3. 投考人以親身或網上方式報名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七小時分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案例分析,共四小時:
1.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機械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設計知識及入則要求。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案例分析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日)下午二時至六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機械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10.3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4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10.5 第5/92/M號法令——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10.6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10.7 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0.8 第46/96/M號法令——澳門供排水規章;
10.9 第18/99/M號法令——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10.10 第91/99/M號法令——訂定適用於海上管轄權範圍及在本地區登記之船舶所使用之起重機械之規則;
10.11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12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13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10.14 第3/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10.15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16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17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10.18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19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20 第2/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10.21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22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23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24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10.25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0.26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10.27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28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10.29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10.30 第9/2019號法律——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31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10.32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0.33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0.34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0.35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0.36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本法律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10.37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0.38 公共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0.39 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0.40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2010年10月版);
10.41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機電類範疇);
10.42 建築 、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燃氣/燃料範疇);
10.43 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
10.44 持續教育機構、補習社——執照申請與更改工程入則手續及技術指引;
10.45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10.46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10.47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機械工程師 梁華熙
正選委員:機械工程師 林俊生
機械工程師 鄺耀華
候補委員:機械工程師 麥鴻珍
機械工程師 譚立武
機械工程師 葉志偉
機械工程師 關景新
機械工程師 Carlos Manuel Cândido Costa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景觀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景觀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及四日(星期日)舉行景觀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景觀建築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景觀建築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3. 投考人以親身或網上方式報名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兩部份,共十一小時分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方案設計,共八小時:
I. 根據工作任務書,設計一個景觀設計圖;
II. 上述設計方案中須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另外,須包括設計說明及植栽表。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方案設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方案設計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景觀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10.3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10.4 第27/83/ECT號批示——關於文化、體育、酒店及同類性質設備之建築障碍的消除之指示;
10.5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6 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10.7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0.8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0.9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10.10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0.11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0.12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10.13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
10.14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
10.15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0.16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10.17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
10.18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10.19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20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21 第1/2017號行政法規——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10.22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10.23 第6/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分類及用途。
10.24 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10.25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0.26 第16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10.27 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 ;
10.28 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10.29 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30 受工程影響樹木移植指引;
10.31 受工程影響樹木保護指引;
10.32 公共綠化帶基本種植及灌溉要求指引(2021年7月版本);
10.33 澳門古樹名木養護指引;
10.34 《澳門總綠化區域分類定義》(2019年版)
10.35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空氣質量影響評估指引(2020年版);
10.36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生態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10.37 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噪音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10.38 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10.39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10.40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方案設計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適用於澳門地區的植物圖鑑等書籍以及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圖板及顏色筆等(如馬克筆、木顏色筆);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景觀建築師 鄧淑妍
正選委員:建築師 蔡田田
建築師 黃必華
候補委員:環境工程師 梁家誠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消防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消防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及四日(星期日)舉行消防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消防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消防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3. 投考人以親身或網上方式報名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分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根據相關案例進行分析,解答有關消防工程專業範疇所涉及的知識及入則要求。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案例分析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日)下午二時至五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消防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10.3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4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10.5 第29/90/M號法令——訂定運送氣體瓶及液體燃料鼓有車廂之汽車應遵之規格事宜;
10.6 第5/92/M號法令——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10.7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10.8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0.9 第21/2022號行政法規——《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
10.10 第7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為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而進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
10.11 第37/2022號行政法規——《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註冊規範》;
10.12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0.13 第46/96/M號法令——澳門供排水規章;
10.14 第18/99/M號法令——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10.15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16 第28/2002號行政法規——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17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10.18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10.19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
10.20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0.21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0.22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10.23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0.24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0.25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0.26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
10.27 公共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0.28 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0.29 第2/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10.30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31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32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10.33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0.34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10.35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36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10.37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0.38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2010年10月版);
10.39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機電類範疇);
10.40 建築 、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燃氣/燃料範疇);
10.41 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
10.42 持續教育機構、補習社——執照申請與更改工程入則手續及技術指引;
10.43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10.44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10.45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消防工程師 鄺逸富
正選委員:消防工程師 尚樺
消防工程師 譚浩崑
候補委員:消防工程師 林俊生
消防工程師 李龍傑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六)及十一日(星期日)舉行環境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環境工程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環境工程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3. 投考人以親身或網上方式報名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個案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分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個案分析,共三小時:
I. 有關環境污染控制的問題分析;
II. 有關環境規劃及影響評估的問題分析;
III. 有關固體廢棄物處置及水處理的問題分析;
IV. 有關環境監察與審核的問題分析;
V. 有關大氣和水體監測及減污降碳的問題分析。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個案分析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日)下午二時至五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個案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環境工程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2/91/M號法律——《環境綱要法》;
10.3 第58/95/M號法令——《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污染);
10.4 第33/81/M號法令——在路環島撥一面積十七萬七千四百平方公尺地段作為絕對保管地;
10.5 第30/84/M號法令——將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設立之保留地總面積擴大;
10.6 第3/99/M號法令——取消本地區位於路環之部分保留地;
10.7 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
10.8 第35/97/M號法令——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
10.9 第46/96/M號法令——核准《澳門供排水規章》;
10.10 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
10.11 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零售行為中,就每個所提供的塑膠袋須收取的金額;
10.12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條(噪音污染);
10.13 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0.14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並以之取代經第2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聲學規定》;
10.15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地方總規章》;
10.16 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10.17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10.18 第2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取代經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三;
10.19 第1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取代經第356/2010號及第2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表三、表四及表五;
10.20 第14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10.21 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10.22 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尾氣排放標準”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規格”,並以之取代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10.23 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10.24 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10.25 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並以之取代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
10.26 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10.27 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二,並以之取代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二;
10.28 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表一;
10.29 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表一;
10.30 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
10.31 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表一及表二;
10.32 第25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附於本批示的附表,並以之取代經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表二;
10.33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10.34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10.35 第12/2014號行政法規——《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10.36 第37/2018號行政法規——《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0.37 第38/2018號行政法規——《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0.38 第23/2019號行政法規——《儲油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10.39 第24/2019號行政法規——《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0.40 第17/2021號行政法規——《混凝土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10.41 第28/2021號行政法規——《工業及商業場所鍋爐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0.42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10.43 第17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環境保護局傾卸許可的式樣;
10.44 第17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別拆建物料及其他拆建物料的傾卸費;
10.45 第62/95/M號法令——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
10.46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10.47 第4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年度進口限額及其分配辦法;
10.48 第4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78/GM/95號批示附表C所載的氟氯烴類物質(HCFCs)的年度進口限額;
10.49 第2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的化學物品及其前體;
10.50 第4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所載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0.51 第4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對石棉及含石棉的製品進口及轉運的管制事;
10.52 第16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列的化學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0.53 第16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0.54 第2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所列的若干貨物;
10.55 第9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若干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超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的建築漆料;
10.56 第22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一次性發泡膠餐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0.57 第12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不可降解塑膠製一次性餐飲吸管及一次性飲料攪拌棒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0.58 第17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不可降解塑膠製一次性刀、叉、匙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0.59 環境指引:
a)地盤污染控制指南;
b)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c)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d)拆除爆破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e)建築工地廢料分類指引;
f)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g)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h)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i)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j)關於瀝青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k)廟宇及相關場所燃燒冥鏹空氣污染控制一般指引;
l)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污染控制指引;
m)廢車場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n)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控制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o)關於澳門柴油車加裝尾氣後處理裝置的建議技術規範;
p)隔音及吸音設備之一般要求及建議;
q)空調通風系統及抽水系統噪音污染控制指引;
r)涉及《噪音法》第十條第二款有關進行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之污染控制指引;
s)大型活動的減廢指引;
t)會議展覽活動的減廢及廢料分類處理指引;
u)廢舊電池收集指引;
v)澳門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指引;
w)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2017年版);
x)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引(2014年版);
y)環境影響評估指引——水質影響評估指引(2019年版);
z)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土地污染評估指引(2019年版);
aa)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空氣質量影響評估指引(2020年版);
ab)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生態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ac)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噪音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ad)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廢物管理影響評估指引(2017年版);
ae)一般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需提交的空氣及噪音影響預測模型或計算資料;
af)澳門機動車排放因子估算(2021年-2040年);
ag)環境監察與審核報告(2.範本);(2021年版);
ah)澳門環境質量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試行);
ai)澳門環境質量標準——商住用地、工業用地和公園綠地之土壤管控標準(試行);
aj)澳門環境質量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試行)。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環境工程師 葉永基
正選委員:環境工程師 黃傑勇
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黎永杰
候補委員:環境工程師 周麗玲
環境工程師 張欣靈
環境工程師 孫文威
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助理教授 張平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行使第13/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六)及十一日(星期日)舉行城市規劃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 參加認可考試的條件
凡於報名期限屆滿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本次城市規劃學範疇之認可考試。
1.1 按照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的規定,已完成城市規劃學專業實習且獲得錄取考試資格的私營部門實習員;
1.2 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報名的方式及期限
2.1 為參加本次認可考試,可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報名表,並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名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接待櫃檯遞交(報名表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下載);
2.2 投考人亦可透過網頁http://www.caeu.gov.mo/的網上服務申請於報名期限內進行報考;
2.3 截止報名的期限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3. 投考人以親身或網上方式報名時,必須附同的文件
3.1 私營部門之實習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3.2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附同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決議豁免實習,並獲得錄取認可考試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4. 報名費用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報名費用為澳門元300圓正,投考人需於遞交報名表時繳交報名費用;報名費用一經繳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5. 考試方法
5.1 第一階段——筆試,分為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兩部份,共六小時於兩天進行;
a)專業知識,共三小時,考試範圍詳見本開考通告第10點的內容;
b)案例分析,共三小時:
I. 分析及編製未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草案;
II. 根據城市規劃範疇所涉及的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就基地情況進行分析,提出課題和對策。
5.2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6. 考試日期及地點
6.1 第一階段——筆試的考試時間表如下;
a)專業知識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b)案例分析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日)下午二時至五時
6.2 考試地點將會在稍後作出公佈;
6.3 第二階段——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專業面試的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將會在公佈筆試的結果的名單後作出公佈。
7. 評分制度
在各項考試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第一階段的專業知識及案例分析的得分均必須等於或高於50分才視為通過筆試考試,以及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
在第二階段的專業面試得分等於或高於50分者即為通過專業面試。
8. 通過認可考試
在同一次考試中通過筆試及專業面試者,視為通過認可考試。
9. 公佈名單
投考人的名單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關於各階段考試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的最後結果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10. 考試範圍及法例
10.1 城市規劃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10.2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
10.3 第4/80/M號法令——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第73條e項及第101條條文;
10.4 第42/80/M號法令——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88條條文;
10.5 第3/80/M號訓令——規定在新馬路由議事亭前地至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一段興建新樓宇應設騎樓底;
10.6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碍的規則;
10.7 第27/83/ECT號批示——關於文化、體育、酒店及同類性質設備之建築障碍的消除之指示;
10.8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0.9 第53/87/M號法令——設立無綫電役權(澳門廣播電視公司之廣播室與松山之間);
10.10 第90/88/M號法令——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10.11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10.12 第42/89/M號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10.13 第218/90/M號訓令——核准內港重整計劃;
10.14 第226/92/M號訓令——修訂八月九日第114/86/M號及五月廿七日第49/87/M號訓令分別關於訂定地籍圖地役權之有關條件事宜;
10.15 第233/95/M號訓令——訂定受航空役權約束之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
10.16 第83/96/M號訓令—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10.17 第6/99/M號法律——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
10.18 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第三卷 物權;
10.19 經第39/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25/96/M號法律——核准「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
10.20 經第40/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第16/96/M號法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
10.21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0.22 第 83/2008 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10.23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劃》;
10.24 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類型及面積);
10.25 第4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界址範圍的批覆》;
10.26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
10.27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0.28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10.29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10.30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0.31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0.32 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的中文本及葡文譯本;
10.33 第1/2017號行政法規——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
10.34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10.35 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
10.36 第31/2018號行政法規——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
10.37 第33/2018號行政法規——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
10.38 《防火安全規章》設計指引(2018-1);
10.39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10.40 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修改內容;
10.41 第8/2019號法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
10.42 第31/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批不動產的評定;
10.43 第6/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啟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的批覆》;
10.44 第16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10.45 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10.46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0.47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0.48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10.49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0.50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0.51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0.52 第6/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分類及用途;
10.53 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
10.54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
10.55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建築範疇);
10.56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2010年10月版);
10.57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筆試及專業面試時,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且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此外,案例分析知識筆試中,投考人可帶備任何輔助的設計繪圖工具,尤其是比例尺、三角尺,圓規和圖板等;而考試期間除計數機外,任何電子產品均一律禁止使用。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城市規劃師 崔世平
正選委員:城市規劃師 陳昭怡
城市規劃師 梁可婷
候補委員:城市規劃師 梁敬豪
城市規劃師 呂啓志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姚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