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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高展鵬;
委員——鄧君明;
委員——譚麗霞(財政局代表)。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按照該實體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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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2,7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貳仟柒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232,7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貳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龍麗琪。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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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000.00(澳門幣叁萬壹仟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31,000.00(澳門幣叁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馮小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余雅詩;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寶珊。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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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八款、經第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敬紅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被委任人收取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局長薪俸點的每月報酬。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陳敬紅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的依據如下:
陳敬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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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方式委任陳敬紅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非執行委員職務,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由被委任人擔任上款所指職務起,終止其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的職務。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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