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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仍須執行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三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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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由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宗旨為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的工作,並提供所需的資源;
考慮到由中國與七個葡語國家所簽署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而確定設立的秘書處屬常設性質;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進一步加強內地與葡語國家之間經貿交流與合作;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輔助及支援秘書處的工作,以便其落實擬實施的計劃和方案。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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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港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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