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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可續期。
* 請查閱:第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7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為第8/2005號法律所指之公共當局並行使該法律所賦予的職權,負責監察、協調對該法律的遵守和執行,以及訂定保密的相關制度、監察其執行。
三、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在行政長官監督下獨立運作,各公共行政部門、公共及私人實體有義務向該辦公室提供其所需的合作。
四、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及一名副主任輔助,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委任。
五、主任及副主任的職務得以兼任方式擔任。
六、主任及副主任的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七、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由執行其目標所需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可透過向所屬部門以徵用或派駐方式、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透過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用所需人員。
八、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設置及運作所引致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所登錄的撥款支付,以及於必要時由財政局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九、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應每年向監督實體提交開展其工作所需的預算提案,以便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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