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1

版數:

249-254

  • 核准及執行法務公庫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77,320,000.00(澳門幣柒仟柒佰叁拾貳萬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務公庫二零零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

    開支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於法務公庫——行政委員會——主席:張永春——委員:甄倩敏——代委員:陳玉儀

    法規:

    第2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1

    版數:

    254-258

    • 核准及執行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算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8,000,000.00(澳門幣捌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崔世昌 ,委員:飛文基,姚汝祥,郭林,李萊德,劉永誠,王宗德,黃國勝,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

    法規:

    第2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1

    版數:

    259-264

    • 核准及執行審計署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11/1999號法律 - 通過《審計署組織法》。
  • 第8/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審計署部門的組織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八條及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38,866,700.00(澳門幣叁仟捌佰捌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審計署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於審計署——審計長 蔡美莉

    ———

    審計署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廳長 1
    處長 3
    首席審計師 2
    高級審計師 4
    審計師 6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29
    技術員 8 技術員 1
    翻譯 翻譯員 1
    專業技術 7 技術輔導員 4
    5 助理技術員 12
    行政 5 行政文員 2
      總數 66

    ———

    法規:

    第3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1

    版數:

    264

    • 以例外情況豁免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所得補充稅》 - 財政局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從二零零二年度開始,於二零零六年度終結。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1

    版數:

    265

    • 許可簽訂向全科衛生護理範疇內的衛生單位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鴻基清潔用品向全科衛生護理範疇內的衛生單位提供清潔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基清潔用品簽訂向全科衛生護理範疇內的衛生單位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018,656.00(澳門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933,768.00
    2005年 $ 84,888.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財政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02「衛生及清潔」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財政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1

    版數:

    265-266

    • 許可訂立“ 嘉模護養院及黑沙環衛生中心工程 ”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6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訂第3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成龍——新基業集團工程有限公司執行 「嘉模護養院及黑沙環衛生中心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成龍-新基業集團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嘉模護養院及黑沙環衛生中心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8,506,443.60(澳門幣捌仟捌佰伍拾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55,000,000.00*
    2005年 $ 33,506,443.6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9、次項目4.030.023.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1

    版數:

    266-267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已更改 :
  • 第3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二款及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
  • 第7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
  • 第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
  •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6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第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2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
  • 第2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2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3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
  •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由中央人民政府主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辦的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於去年十月十二至十四日在澳門舉行,中國與七個葡語國家簽署了《經貿合作行動綱領》,確定在澳門設立常設秘書處;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進一步加強內地與葡語國家之間經貿交流與合作;

    考慮到有需要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的管理及運作,以便該秘書處落實擬實施的計劃和方案。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辦公室。

    二、辦公室具項目組性質,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可續期。

    * 請查閱:第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辦公室旨在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工作,並提供所需的資源。

    四、辦公室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委任的一名主任領導,主任可以兼任方式擔任,報酬可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有關人員得以由所屬部門派駐或向其徵用的方式、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以包工合同或訂立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辦公室在經濟財政司司長管轄及指導下運作。

    七、辦公室可設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設基金。

    八、辦公室運作所需的負擔,將由為此目的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的撥款承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