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24

刊登日期:

2024.2.5

版數:

184

  • 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
被廢止 :
  • 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 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24

    刊登日期:

    2024.2.5

    版數:

    184

    • 以例外情況豁免多間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2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24

    刊登日期:

    2024.2.5

    版數:

    184-186

    • 核准人才發展委員會執行巡查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有工作證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7/2023號法律 - 人才引進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人才發展委員會執行巡查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有工作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專有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 x 62毫米,上方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人才發展委員會”的中、葡文字樣。

    三、專有工作證由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在持證人相片的左下角蓋上人才發展委員會專用鋼印以資認證。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式樣

    正面

    背面

    規格:88毫米 x 62毫米

    法規:

    第2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24

    刊登日期:

    2024.2.7

    版數:

    188-189

    • 修改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收費。
    廢止 :
  • 第8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收費。
  • 第16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8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  
    相關法規 :
  • 第3/2019號法律 -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
  • 第30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作出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的批給進行公開競投,以批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不多於一百部特別的士經營所指定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權利。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輕型出租汽車(下稱“的士”)客運服務收費如下:

    (一)落旗——自乘客上車並指明目的地起計,首1600米澳門元21元;

    (二)每跳——落旗後,每220米澳門元2元;

    (三)等候——應乘客要求或在行車過程中所需的停車等候時間,每55秒澳門元2元;

    (四)應乘客要求運載的、置於行李廂內的每件行李——澳門元3元。

    二、除上款所指的費用外,尚包括倘有的下列費用:

    (一)如的士由氹仔往路環時,須繳附加費澳門元2元;如由澳門往路環,則須繳附加費澳門元5元;

    (二)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氹仔客運碼頭的士站、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或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元8元;如乘客在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乘搭的士,則須繳附加費澳門元5元;

    (三)如屬持有按照第30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發出的特別准照之的士提供的即時電召服務,須繳電召費澳門元5元,只要接載乘客時未超過約定時間十分鐘。

    三、如未經乘客同意派出非屬其所要求的車型接載,則無須繳付上款(三)項所指的費用。

    四、按新收費檢定計程錶的日期由交通事務局訂定,檢定前應在的士計程錶旁張貼由該局發出的新舊收費對照表。

    五、廢止:

    (一)第8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第16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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