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梁慧蓮 | 83.3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曾華富
法務局一等技術員 鄧菀蕾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新聞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十五樓新聞局大堂,並於新聞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之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海帆
政策研究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為政策研究室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氹仔體育路185-195號五樓政策研究室告示板,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代主任 米健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三缺,經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5樓本辦公室之報告板上,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頁(http://portal.gov.mo/web/guest/citizen/catpage?catid=252)。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招聘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5樓本辦公室之報告板上,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頁(http://portal.gov.mo/web/guest/citizen/catpage?catid=252)。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六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擴展數據中心網絡系統及設備營運能力方案」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4.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收件處,或透過本局網站(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下列空缺,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公布知識考試(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aj.gov.mo):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慧雅 | 76.31 |
2.º | 李麗茵 | 73.0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身份證明局首席技術員 譚燕儀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淑儀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首席技術員 林幗茵
本署透過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編制內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叁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陳,翠琴 | 89.81 |
2.º | 于,純 | 89.69 |
3.º | 鄭,耀祥 | 87.8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部代部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質量控制辦公室一等技術員 郭頴儀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陳天美
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經濟局為填補下列人員空缺,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為填補以下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財政局編制人員進行以下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以下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工人組別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文書送遞範疇)六缺。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並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f.gov.mo)。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之一月三日第06/DIR/2011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
決定如下: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馮小萍:
(一)許可作出載於特區預算開支表第十二章節中關於工程及資產取得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伍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而載於同一章節內的勞務取得的開支的金額以澳門幣貳萬伍仟元為限;
(二)許可固定的負擔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但以上項所述之金額為限;
(三)許可退回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四)許可都市房屋租金的預付。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督權。
三、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馮小萍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八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在其獲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九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一月十九日第1/DGP/2011號批示。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於財政局
公物管理廳廳長 何佩華
按照職業稅章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十月份開庫徵收二零一二年度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的職業稅,有關職業稅是按上述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
按照上述章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尚可在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相關稅款,但須加繳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倘上述六十天期限屆滿後仍未清繳已結算的稅款、遲延利息以及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即予進行催徵,且不妨礙罰款的科處,罰款金額可達欠繳稅款的一半。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黃兆嵐 | 79.5 | |
2.º | 楊鳳欣 | 79.4 | |
3.º | 鄧煜敏 | 79.0 | a) |
4.º | 鄧碧瑩 | 79.0 |
a)在職級年資較長。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不還
委員:統計暨普查局首席技術員 雷影池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陳天美
統計暨普查局為招聘編制外合同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統計資料推廣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首席技術輔導員七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高慧敏 | 83.0 |
2.º | 楊曉風 | 82.7 |
3.º | 楊麗子 | 82.3 |
4.º | 梁赴輝 | 81.5 |
5.º | 呂澤明 | 80.7 |
6.º | 馮家倫 | 80.4 |
7.º | 容家倫 | 80.3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鄺偉強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王康
特級技術員 葉炳聰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李珊珊 | 80.92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技術員 吳斌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盧愛芳
候補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一等技術員 梁俊傑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林頴 | 84.0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莊綺雯
正選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施苑
候補委員: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
公室首席翻譯員 鄺昀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碧霞 | 80.5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
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莊綺雯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首席特級技術員 羅日昌
候補委員: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
公室二等技術員 何錦成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壹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勞動節巷32號先進廣場地下G鋪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並上載到委員會網頁(http://www.cpc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秘書長 丁雅勤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姚江東 | 81.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梁嘉玲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麥家俊
海事及水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兆蓮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外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電腦排版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李美貴 | 75.10 |
2.º | 關芷茵 | 74.80 |
3.º | 何燕萍 | 71.80 |
4.º | 陳綺珊 | 68.80 |
5.º | 馬思琪 | 60.30 |
6.º | 劉永康 | 60.10 |
7.º | 張萬有 | 58.90 |
8.º | 黃韻 | 55.8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5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委員:警長 羅錫培
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黃有明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鐵器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何毅峰 | 78.60 |
2.º | 沈永角 | 75.8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委員:警長 羅錫培
技術工人 何永釗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輪胎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梁健鎏 | 82.10 |
2.º | 張啟通 | 81.6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委員:警長 羅錫培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奧迪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印刷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吳尾 | 67.9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3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委員:警長 羅錫培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Julieta Wong Wei Hsien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張可明 | 80.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賴寧筠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談偉強
財政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七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桂萍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鄭妙綺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鄺偉樂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編制外合同人員: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p>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劉慧怡 | 72.14 |
2.º | 蕭少敏 | 71.38 |
3.º | 吳雅婷 | 71.26 |
4.º | 張慧筠 | 70.84 |
5.º | Cheang, Romeu | 69.87 |
6.º | Chin, Sandra Lai | 69.8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楊春麗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麗娟
特級技術輔導員(統計暨普查局) 陳偉中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2)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為填補澳門監獄以下職位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
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監獄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2008號法律、第7/2006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規定,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20名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警員二十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限制性晉升開考以考核方式為之,並僅以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人員為對象。
報考應自本開考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開考的職位均被填補時屆滿。
2. 錄取要件:
在報考期限屆滿前,凡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晉升條件的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之一等警員及警員均可投考。
3.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格式一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連同下列文件,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監獄行政樓二樓人力資源處: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
c)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上述a)項及b)項文件可由公證員、存有文件原件的部門或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由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依法認證的情況,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
如有關文件已存於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a)、b)和c)項中所指的文件,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薪俸及福利:
根據第2/2008號法律附件表二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警員之薪俸點為340點,並享有規範獄警隊伍職程及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職務內容
5.1 獄警隊伍人員負責維持監獄設施內的秩序及安全,監察對監獄規章的遵守,妥善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羈押及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
5.2 獄警隊伍人員須參與使被監禁人重新投入社會的計劃。
6 錄取修讀培訓課程的甄選方法:
6.1 甄選方法:
6.1.1 體能測試;
6.1.2 知識測試;
6.1.3 心理測驗;
6.1.4 專業面試;
6.1.5 履歷評估。
6.2 上指每一項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
6.3 上指每一項甄選方法,採用0至20分制。
6.4 心理測驗的結果以“極優”、“優”、“良”、“平”、“劣”作評語,並分別相當於20分、16分、12分,8分及0分,評為“劣”的投考人即被淘汰;體能測試將按第79/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評分標準評分,平均分低於10分或在各項測試中有兩項測試未能達至所定的最低要求,被評為“不及格”而被淘汰;其餘甄選方法評分低於1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6.5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核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7.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7.1.2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7.1.3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認可的澳門監獄內部規章;
7.1.4 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7.1.5 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
7.1.6 監獄制度;
7.1.6.1 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核准澳門獄警隊伍之紀律制度》;
7.1.6.2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核准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
7.1.6.3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7.1.7 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6/99/M號法令——規範在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
7.1.8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7.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7.1.10 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7.1.11 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7.1.12 經第3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
7.1.13 第32/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
7.1.14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7.1.14.1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1.14.2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1.14.3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7.1.1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7.1.16 第15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
7.1.17 第00034-DP/EPM/2010號澳門監獄獄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澳門監獄副獄長;
7.1.18 第00133-DP/EPM/2009號澳門監獄獄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澳門監獄監務事務廳廳長;
7.2 有關職務範圍內的專門知識;
7.3 公文寫作及社會時事。
在知識測試時,投考人除可參閱第7.1項所列的法律外,不得參閱並無指明的資料或文件。
8. 評核制度:
由典試委員會採用0至20分制,按第80/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計算公式評分。
9. 考核日期、時間和地點:
首項考核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公佈。
10. 培訓課程
10.1 通過有關晉升首席警員職位開考的投考人,按評分的排名次序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直至達到本開考通告定出的數目為止。
10.2 晉升職級的培訓課程,目的為使投考人獲得更廣泛及最新的監獄事務知識,使其能夠具有擔任新職級職務所需的專業資歷。
10.3 晉升首席警員職級培訓課程大綱,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人力資源處查閱。
10.4 培訓課程最多為期六個月。
10.5 對修讀培訓課程的投考人的評分,以0至20分制評分。
11 最後評分:
11.1 甄選程序的最後評分,是按第80/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既定計算公式為之。
11.2 獲得10分或以上評分的投考人,方獲通過有關晉升開考;
11.3 投考人所得評分相同時,順序按下列標準排列名次:
11.3.1 較佳的工作表現評核;
11.3.2 在職級的年資較長;
11.3.3 在職程的年資較長;
11.3.4 在公職的年資較長。
11.4 最後評核名單由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以公告形式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最後評核名單也可在上述所指《公報》查閱。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2/2008號法律、第7/2006號法律、第13/2006號行政法規,並配合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總警司 劉遠程
二等高級技術員 婁子康
候補委員:總警司 梁崇道
二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生局《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圖示記錄範疇考試一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現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批示,根據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第2/TDT/2011號決議第十二款規定,茲公佈臨時名單如下:
A. 心肺學
1. 豁免考試的投考人: | |
序號 | 姓名 |
1 | 李詩敏 |
2 | 梁榮緯 |
2.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 | |
姓名 | 備註 |
吳麗貞 | a),b),c) |
備註:
a)欠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欠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的相關診療專業範疇學士學位畢業證書的認證繕本;
c)欠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的相關診療專業範疇學士學位成績單的認證繕本。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最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將欠缺的文件郵寄或遞交衛生局文書科,並在信封面註明為“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考試(圖示記錄範疇——心肺學)——補交文件",否則根據情況會失去准予考試資格。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衛生局《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化驗範疇考試一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現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批示,根據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第2/TDT/2011號決議第十二款規定,茲公佈臨時名單如下:
A. 臨床及公共衛生化驗
1. 准予考試的投考人: | |
序號 | 姓名 |
1 | 陳家欣 |
2 | 焦倩如 |
3 | 蔡雅雯 |
4 | 庄珊珊 |
5 | 何瑞彤 |
6 | 楊寶蘭 |
7 | 關劍銘 |
8 | 林曉仁 |
9 | 劉小芬 |
10 | 黃恆峰 |
11 | 黃斯敏 |
2.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 | ||
序號 | 姓名 | 備註 |
1 | 梁健堂 | a) |
2 | 梁華勝 | a) |
備註:
a)欠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的相關診療專業範疇學士學位成績單的認證繕本。
3. 申請不獲接納的投考人: | ||
序號 | 姓名 | 備註 |
1 | 蔡加棟 | a) |
2 | 葉振昇 | a) |
3 | 黎詩琪 | a) |
備註:
a)根據第2/TDT/2011號決議《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程序》第八款第8.1項及第九款規定,申請人遞交的學歷證書授課內容未符合有關規定。
B. 解剖病理
1.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
姓名 | 備註 |
陳嘉敏 | a) |
備註:
a)欠缺課程學習計劃及大綱,以及證明實習時數及各科目學分的證明文件副本。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最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將欠缺的文件郵寄或遞交衛生局文書科,並在信封面註明為“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考試(化驗範疇——臨床及公共衛生化驗/解剖病理)——補交文件",否則根據情況會失去准予考試資格。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衛生局《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視軸矯正範疇考試一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現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批示,根據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第2/TDT/2011號決議第十二款規定,茲公佈臨時名單如下:
1. 申請不獲接納的投考人: | |
姓名 | 備註 |
勞佩怡 | a) |
備註:
a)根據第2/TDT/2011號決議《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程序》第八款第8.3項及第九款規定,申請人遞交的學歷證書授課內容未符合有關規定。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衛生局《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藥劑範疇考試一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現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批示,根據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第2/TDT/2011號決議第十二款規定,茲公佈臨時名單如下:
1. 准予考試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1 | 區嘉雯 |
2 | 區文花 |
3 | 陳美美 |
4 | 陳永添 |
5 | 周進傑 |
6 | 謝美琪 |
7 | 謝達榮 |
8 | 謝詠詩 |
9 | 戚曉霞 |
10 | 陳海章 |
11 | 張薀秀 |
12 | 蔡靈鳳 |
13 | 徐滿堂 |
14 | 徐淑儀 |
15 | 鍾秀慧 |
16 | 房偉聰 |
17 | 馮偉杰 |
18 | 傅月明 |
19 | 何志堅 |
20 | 何玉婷 |
21 | 洪凱富 |
22 | 姚悅梅 |
23 | 葉嘉韻 |
24 | 葉碧芳 |
25 | 甘慧雯 |
26 | 關彩萍 |
27 | 黎永鋒 |
28 | 林偉明 |
29 | 劉嘉莉 |
30 | 劉君略 |
31 | 劉麗華 |
32 | 劉詠儀 |
33 | 李純偉 |
34 | 李惟惟 |
35 | 李頴賢 |
36 | 羅巧儀 |
37 | 羅文峰 |
38 | 勞祥興 |
39 | 伍皓燊 |
40 | 吳衍超 |
41 | 吳小寶 |
42 | 顏瀚瑜 |
43 | 敖進威 |
44 | 施偉群 |
45 | 譚雪瑩 |
46 | 唐嘉燕 |
47 | 黃志剛 |
48 | 黃耀俊 |
49 | 黃楚琪 |
50 | 黃凱紅 |
51 | 黃艷紅 |
52 | 黃美儀 |
53 | 胡嘉玲 |
54 | 胡少俊 |
2.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備註 |
1 | 潘鳳霞 | a) |
2 | 黃依雯 | a) |
備註:
a)欠缺課程學習計劃及大綱,以及證明實習時數及各科目學分的證明文件副本。
有條件限制的投考人最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將欠缺的文件郵寄或遞交衛生局文書科,並在信封面註明為“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考試(藥劑範疇)——補交文件",否則根據情況會失去准予考試資格。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務行政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行政主任三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二十二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七缺,經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曾美群 | 81.94 |
2.º | 冼蔚媛 | 80.5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阮佩賢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務芹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就為“慶祝二零一四年農曆新年花車巡遊租用影音及燈光設備服務”之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是項服務提供的招標實體:旅遊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目的:為慶祝二零一四年農曆新年花車巡遊租用影音及燈光設備。
4.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6. 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幣180,000.00(拾捌萬元正),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本票或支票方式,直接交到旅遊局財政處或透過澳門大西洋銀行註明用途存款至旅遊基金之帳戶編號「8003911119」。
7.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總部。
10. 講解會:利害關係人可出席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厦14樓旅遊局會議廳舉辦之公開招標講解會。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14樓旅遊局總部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聲明異議及/或解釋投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2. 延期: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日期、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3. 審議投標書準則:
14. 查閱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在12樓旅遊局總部。
日期及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亦可藉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下載。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鑑於本局文誤,刊登在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1624頁關於本局張貼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公告之葡文出現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Vice-presidente, substituto: Ng Ka Lon, ……”
更正為:“Presidente, substituto: Ng Ka Lon,……”。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家倫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敏娜(行政公職局指定)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穎歡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編制內兩缺及編制外合同壹缺之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資訊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督導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3. 報名方式、地點及應遞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必須填妥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馬忌士街二至六號社會保障基金總部地下大堂。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如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工作經驗或語言知識證明文件,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以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
技術員(資訊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在資訊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資訊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在訂立編制外合同前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三小時的筆試進行,淘汰制;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8. 評分制度:
在實施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至100表示,在淘汰試中得分少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不得進入下一階段的考試。
9.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最後成績以0至100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視作被淘汰,凡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甄選方法的投考人將自動被淘汰。
10.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1. 任用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通過普通開考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本開考屬以兩種方式任用填補空缺職位的入職開考,則按以下次序任用:
a)以編制內職位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
b)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2.1 法律知識:
II.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b)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c)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d)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f)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g)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h)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i)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定》。
IV. 社會保障基金之法規:
a)第59/93/M號法令《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
b)第1/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
c)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d)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
e)第25/2012號行政法規《向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發放款項的程序》。
12.2 專業知識:
I. 電腦網絡、防火牆、資訊系統保安;
II. Windows Server 2008、Windows 7、VMware vSphere安裝、配置及管理;
III. SQL Server 2008操作及管理、數據庫設計、結構化查詢語言(SQL);
IV. ASP.NET、C#、HTML、CSS、XML、Javascript編程技術。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上述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澳門馬忌士街二至六號社會保障基金總部公告欄張貼,並上載於本基金網頁www.fs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基金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資訊處處長 冼偉棠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錦強
二等高級技術員 張淑惠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兆宏
特級技術員 朱國鴻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勞動節大馬路行車天橋。
4. 承攬工程目的:護欄加固及路面重鋪。
5. 最長施工期:180 天(一百八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56,000.00(澳門幣伍萬陸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30.00(澳門幣壹佰叁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城市規劃/建築範疇)六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城市規劃或建築學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倘投考人擁有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協助跟進與城市規劃相關的研究、分析、編制及落實工作,協助項目的諮詢及宣導工作,協助資料搜集及整理。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2 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9.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4 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9.5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9.6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7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9.8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9.9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9.10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9.11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12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9.13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9.14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15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9.16 經修改後之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9.17 經第30/89/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9.18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9.19 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9.20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9.21 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9.22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23 城市規劃方面之知識;
9.24 時事論述。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9.1至9.22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劉榕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耀鴻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佩瑜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寶華
一等高級技術員 麥達堯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一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中國語文專業、新聞或中文傳意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倘投考人擁有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協助撰寫新聞稿及對外發放新聞資料,協助推廣諮詢工作,協助整理、分析研究數據和資料,協助接待和回覆居民查詢及投訴。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9.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4 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9.5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9.6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7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9.8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9.9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9.10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9.11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12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9.13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9.14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15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9.16 經修改後之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9.17 經第30/89/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9.18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9.19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9.20 專業知識;
9.21 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9.1至9.18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劉榕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寶華
一等高級技術員 伍玉美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靜嫻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佩瑜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圖書管理範疇)一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圖書管理範疇或相關範疇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3樓本局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倘投考人擁有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圖書管理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2 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9.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4 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9.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9.6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7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9.8 經修改的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9.9 經修改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9.10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9.11 專業知識(如關於書籍、刋物或其他資料的管理及保存知識;採購、捐贈及淘汰書籍的程序;關於圖書館所藏資料的組織、分類及編碼知識;關於資料借還和搜尋的管理制度和資訊系統的知識;統計的基本知識等。);
9.12 撰寫報告書、建議書及公函。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9.1至9.10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銘深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田志潔
二等高級技術員 甄珮詩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游燕玲
首席高級技術員 Violeta Ema de Jesus Bosco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葡文範疇)一缺,之前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葡萄牙文學、葡萄牙語言或葡萄牙文化學士學位。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3樓本局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倘投考人擁有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輔助翻譯修改譯自兩種官方語言的文章,擔任兩種官方語言撰寫服務;擔任兩種官方語言的官方筆試考試;撰寫有關官方語言的文章或文件的技術文辭問題的研究和報告。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八薪俸表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和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8. 考試範圍:
8.1 綜合題:對葡萄牙語言運用、文化等方面的知識,並根據典試委員會選定的題目撰寫葡文文章或公務文書;
8.2 葡萄牙文學的知識;
8.3 葡文文章閱讀及理解,句子、詞語的辨解和修正;
8.4 法例: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8.4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9.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翻譯員 劉麗華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Nuno Arguelles Teixeira Morais
首席高級技術員 Violeta Ema de Jesus Bosco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區瑞華
首席翻譯員 麥頌怡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五缺,之前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3樓本局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倘投考人擁有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尊重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把以某種語言寫成的文章翻譯成另一種語言:細讀和分析原文,以理解原文的整體意思;將該意思轉換為目標語言,力求忠於原文的思想和主題,儘量保持作者的寫作風格;有需要時可參閱字典或其他工具書,以便正確地傳達技術或科學術語;重讀譯文,作出認為合適的修改。可專注於某一特別範疇的翻譯,並執行視其情況而指派的工作。尊重談話的確實意見,將口述文章和談話從一種語言翻譯成另一種語言。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七薪俸表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和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7. 甄選方式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三個小時的筆試和三十分鐘的口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至d)項的成績各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知識考試的筆試和口試分期進行。
知識考試的口試與專業面試同日進行。
知識考試(筆試和口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8. 考試範圍:
8.1 中文翻譯葡文(筆試及口試);
8.2 葡文翻譯中文(筆試及口試);
8.3 法例(筆試):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使用各類紙本字典,但禁止使用電子字典,並可查閱上述8.3所指法例,但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9.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翻譯員 劉麗華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區瑞華
首席翻譯員 麥頌怡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Violeta Ema de Jesus Bosco
一等翻譯員 張嘉兒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十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初中畢業學歷;
(d)完成不少於四個月土木或機電範疇的培訓課程或三年或以上土木或機電範疇工程施工或監察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培訓課程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工作經驗部份必須說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職位及具體說明擔任職務內容);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二等技術稽查須具理論及實用的技術知識,並按確定的指示,在所認識或採用的方法及程序基礎上執行技術運用性質的職務,如對僭建物、殘危樓宇、塞渠漏水、佔用政府土地等事務進行調查舉證、資料搜集及處理的工作,監察私人開展的建築、更改等工程。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十三薪俸表所載的225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8. 考試範圍: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2 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8.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4 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8.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8.6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8.7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8.8 寫作能力(編寫實況筆錄)。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8.1至8.6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9.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程道全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李建豐
代科長 李嘉卿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耀龍
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燕芳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專業資格和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具不少於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f)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g)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g)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及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薪俸點1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7. 甄選方式
甄選是通過下列各甄選方法的應用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70%
• 第一階段:筆試,一小時——(佔知識考試50%);
• 第二階段:駕駛技術測試——(佔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20%;
c)履歷分析——10%。
在知識考試獲得結果以0至100分表示,在上述a)項知識考試的每一階段均為淘汰性質,在其中一階段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8.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8.2 時事常識;
8.3 數學;
8.4 駕駛車輛常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8.1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除此之外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9.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科長 駱雲健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劍愷
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啟泰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伍慧盈
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萃業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汽車及電單車維修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重型汽車及重型電單車駕駛執照;
(e)具有汽車及電單車維修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汽車及電單車維修範疇之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f)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5.1 使用專門的工具和設備,進行汽車及電單車的一般維修及保養工作,尤其引擎系統(柴油引擎及汽油引擎)、傳動系統(自動排檔及手動排檔)、電路系統;
5.2 把車輛的機械及設備安裝於適當位置;
5.3 核實和有需要時矯正所用材料;
5.4 找出和確定車輛的損壞或運作障礙,並在有需要時使用檢查和測量儀器;
5.5 使用適合的工具,維修或替換部件或損壞的部份;
5.6 檢測、維修或替換車輛的電動、電氣系統的故障或損壞的部份。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通過下列各甄選方法的應用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一小時(佔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實踐試(佔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20%;
c)履歷分析——10%。
在知識考試獲得結果以0至100分表示,在上款a)項知識考試的每一階段均為淘汰性質,在其中一階段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1 對汽油發動機、柴油發動機、傳動系統、制動系統、電路系統運作及車輛一般運作常識;
9.2 車輛機械維修及設備保養的一般運作常識;
9.3 檢查及修復車輛;
9.4 數學;
9.5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9.6 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科長 駱雲健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萃業
技術工人 徐達偉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劍愷
一等技術輔導員 周燕芳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杜偉林 | 70.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特級技術員 李家碧
委員:統計暨普查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偉中
海事及水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王美星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海事及水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招聘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二缺,現公佈合格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鄭慶成 | 82.75 |
2.º | 沈家琪 | 81.75 |
3.º | 鍾根基 | 78.75 |
4.º | 吳長勝 | 77.50 |
5.º | 鄭華亮 | 76.75 |
6.º | 周榮芳 | 76.00 |
7.º | 薛文樂 | 72.75 |
8.º | 梁順利 | 72.50 |
9.º | 郭思偉 | 72.25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輔導員 張慧祥
正選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談偉忠
重型車輛司機 黃錫餘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本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以下空缺:
(電子認證服務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
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曾秀樺 | 80.7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主任 梁永權
正選委員: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 張展超
環境保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Romina Wong
房屋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茲特公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石排灣社屋——樂群樓提供樓宇管理服務”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郭惠嫻從事下列關於研究廳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人員的年假表,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所有公函或其他形式的書面通知的簽署須按此格式進行:
官職
姓名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由副局長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7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郭惠嫻從事下列關於公共房屋廳、資訊及輔助廳及研究廳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批准以輪班或超時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四)批准房屋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但公幹津貼除外;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其金額不超過$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整)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轉授予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有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二)簽署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的租賃合同及臨時房屋中心的佔用准照;
(三)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廳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轉授予樓宇管理廳廳長楊錦華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有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廳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轉授予准照及監察廳廳長鄭錫林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有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廳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轉授予資訊及輔助廳廳長李潔如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法律規定就有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與房屋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之附註;
(三)批准房屋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房屋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廳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的獨立單位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的買賣公證契約。
六、轉授予社會房屋處代處長陳君傑批准簽發存檔於該處的居住社會房屋證明書及租賃合同複製本之證明的權限。
七、轉授予社會房屋處代處長陳君傑、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組織處代處長許麗鳴、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胡俊華、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劉綺玲、業務監察處處長卓景賢、資訊處處長甘小玲、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法律事務處處長任利凌、工程事務處處長王世平及宣傳及推廣處代處長鄭綺華,根據法律規定就有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移轉年假作出決定的權限。
八、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九、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由副局長、上述廳長、處長及代處長在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所有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為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本辦公室收件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1.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2.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為填補燃料安全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壹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胡啓釗 | 82.6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 黃世興
正選委員:燃料安全委員會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子寧
電信管理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徐芬
為填補燃料安全委員會個人勞動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壹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余幻劍 | 72.4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 黃世興
正選委員:燃料安全委員會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子寧
經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麗敏
為填補燃料安全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司徒炳基 | 80.8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 黃世興
正選委員:燃料安全委員會一等技術員 岑嘉欣
行政公職局一等技術員 梁曼莊
為填補燃料安全委員會個人勞動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梁翊羚 | 80.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 黃世興
正選委員:燃料安全委員會二等技術員 司徒炳基
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葉錦堯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行政及財政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高等課程學歷(工商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公共行政、會計、財務或經濟)。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如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工作經驗或語言知識證明文件,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以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行政及財政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三小時的筆試進行,淘汰制;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b)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交通事務局之法規:
d)《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e)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活動之法規:
——經第49/84/M號法令及第22/87/M號法令修改的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f)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g)權限:
h)有關行政及財政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i)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公函及撰文。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a)到g)項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13.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鄺詠琪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馮佩華
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嘉俊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唐漢文
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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