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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一、 ......
(一) ......
(二) ......
二、下列者,為澳門監獄的附屬單位:
(一) ......
(二) ......
(三)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三、 ...... ”
在第25/2000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A條,內容如下: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接收公眾的意見、建議、投訴或聲明異議,跟進有關回覆工作,並提交有關分析及統計報告;
(二)定期評估及檢討公共服務的績效,並提出旨在改善服務質素,尤其是在投訴、意見及聲明異議方面的可行建議,以及採取相關的措施;
(三)研究及建議澳門監獄與市民之間的溝通方式,並確保與傳媒的聯繫;
(四)按上級命令向公眾發佈有關澳門監獄的資訊;
(五)統籌澳門監獄所組織或參與的活動的宣傳工作,藉以提昇澳門監獄的形象及協助囚犯重返社會;
(六)籌備研討會、會議及其他同類活動,並確保澳門監獄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之間的聯繫工作;
(七)接待到訪的公共或私人實體,並向其介紹澳門監獄的職能;
(八)接待到訪的具權限的外交代表、領事代表或其他具職責維護囚犯利益的外國當局,並協調就有關代表或當局所提出的查詢的回覆工作;
(九)收集及處理對澳門監獄屬有用的報刊或資料;
(十)統籌關於澳門監獄的宣傳資料及物品的工作。”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所指的附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代替。
廢止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的第七-C條(三)項。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獄長 | 1 |
副獄長 | 1 | ||
廳長 | 2 | ||
處長 | 6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20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4 |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4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15 |
資訊技術員 | 2 |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12 |
資訊督導員 | 1 | ||
5 | 助理技術員 | 12 |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6 |
工人及助理員 | 1 | 助理員 | 6(a) |
(a) 職位於出缺時予以取消。
人員組別 | 級別 | 職程 | 職位數目 |
獄警隊伍人員 | - | 總警司 | 4 |
- | 警司 | 13 | |
- | 警長 | 28 | |
- | 副警長 | 55 | |
- | 首席警員 | 143 | |
- | 一等警員/警員 | 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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