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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5

刊登日期:

2005.1.31

版數:

123-124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被廢止 :
  • 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規範由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  
    已更改 :
  • 第13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
  •  
    相關法規 :
  • 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 第1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1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擔任職務之人員的工作證式樣。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 保安部隊(整體)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紀監會)。

    二、紀監會在開展其活動時,以維護合法性原則、尊重市民的基本權利為指導,藉以改善警務工作素質,並奉行合法、公正、無私、客觀及快捷的標準。

    三、紀監會的權限如下:

    (一)對於向保安施政領域內部門及部隊作出針對其人員的投訴所作出的處理發表意見,尤其針對人員的品德、合法性原則的違反、損害人權的行為以及涉嫌運作上出現不當情事或缺陷等方面;

    (二)將上項所指意見送交保安司司長,由其向有關部隊或部門轉告意見書內所載的提議及建議;

    (三)製定所開展工作的年度報告,並截止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將該報告送交行政長官及保安司司長。

    四、紀監會的職權不包括具刑事性質的事宜或僅與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內部紀律事件或內部架構關係有關的事宜。

    五、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在收到投訴後最多五日內,應將其影印本送交紀監會,並就投訴而作出的決定包括紀律處分或其他所採取的措施亦應在五日內送交紀監會。

    六、紀監會由七名成員組成,成員在被認為具功績的人士中揀選,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並委任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紀監會成員任期為兩年,並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續期。

    八、紀監會在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集舉行會議,為此,須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其運作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九、紀監會成員按公職一般制度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十、紀監會設一名秘書,以及由一名法律專家任顧問,兩者均由保安司司長以兼任制度指定,並可為其訂定報酬。

    十一、紀監會的運作從屬於保安司司長。

    十二、紀監會的後勤及行政輔助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確保,而紀監會運作上的財政負擔亦由該局承擔。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5

    刊登日期:

    2005.1.31

    版數:

    124

    • 發行並流通以“昔日生活風情二”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昔日生活風情 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7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27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三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三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5

    刊登日期:

    2005.1.31

    版數:

    125

    • 許可訂立租賃皇朝廣場9樓共十八個獨立單位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租賃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92-438號、聖德倫街397至501號、仙德麗街394至506號及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9樓“A9”至“R9”共十八(18)個獨立單位給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訂立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92-438號、聖德倫街397至501號、仙德麗街394至506號及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9樓“A9”至“R9”共十八(18)個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總金額為$7,045,632.00(澳門幣柒佰零肆萬伍仟陸佰拾貳圓整),其中租金金額為$5,070,720.00(澳門幣伍佰零柒萬柒佰貳拾圓整)及管理費金額為$1,974,912.00(澳門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2,375,232.00
    2006年 $ 2,241,792.00
    2007年 $ 2,241,792.00
    2008年 $ 186,816.00

    二、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三、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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