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根據六月十二日第35/GM/97號批示第一款之規定,命令以中文公布下列訓令:一月二十九日第15/83/M號訓令、一月二十九日第16/83/M號訓令、一月二十九日第17/83/M號訓令、十二月十五日第238/84/M號訓令、五月十九日第85/84/M號訓令、一月二十八日第23/84/M號訓令、一月二十八日第21/84/M號訓令、七月九日第111/83/M號訓令、七月九日第110/83/M號訓令、八月二十八日第154/89/M號訓令、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4/82/M號訓令、八月二十八日第152/89/M號訓令,一月十一日第1/88/M號訓令、十一月三日第160/86/M號訓令、四月十三日第76/85/M號訓令、二月十六日第34/85/M號訓令、一月二日第16/85/M號訓令、一月二日第15/85/M號訓令、八月二十八日第153/89/M號訓令、四月十六日第91/90/M號訓令、八月二十七日第161/90/M號訓令、八月二十七日第162/90/M號訓令、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9/82/M號訓令、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6/82/M號訓令、四月十三日第39/87/M號訓令、五月十九日第84/84/M號訓令、七月十六日第112/83/M號訓令、三月三十一日第59/89/M號訓令,一月九日第5/89/M號訓令、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3/82/M號訓令、八月十八日第149/84/M號訓令、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5/82/M號訓令及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8/82/M號訓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