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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1/84/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1984

刊登日期:

1984.1.28

版數:

149

  • 核准「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有限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活動。
被廢止 :
  • 第47/2005號行政命令 - 廢止給予“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在澳門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
  •  
    相關法規 :
  • 第50/81/M號法令 - 訂定在澳門地區進行保險活動法律制度。
  • 第213/83/M號訓令 - 訂定汽車保險一般及特別條件。
  • 第21/84/M號訓令 - 核准「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有限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活動。
  • 第15/85/M號訓令 - 核准「三和海上及火災保險有限公司」經營「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 第293/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數份訓令之中譯本。
  • 第56/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維持一月二十八日第21/84/M號訓令對“The Sumitomo Marine and Fir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險業務所作的許可,該公司名稱現已改為「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 第48/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許可“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經營“疾病”及“機器損壞”的一般保險項目,並附註於已由一月二十八日第21/84/M號訓令及二月二日第15/85/M號訓令所許可經營的項目。
  •  
    相關類別 :
  • 保險業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47/2005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21/84/M號訓令

    一月二十八日

    鑑於總部設在日本之“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有限公司”請求給予在本地區設立總代理處從事保險業務之許可;

    經澳門發行機構審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十五條及第十條第一款b項及e項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

    一、根據第50/81/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許可“The Sumitomo Marine and Fir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稱為“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有限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該公司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213/83/M號訓令所訂之一般及特殊條件經營汽車保險,並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下列之其餘保險項目:

    ——工作意外保險;
    ——人身意外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其他:旅遊險、盜竊或搶劫險、一般民事責任保險、運輸途中之有價物保險、多種住戶保險、建造險、安裝險、盈利中斷險,以及首飾、皮子及有價物之保險。

    二、根據經九月十三日第47/82/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尚許可上述公司為澳門地區任何公共實體提供保險服務。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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