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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嘉豐保險有限公司”請求經營新保險項目;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許可“嘉豐保險有限公司”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下列保險項目,而該等項目為八月十八日第149/84/M號訓令所許可之保險項目之附加部分:
一九八五年四月四日於澳門政府
護理總督 斐迪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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