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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期
第一組
澳門政府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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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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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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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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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澳 門 政 府
第59/97/M號法令: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第60/97/M號法令:
調整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廢止十二月十八日
第69/95/M號法令
第266/97/M號訓令:
廢止五月三十日第95/88/M號訓令、三月二十七日第55/89/M號訓令、四月六日第83/92/M號訓令及九月七日第181/85/M號訓令(政府許可)
第267/97/M號訓令:
將總督作出與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有關之若干行為之本身權限授予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
第268/97/M號訓令:
許可九八博覽會澳門代表團使用有關標誌
第269/97/M號訓令:
訂定儲金局於一九九七經濟年度因管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而有權收取之每年報酬
第270/97/M號訓令:
延長數名檢察官之定期委任
第271/97/M號訓令:
將數名檢察長之定期委任續期
第272/97/M號訓令:
將第一審法院數名法官之定期委任續期
第273/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立法會新大樓圖則」訂立合同
第274/97/M號訓令:
許可就為澳門國際機場專屬水域之航標提供浮標訂立合同
總督辦公室:
第100/GM/97號批示
,延長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存續期
第101/GM/97號批示
,核准財政司使用之信封式樣
更正
八月二十一日第238/95/M號訓令之中文本
副刊
目 錄
澳門政府
第275/97/M號訓令:
將若干權力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第二審法院及終審法院新設施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第276/97/M號訓令:
修改六月三日第133/96/M號訓令(許可訂立為澳門國際機場提供一搜索拯溺及滅火船隻之合同)第一條所指之支付期 —— 一廢止第133/96/M號訓令
第277/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黑沙環新填海區行人道——行人天橋PP4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第278/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黑沙環新填海區行人道——行人天橋PP1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第279/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連接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和畢仕達大馬路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第280/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舊塔石衛生司大樓之澳門文化司署新設施圖則訂立合同
第281/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為未來氹仔醫院設施進行填海之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第282/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第二審法院及終審法院新設施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第283/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黑沙環專業技術中學 —— G區——附加工作訂立合同
第284/97/M號訓令:
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325/96/M號訓令(澳門文化中心大樓工程)之支付期 —— 廢止第325/96/M號訓令
第285/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重建/擴建澳門社會工作司總大樓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第286/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關閘邊檢站大樓改善及修繕工程訂立合同
第287/97/M號訓令:
許可修改就執行建造大炮台博物館提供協調/顧問及監察服務承攬工程而訂立之合同之金額 —— 廢止八月二十六日第226/96/M號訓令
第288/97/M號訓令:
修改八月四日第190/97/M號訓令(協調/監察澳門文化中心之工程)所指之支付期—— 廢止第190/97/M號訓令
總督辦公室:
第102/GM/97號批示
,設立負責訂定一九九八年本地區取得車輛之價格、氣缸容量及馬力特徵之委員會
第二副刊
目 錄
澳門政府
第11/97/M號法律:
許可總督於一九九八年內徵收本地區稅捐、稅項及其他收益,獲得其他對財政管理所不可缺少之資源,以及許可總督使用有關所得,以支付已登錄或將登錄在一九九八年本地區總預算(OGT)內之公共開支
第三副刊
目 錄
澳門政府
第61/97/M號法令:
核准一九九八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