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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69/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2/1997

刊登日期:

1997.12.29

版數:

1821

  • 訂定儲金局於一九九七經濟年度因管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而有權收取之每年報酬。
相關類別 :
  • 儲金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9/97/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九日

    核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之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儲金局有權收取每年由訓令訂定之報酬,作為支付管理該基金之負擔。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e)項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撥予儲金局MOP400,000.00(澳門幣四十萬圓)作為一九九七經濟年度管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第二條——上條所指費用由房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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