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68/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2/1997
刊登日期:
1997.12.29
版數:
1820
鑒於九月二十五日第73/GM/96號批示設立了九八世界博覽會澳門代表團,因此,宜採用專有標誌,加強澳門在一九九八年里斯本世界博覽會中建立的參與形象,此舉必須遵守規範使用九八博覽會標誌的規則以及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的規定。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上款b)項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獨一條——許可九八博覽會澳門代表團使用本訓令附件所載標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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