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7/9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5/1995

刊登日期:

1995.4.10

版數:

466

  • 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五及六所訂定之款項(調整津貼、啟程津貼及遺骸運送補償)--廢止一月十八日第二/九三/M號法令。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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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 第89/99/M號法令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附表五及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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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2/93/M號法令 - 關於調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章程第二、四、五及六附表內所訂定各種金額(年資給付、各種津貼、日及啟程津貼及遺體運送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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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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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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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7/95/M號法令

    四月十日

    調整附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若干表內所定之金額之一月十八日第2/93/M號法令公布已差不多兩年,而鑑於期間生活費用水平之改變,有必要再調整其中一些金額,尤其調整社會或補償性質之報酬。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三月十三日第2/95/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金額之調整)

    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表二、表五及表六內所定之金額,改為如下:

    表二

    年資獎金及津貼

    年資獎金 澳門幣190元
    家庭津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 澳門幣170元
    家庭津貼(直系血親卑親屬) 澳門幣220元
    房屋津貼 澳門幣1000元
    結婚津貼 澳門幣2300元
    出生津貼 澳門幣2300元
    喪葬津貼 澳門幣2700元

    表五

    啟程津貼

    級別 薪俸點 支付金額
    1 1000至600 澳門幣2,500元
    2 595至400 澳門幣2,200元
    3 435至200 澳門幣1,950元
    4 195至100 澳門幣1,650元

    * 已更改於   - 請查閱:第89/99/M號法令

    表六

    運送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以及親屬及陪伴者之遺體而給予之補償如下:

    香港-澳門

    澳門幣47,000元

    澳門-葡萄牙 澳門幣200,000元
    其它地方-澳門 澳門幣200,000元

    * 已更改於   - 請查閱:第89/99/M號法令

    第二條

    (負擔)

    為執行本法規而引致之負擔,應以一九九五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所設置之撥款支付。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但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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