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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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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 已廢止 - 請查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通過《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公佈後已有三年,而鑑於生活費用水平之改變,有必要對該法規之若干附表內所訂定之金額,尤其是主要屬社會或補償性質之報酬作出調整。
雖然年資獎金顯得與現行之薪俸點報酬體系重疊,仍欲將之保留且不改變其金額。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8/92/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訂定之金額,改為如下:
年資獎金 | $ 190.00 |
家庭津貼(尊親屬及配偶) | $ 140.00 |
家庭津貼(卑親屬) | $ 190.00 |
房屋津貼 | $ 900.00 |
結婚津貼 | $ 2,000.00 |
出生津貼 | $ 2,000.00 |
喪葬津貼 | $ 2,200.00 |
等級 | 支付金額(澳門幣) | ||
A 香 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 |
B 葡萄牙 |
C 其他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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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20.00 | 1,240.00 | 1,440.00 |
2 | 780.00 | 1,050.00 | 1,180.00 |
3 | 720.00 | 920.00 | 1,050.00 |
4 | 590.00 | 780.00 | 840.00 |
等級 | 支付金額 | 職務 | |
文職人員(薪俸點) | 軍職人員(軍階) | ||
1 | 2,340.00 | 1000—600 | 高級軍官 |
2 | 2,090.00 | 595—440 | 陸軍/空軍/海軍 上尉、將軍副官、 軍士長 |
3 | 1,830.00 | 435—200 | 其他軍官、準軍官、 軍校學員及上士 |
4 | 1,560.00 | 195—100 | 軍需官、伍長、 兵(陸/空軍)、 水兵、服務生及軍官 伙食管理軍士 |
以下為運送軍職人員、公務員、服務人員、散工人員及其家屬之遺體而賦予之補償:
香港——澳門 | $ 42,000.00 |
澳門——葡萄牙 | $ 180,000.00 |
其他地方——澳門 | $ 180,000.00 |
因本法規之施行而引致之負擔,應以一九九三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所設置之撥款支付。
本法規自公佈之翌日起開始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通過。
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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