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993

刊登日期:

1993.1.18

版數:

210

  • 關於調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章程第二、四、五及六附表內所訂定各種金額(年資給付、各種津貼、日及啟程津貼及遺體運送補貼)。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17/95/M號法令 - 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五及六所訂定之款項(調整津貼、啟程津貼及遺骸運送補償)--廢止一月十八日第二/九三/M號法令。
  •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第18/92/M號法律 -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更改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章程第二、四、五及六附表內所訂定費用。
  • 第2/93/M號法令 - 關於調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章程第二、四、五及六附表內所訂定各種金額(年資給付、各種津貼、日及啟程津貼及遺體運送補貼)。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2/93/M號法令

    一月十八日

    * 已廢止 - 請查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通過《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公佈後已有三年,而鑑於生活費用水平之改變,有必要對該法規之若干附表內所訂定之金額,尤其是主要屬社會或補償性質之報酬作出調整。

    雖然年資獎金顯得與現行之薪俸點報酬體系重疊,仍欲將之保留且不改變其金額。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8/92/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金額之調整)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訂定之金額,改為如下:


    表 二

    年資獎金及津貼

    年資獎金 $ 190.00
    家庭津貼(尊親屬及配偶) $ 140.00
    家庭津貼(卑親屬) $ 190.00
    房屋津貼 $ 900.00
    結婚津貼 $ 2,000.00
    出生津貼 $ 2,000.00
    喪葬津貼 $ 2,200.00

    表 四

    日 津 貼

    等級 支付金額(澳門幣)
    A
    香 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
    B
    葡萄牙
    C
    其他國家
    1 920.00 1,240.00 1,440.00
    2 780.00 1,050.00 1,180.00
    3 720.00 920.00 1,050.00
    4 590.00 780.00 840.00

    表 五

    啟 程 津 貼

    等級 支付金額 職務
    文職人員(薪俸點) 軍職人員(軍階)
    1 2,340.00 1000—600 高級軍官
    2 2,090.00 595—440 陸軍/空軍/海軍 上尉、將軍副官、 軍士長
    3 1,830.00 435—200 其他軍官、準軍官、 軍校學員及上士
    4 1,560.00 195—100 軍需官、伍長、 兵(陸/空軍)、 水兵、服務生及軍官 伙食管理軍士

    表 六

    以下為運送軍職人員、公務員、服務人員、散工人員及其家屬之遺體而賦予之補償:

    香港——澳門 $ 42,000.00
    澳門——葡萄牙 $ 180,000.00
    其他地方——澳門 $ 180,000.00

    第二條 

    (負擔)

    因本法規之施行而引致之負擔,應以一九九三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所設置之撥款支付。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之翌日起開始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通過。

    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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