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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M號法令

一月十八日

* 已廢止 - 請查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通過《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公佈後已有三年,而鑑於生活費用水平之改變,有必要對該法規之若干附表內所訂定之金額,尤其是主要屬社會或補償性質之報酬作出調整。

雖然年資獎金顯得與現行之薪俸點報酬體系重疊,仍欲將之保留且不改變其金額。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8/92/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金額之調整)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及附表六所訂定之金額,改為如下:


表 二

年資獎金及津貼

年資獎金 $ 190.00
家庭津貼(尊親屬及配偶) $ 140.00
家庭津貼(卑親屬) $ 190.00
房屋津貼 $ 900.00
結婚津貼 $ 2,000.00
出生津貼 $ 2,000.00
喪葬津貼 $ 2,200.00

表 四

日 津 貼

等級 支付金額(澳門幣)
A
香 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
B
葡萄牙
C
其他國家
1 920.00 1,240.00 1,440.00
2 780.00 1,050.00 1,180.00
3 720.00 920.00 1,050.00
4 590.00 780.00 840.00

表 五

啟 程 津 貼

等級 支付金額 職務
文職人員(薪俸點) 軍職人員(軍階)
1 2,340.00 1000—600 高級軍官
2 2,090.00 595—440 陸軍/空軍/海軍 上尉、將軍副官、 軍士長
3 1,830.00 435—200 其他軍官、準軍官、 軍校學員及上士
4 1,560.00 195—100 軍需官、伍長、 兵(陸/空軍)、 水兵、服務生及軍官 伙食管理軍士

表 六

以下為運送軍職人員、公務員、服務人員、散工人員及其家屬之遺體而賦予之補償:

香港——澳門 $ 42,000.00
澳門——葡萄牙 $ 180,000.00
其他地方——澳門 $ 180,000.00

第二條 

(負擔)

因本法規之施行而引致之負擔,應以一九九三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所設置之撥款支付。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之翌日起開始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通過。

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