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18/92/M號法律

公報編號:

52/1992

刊登日期:

1992.12.28

版數:

5997

  •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更改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章程第二、四、五及六附表內所訂定費用。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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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8/92/M號法律

    十二月二十八日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公職人員通則附表二、四、五及六所訂定金額的立法許可。

    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規定,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四、五及六內所訂定之金額。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修改上條所指附表內訂定之金額,旨在根據生活費用水平之改變而進行調整。

    第三條

    (有效期)

    本立法許可自本法律公佈之日起六十日內有效。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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