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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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澳 門 政 府
第18/92/M號法律
第19/92/M號法律
-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訂定高等法院辦公室、高等法院、行政法院及審計法院辦公室及其有關技術輔助部門的組成和人員制度及章程。
第20/92/M號法律
-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設立及管制澳門政府船塢主管人員特別制度職程。
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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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GM/92號批示 委任數社團主席為青年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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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GM/92號批示 委任青年委員會數名委員
經濟財政政務司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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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SAEF/92號批示 委任及續任退休基金會
運輸工務政務司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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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SATOP/92號批示 關於座落路環九澳兩幅免費批給土地合約修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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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SATOP/92號批示 關於外港新填海區一幅租賃土地批給事宜
批 示 摘 錄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目 錄
第269/92/M號訓令:
- 許可就「旅業學校建築工程-望廈賓館」及「旅業學校電機-望廈賓館」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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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GM/92號批示-設立路氹填海區發展辦公室(G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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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GM/92號批示-修改第34/SAEFT/87號批示定出的補償金額(補償於工作時使用公務員本身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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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GM/92號批示-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繪製石排灣巿政公園擴建圖則
經濟財政政務司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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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SAEF/92號批示-重新給予里斯本澳門聯絡處款項
目 錄
第21/92/M號法律
- 核准總督徵收一九九三年本地區各種稅項及其它收益,取得財政上其它必需資源,以及使用有關的所得以支付已經載於或將會載於同年地區總預算內的公共開支
第82/92/M號法令:
- 通過一九九三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並由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予以執行
目 錄
共和國國會
決議第41/92號-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適用
法律第29/78號:
法律第45/78號:
目 錄
第83/92/M號法令:
目 錄
第270/92/M號訓令:
- 命令有關執行「南灣的排水及外貌修葺」承攬工程的所有費用於一九九二年分段支付-廢止五月十一日第115/92/M號訓令
第271/92/M號訓令:
- 許可新制定「學前教育及小學教育的教育設施計劃」訂立合同
第272/92/M號訓令:
- 許可就修正九月十六日第172/91/M號訓令,關於一九九二年分段支付款項(提供焚化中心各種物料)
總統辦公室:
經濟財政政務司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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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SAEF/92號批示-重新給予「經常性轉移-外地-里斯本澳門聯絡處」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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